川办发〔2022〕2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制造业企业“贡嘎培优”行动计划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制造业企业“贡嘎培优”行动计划的通知
川办发〔2022〕2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制造业企业“贡嘎培优”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25日
四川省制造业企业“贡嘎培优”行动计划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制造强省战略,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委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抢抓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大战略机遇,聚焦高成长性企业,加大引导和支持力度,建立重点企业协调服务机制,努力打造一批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科技含量高、产出效益好、发展可持续的制造业优质企业,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支撑。
(二)培育目标。到2025年,100户省级“贡嘎培优”企业营业收入力争实现翻倍,平均研发经费支出占比力争达到4%以上,成为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标杆;带动全省累计创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产业链“领航”企业分别达到350家、30家、8家。
二、培育对象
(一)遴选对象。聚焦“16+1”重点产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新经济领域以及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遴选具备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科技含量高、产出效益好、发展可持续等特征,且原则上2020年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及以上、2025年至少实现翻倍,2020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比超过全省规上工业平均水平、2025年研发经费支出金额至少实现翻倍的四川省企业。
(二)遴选程序。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制定四川省制造业企业“贡嘎培优”认定服务办法,明确细化遴选标准,确定100户省级“贡嘎培优”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培优企业)。各市(州)参照培优企业标准确定市级“贡嘎培优”企业名单。
(三)动态调整。新申报的培优企业,由市(州)从市级“贡嘎培优”企业名单中择优推荐;属于省属国有企业的,由省国资委统一推荐。每年对培优企业名单予以调整并及时增补,报省政府同意后予以发布,并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同类型项目不重复支持)。
三、重点行动
(一)支持企业竞相发展。
1.支持竞相成长。鼓励培优企业快速发展、竞相成长,每年对年度营业收入增速排名前30户的,省级工业发展专项分别给予200万元资金奖补;每年对培育工作业绩突出的5个市(州),省级工业发展专项分别给予1000万元资金奖补,由市(州)统筹用于奖补年度增速快的市级“贡嘎培优”企业等。〔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不再列出〕
2.支持对标先进。重点支持培优企业对标国家标准,申报创建一批国家级产业链“领航”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创建成功的,省级相关专项一次性给予400万元、200万元和50万元财政资金奖补支持。(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3.支持跨越发展。深入实施“百亿强企、千亿跨越”大企业大集团提升行动,对首次入围“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和每新跨过一个100亿元级台阶、1000亿元级台阶的培优企业,按照《四川省激励工业领域大企业大集团跨越发展暂行办法》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促进技术及产品研发。支持培优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产品创新,推荐参与或承担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专项计划。在培优企业中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投入后补助等财税优惠政策,推广使用科技创新券和省质量基础建设“一站式”平台。(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四川省税务局)
2.推动创新平台搭建。支持培优企业主导或参与建设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以及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和研发熟化平台,并落实相关支持政策。每年新认定的企业类省级创新平台,争取培优企业占比不少于10%。(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3.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在培优企业中积极推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权改革,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建设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专项行动。支持培优企业创新成果转化,按照不超过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新增设备、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鼓励培优企业创新产品推广,对认定的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大规模产业化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新增设备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省知识产权中心)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推动项目建设。健全项目推进机制,引导培优企业投资建设重大产业化项目。鼓励市(州)实施强链补链延链项目,对市(州)引进的重大支撑性项目和关键配套项目成效突出的,相关企业可申报培优企业。深化全省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推动国有培优企业做大做强主业,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领域集中,在制造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投资布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济合作局)
2.支持融通发展。引导有条件的培优企业构建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带动供应链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对符合条件的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鼓励共建川渝供应链,对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及服务累计超过1亿元,按照不超过采购金额的1%,给予符合条件的培优企业最高200万元事后奖补。支持实施上下游产业链资源整合,对企业开展以获取技术、品牌、人才和市场为目的的跨区域、跨境并购,按照不超过并购重组支付金额的1.5%,给予符合条件的培优企业最高400万元事后奖补;对其并购省外、境外企业迁回四川并注册的,奖补标准提高到5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3.推动提质增效。鼓励培优企业实施品牌培育、品质提升计划,争创中国质量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培育“天府名品”高端区域质量品牌。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支持培优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相关标准,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标准的可给予项目经费补助。开展管理提升第三方综合诊断,促进培优企业组织变革、机制转换,强化运营管理,做好风险防控。实施亩均效益提升行动,将培优企业纳入“亩均论英雄”评价,联动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引导资本、土地等资源依法依规向质量效益好的企业集中。(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
(四)支持企业绿色安全发展。
1.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培优企业实施低碳发展战略,助推重点行业碳达峰碳中和。支持绿色低碳先进技术产业化应用,鼓励培优企业实施燃料和原料清洁低碳替代。深化完善项目节能审查,持续开展节能监察、能效对标和绿色诊断服务。深化工业污染源治理,贯彻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推广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支持培优企业参与制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完善认证管理推广体系,打造一批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低碳产品、绿色低碳供应链,对认定为政府采购节能低碳产品的,实行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支持培优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或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
2.突出企业本质安全。在培优企业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生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落实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鼓励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应急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
(五)强化企业服务保障。
1.促进人才有效引育。鼓励培优企业引育人才,对其培养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支持申报“天府峨眉计划”“天府青城计划”等人才计划,按规定在职称评定、落户购房、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人才政策扶持。建立培优企业人才需求与高等院校招生专业联动培养机制,对相关高等院校招生指标给予积极支持。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率先在培优企业试点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与相关系列职称评审贯通模式。建立培优企业公共就业服务联系制度,实施定向服务,帮助解决用工问题。发挥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对培优企业直接组织职工岗位技能等培训并承担成本的,给予培训补贴直达支持。每年组织开展研学交流、合作洽谈等活动,开拓企业家视野。〔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提升融资服务实效。深入实施“五千五百”上市行动计划,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培优企业纳入全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列为上市重点孵化和培育对象,加快上市进度;跟踪已上市培优企业再融资需求,采用增信保障等措施,提高再融资成功率。搭建融资对接平台,匹配信贷、保险、担保、债券等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开发专属金融产品,给予综合授信、定向支持,提供信贷服务、担保服务。开展“制惠贷”试点,带动金融机构提供中长期融资支持。健全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对接机制,提供培优企业名单和必要的信息。将对培优企业贷款投放情况纳入驻川金融机构考核评价等考核范围。建立引导投资基金加大对培优企业投资的激励机制,将培优企业投资服务情况纳入对政府引导基金绩效评价范围,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基金管理费挂钩机制,引导更多资本投向培优企业。(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
3.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参与国际合作、全球竞争,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打造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完善涉外风险统保平台,引导培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优化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式,支持培优企业参加国际展会、出口信用保险补助、海外研发机构建设等。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强化应用场景供给,促进培优企业跨界融合,催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开展培优企业项目对接路演等活动,举办新品发布等会议(活动),助力培优企业开拓市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省经济合作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服务保障。按照行业类型将培优企业纳入重点产业领域省领导联系机制。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建立四川省重点企业协调服务机制,健全诉求收集、分办制度。鼓励地方通过专题调度、现场会等方式,推动培优企业快速成长。建立“贡嘎培优”服务联盟,健全服务专家库,实施政策精准推送,探索个性化辅导和服务模式;依托第三方机构择优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技术创新、数字化赋能、工业设计、管理咨询、经营诊断、人才对接、市场开拓、权益保护等系列涉企服务活动。(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
(二)加强要素供给。培优企业投资项目符合省重点项目条件的,按程序积极推动其列入省重点项目名单,并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对已列入省重点项目名单且单独选址的产业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级统筹协调,应保尽保。培优企业其他的省重点产业项目所需计划指标由市(州)、县(市、区)重点保障,土地计划指标不足的,年底可在省域范围内调剂。对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领域的培优企业建设的项目且符合条件的,落实能耗指标等资源环境保障政策。深化电力市场化交易,加强对培优企业的用电调度。依法依规推动符合条件的天然气用户转供改直供。全面落实国家、省降低税费负担等降成本的举措。(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四川省税务局)
(三)营造良好氛围。运用多种宣传手段,加强对培优企业创新发展、绿色低碳、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委托第三方机构评选制造业“十大影响力年度企业”和“十大影响力年度人物”。贯彻《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各项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建立完善培优企业统计监测体系,开展第三方评估。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专业机构等,举办企业座谈会、专题沙龙等会议(活动),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参与培优工作。(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省经济合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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