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体〔2022〕4号《湖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体〔2022〕4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湖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体育局
2022年1月18日
湖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核和授予工作,依据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体竞字〔2021〕131号)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授予实行分级管理。湖北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保留一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各市(州、林区、直管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三条 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相关全省性体育单项协会为国际级运动健将、国家级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资料审核和申报单位。
第四条 省体育局每年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及《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填报我省本年度《运动员技术等级赛事名录备案表》,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核通过后,在局官网上公布本年度《湖北省可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赛事名录》。
《湖北省可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赛事名录》内的赛事,由省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体育单项协会及地市体育部门承办。
第五条 承办《湖北省可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赛事名录》内比赛的单位应在赛后20天内,将比赛秩序册、成绩册报省体育局备案。省体育局将比赛秩序册、成绩册上传至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管理系统”,作为本省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授予的成绩依据。
第六条 运动员在当年国家及《湖北省可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赛事名录》规定的比赛中,达到《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成绩,可申请相应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凡是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七条 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八条 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其参赛代表单位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 所参加比赛的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上场证明、本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运动员技术等级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九条 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运动员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及运动员就读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比赛成绩等。公示期满,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公示情况”和“申请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后,将申请材料报授予单位。
申请集体球类项目或团体项目等级称号的,参赛代表单位应将按同一成绩申请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汇总后,一次性报审核部门。如申请人数未达到可授予人数,须由参赛代表单位出具放弃其余申请名额的声明。
第十条 授予单位应成立等级运动员评审委员会,对运动员技术等级申报进行集体研究审议,决定授予意见。提交申报材料的运动员经超过三分之二的评审委员同意,方可列为授予对象。
第十一条 授予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完成授予工作:
(一)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真实、规范、齐全,申请时限是否符合要求、申报赛事是否列入《可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赛事名录》、申报赛事成绩是否达到等级标准。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授予单位应当一次性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
(二)评审: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体评议。
(三)公示:经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比赛成绩、代表单位等信息在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管理系统”及授予单位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授予: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授予单位正式发文授予,并在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管理系统”及授予单位官方网站进行发布。
(五)发布: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信息应按国家体育总局统一格式填写《技术等级数据导入表》后,导入“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管理系统”,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 市(州、林区、直管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管理员,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及省体育局备案。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管理员经上级体育主管部门业务培训后方可正式上岗,原则上一年内不作调整。
第十三条 授予单位应当留存运动员申报原始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并按长期档案保存。
第十四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纸质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运动员本人在国家体育总局指定网站申领。
第十五条 授予单位如发生运动员技术等级信息录入错误,应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管理系统”中向上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修改申请,同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上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修改,修改佐证材料按长期档案保存。
第十六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授予单位应建立并完善本单位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向社会公布,并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材料清单和填报要求。
第十七条 省体育局通过现场检查、数据抽查等方式对全省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授予等级称号的,有权责令授予单位撤销已授予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情节严重的责令整改,并暂停1至3年的授予权。
授予权暂停期间,由省体育局或省体育局指定的具备授予权的单位代行授予权。授予权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由省体育局作出恢复授予权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
第十八条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运动员,授予单位应当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3年内不受理该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 在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中,工作人员应公正履行职责,保障运动员的合法权益。省体育局接受关于运动员技术等级授予工作的申诉和投诉,按规定启动复核调查程序,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授予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体育局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及授予工作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从事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的人员,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擅自修改运动员数据信息的,由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由湖北省体育局负责解释。原2014年下发的《湖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暂行)》(鄂体竞〔2014〕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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