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2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2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4日
安徽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种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省级公益林的划定和管理应当纳入林长制考核内容。各级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公益林保护发展工作。
第四条 省林业局负责全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划 定
第五条 省级公益林的划定应当遵循生态优先、集中连片、维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林地范围内进行区划界定,并将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作为主要的区划对象。
第六条 省级公益林划定应当依据国土调查成果,统一工作底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落实到山头地块,确保划定的省级公益林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集中连片。
第七条 下列区域未划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可以划定为省级公益林。
(一)江河源头及两岸。
1﹒江河源头:长江和淮河的一、二级支流源头,新安江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支流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新安江的二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5公里,汇水区内支流两侧最大5公里以内。
2﹒江河两岸、巢湖周边:长江、淮河、新安江干流两岸及巢湖周围,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长江和淮河的一、二级支流,新安江的一级支流,国家重大线性水利工程两岸,干堤以外1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1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新安江的二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500米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500米,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
(二)有关保护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自然与人文遗产地、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范围内,以及上述区域周围1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1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
(三)重要水库。库容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岸线周围1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1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
(四)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1﹒沙化地区。
2﹒用于防风固沙的基干林带(主林带或一级林带)单侧植树3行及以上、连续面积50亩及以上,或者集中连片面积150亩及以上地区。
(五)天然林。集中分布、连续面积50亩及以上、林分起源为天然的区域。
(六)军事用地。山区、丘陵区的驻军和军事禁区周围1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1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
(七)道路。国道包括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铁路两侧100米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100米,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划定省级公益林,划定结果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一)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划定报告(包括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等情况详细说明,林地权属情况,认定成果报告),省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省级公益林划定统计汇总图表资料。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结果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前,应当按照规定在省级公益林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应当依法进行林权确权等消除异议后划定。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省级公益林时,应当与林权权利人协商,并征得其同意,签订包括四至范围、面积、林种、权属、受益对象等内容的省级公益林界定书。
第九条 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市级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开展认定核查,审核结果报省政府公布。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森林资源档案信息变更,并将变更情况告知同级不动产登记机关。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条 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利用以形成高效、稳定、可持续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森林经营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时,应当将省级公益林划定管理和保护利用作为重要内容。
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时,省级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应当不低于III级。
第十二条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省级公益林管护责任书和管护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省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权属为集体所有的省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集体经济组织;权属为个人所有的省级公益林,管护责任为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向社会购买专业管护服务。
第十三条 限制建设项目使用省级公益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是指每亩蓄积量5.5立方米以上的林地。
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省级公益林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公益林,按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相关要求执行;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确需使用的公益林,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核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开展省级公益林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省级公益林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国有省级公益林除执行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并编制采伐或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作业设计,经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实施。
省级公益林中的天然林,应当严格执行天然林资源保护相关政策和要求。自然保护地内公益林的适度利用,应当符合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省级公益林标牌,标明省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省级公益林标牌。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
第十七条 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做好省级公益林的落界成图工作,在全国林草“一张图”建设和更新中将省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并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省级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调查结果作为省级公益林资源监测的基础依据。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以省级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结果和落界成图成果为基础,建立省级公益林资源档案,并根据年度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上报省林业局。
第四章 调出和补进
第十八条 省级公益林调出和补进应当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规模总量平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省级公益林调出: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划定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省级公益林划定标准的;
(二)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省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因民生问题要求调出的;
(三)因自然保护地范围或者功能分区调整而确需调出的;
(四)因客观存在权属争议短期内无法调处,相关权利人要求调出的;
(五)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导致林木、林地灭失或严重损毁,确无保护价值需要调出的。
经依法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永久占用公益林地的,以林地审核文件为依据直接调出;经依法审批同意的临时使用林地和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公益林地的,不作调出处理。
第二十条 符合省级公益林划定标准且有公益林空余指标的,可以申请省级公益林补进。
经依法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永久占用公益林地的,省林业局应当会同省财政厅通过向所在的设区市下达相应规模的公益林建设任务或者其他途径予以补足。
第二十一条 省级公益林的调出和补进,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省级公益林调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调出申请表;
(二)符合调出条件的依据材料;
(三)不动产登记证(林权证)载明的全部林权权利人同意调出省级公益林的意愿材料;
(四)调出省级公益林小班一览表、小班图。
第二十三条 申请省级公益林补进,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补进申请表;
(二)符合补进条件的依据材料;
(三)不动产登记证(林权证)载明的全部林权权利人同意补进省级公益林的意愿材料;
(四)补进省级公益林小班一览表、小班图。
第二十四条 省级公益林调整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1次。按以下程序审核:
(一)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调出补进申请按照规定在省级公益林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调出补进申请进行审查,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连同相关矢量数据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复核;
(三)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局;
(四)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查验和审核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调出补进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报省政府同意后批复。
其中,现场查验由省林业局组织技术单位实施,执行《公益林调出和补进现场查验技术规范》(DB34/T3849-2021)。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省级公益林申报、调出和补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将以下材料存档备查:
(一)审核意见书;
(二)申请材料;
(三)公示材料;
(四)小班查验表;
(五)变更调整前后的省级公益林界定书、管护责任书和管护协议;
(六)年度资金发放清册;
(七)年度省级公益林矢量数据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林业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林管理的实施意见》(林法〔2017〕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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