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字〔2022〕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省级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4-11 20:44:5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省级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2〕30号







烟台、临沂、德州、菏泽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支持省级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日




 



关于支持省级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省级新区试点工作的决策部署,高标准、高起点、高水平建设省级新区,服务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打造区域融合发展战略支点、培育高能级发展平台,现就支持省级新区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若干政策措施。

一、创新运行体制机制

1.加大赋能赋权力度。赋予省级新区市级开发建设和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省级管理权限中能够下放的,依法依规全部下放到新区。根据省级新区发展需要,研究提出权限下放清单。对于不能下放以及需要综合平衡的省级管理权限,建立省级新区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请批机制,并根据权责一致原则,明确监管责任。(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烟台、临沂、德州、菏泽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管理体制。新区管委会要坚持管发展、管保障、管保护、管安全,按照“一个平台、一个主体、一套班子、多块牌子”架构,依权限统筹管理辖区内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各类功能区。整合归并内设机构,严格控制派驻部门数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开展乡镇(街道)代管事宜。(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烟台、临沂、德州、菏泽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创新选人用人机制。除市、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的外,省级新区实行岗位聘任制、末位淘汰制,打通新区人员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轮岗交流渠道,建立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的竞争性选人用人机制。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按程序赋予新区在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方面更大自主权,对省级新区代管的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支持开展聘任制公务员工作,允许省级新区在编制限额内自主确定公务员招录人数,报同级编办备案。(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支持新区先行改革创新。支持省级新区试行改革创新备案制,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并经评估论证不会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事项,允许省级新区在报备后自行组织实施,出现风险时及时予以纠正;对出现失误错误,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容错纠错。统筹国家各类试点资源,优先向省级新区倾斜、安排先行先试;支持省级新区建立省级试点政策共享机制,可通过“点菜单式改革”方式,向主管部门申请同步享受各类试点政策。(省委改革办、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5.提高新区审批效率。精简整合工程建设领域审批流程,推行多测合一、多规合一、多图联审、联合验收等做法,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推行告知承诺制,让项目早落地、早投产。鼓励支持省级新区结合实际开展差异化探索,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创新试点,打造更多营商环境“单项冠军”。(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科技创新

6.支持创新平台建设。优先在新区布局建设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相应资金扶持。(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支持引进高端研发机构。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以及省外顶尖人才团队、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到新区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落户并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按照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认定为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以项目竞争方式推动加快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支持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对省级新区内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属于集成电路、氢能领域且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支持完善创新创业孵化体系。鼓励省级新区积极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符合条件的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鼓励新区围绕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积极建设开放式大学科技园。(省科技厅牵头负责)

10.支持跨区域资质认证互认共享。简化审评审批流程,支持省级新区在资质认定、标准认证、科研成果、人才称号、研发平台等方面探索试行跨省认可,对满足生产条件和产品安全性底线要求的,可以采信原许可结论,加快京津冀、长三角等区域引进项目落地。(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助力产业升级


11.做强新区主导产业。深入实施“链长制”,支持每个省级新区选定2-3个主导产业认定“雁阵形”集群,梯次培育一批“瞪羚”“独角兽”和“单项冠军”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支持新区项目建设。支持国家、省安排的重大项目优先在省级新区布局。支持省属企业到新区发展。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在纳入省级重点项目数量上予以倾斜,给予用地计划、资金补助、贷款贴息、课题攻关等方面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发挥基金支持产业作用。搭建基金项目对接平台,支持烟台、临沂、德州、菏泽4市新区产业项目优先纳入省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库,向基金管理机构推介,引导金融和社会资金投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产城融合

14.健全新区城市功能。支持省级新区布局市政公用、公共服务、人居环境、产业配套等项目,并优先纳入“两新一重”项目库管理。符合条件的微型产业集聚区优先纳入特色小镇名单培育。鼓励新区探索和推广先进的资源循环利用模式,推动建设“无废城市”“海绵城市”。(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完善新区基础设施。精选一批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推动纳入省及以上相关规划,在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支持德州京渤国际陆港、菏泽新区快速通道、临沂启阳机场航站楼改扩建、烟台港蓬莱东港区扩建工程建设。鼓励三甲医院、学校等优质社会事业项目优先向新区布局。加快推进“网云端”信息基础设施和融合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新区结合本地优势产业布局边缘数据中心,算力赋能行业效果显著的,优先纳入省级新型数据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大数据局,烟台、临沂、德州、菏泽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扩大开放合作

16.支持新区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设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省级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的比例、项目所在地市级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1%的比例予以支持,最高可达1亿元。(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复制推广开放合作模式。支持省级新区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和其他省(区、市)新区的有关经验措施。聚焦医疗康养、国际贸易、海洋经济产业,在新区开展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探索。(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建设高能级开放平台。支持新区申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支持德州综合保税区、菏泽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山东自贸试验区烟台片区、中韩(烟台)产业园建设,支持德州打造京津冀产业承接基地、临沂争创国家级承接长三角产业转移示范区。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与省级新区组建园区联盟,发展“飞地经济”。(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烟台、临沂、德州、菏泽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要素保障

19.给予新区财政政策扶持。2021年至2023年,烟台、临沂、德州、菏泽4市对省级新区税收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返还,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全额返还。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要求,对纳入国家专项债券项目库且符合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条件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省财政厅,烟台、临沂、德州、菏泽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大新区土地要素支持力度。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充分考虑省级新区发展需求,合理确定新区建设用地规模。积极支持省级新区内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发展用地。在国家明确年度新增用地指标配置规则前,允许省级新区预支用地指标,跨省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支持省级新区。对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缺口部分,市域范围内难以保障的,可按规定申请使用省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

21.给予新区环境容量倾斜。对于符合省级收储使用管理规定的新区产业项目,优先给予能耗指标支持。鼓励省级新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碳中和先行示范。省级新区所在市统筹市内可用的污染物总量替代指标,重点支持在省级新区落地的重大新旧动能转换项目。指导支持新区培育发展生态环保产业,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在新区优先开展环境治理模式创新试点。加大省级新区电力供应保障力度,在国家规定政策范围内,有序用电指标由省级统筹。(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强化金融支持。鼓励有意向的金融机构在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省级金融各机构下放新区重点项目信贷投放审批权限,引导信贷资金向新区倾斜。支持新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发债等方式进行融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强化人才支撑。支持省级新区事业单位在招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等方面,按公开招聘有关规定自主进行,并按规定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允许省级新区结合区内新职业、新群体人才发展需求,按照规定设置新兴特色专业职称,开展特色专业职称评审。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按规定在省级新区兼职兼薪、按劳取酬。支持新区创新完善管理机构绩效激励机制,允许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形式分配方式。(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加快政务服务“数字审批”试点。鼓励新区先行先试,将所有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筹管理,积极推动政务服务主题场景“集成办”“一链办”,高频事项“秒批秒办”。优先支持省级新区开展大数据领域相关试点,及时纳入省统一的数据共享开放体系,利用全省数据资源开展服务。(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健全协调推进机制

25.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设立推进省级新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由省领导担任召集人,相关部门和4市政府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定期协调解决新区建设发展中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26.建立健全统计监测体系。省级新区区域经济社会数据由新区管委会统计汇总,各功能区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规定进行统计。(省统计局、省商务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强化责任落实。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全方位支持新区发展。建立月调度、季分析和年终评估机制,评估结果呈报省委、省政府,经验做法及时在全省复制推广。(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28.放大支持效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鼓励省级及以上园区、功能区发展的优惠政策,省级新区及辖区内各类功能区同时享受。省级新区所在市要制定切实管用的个性化支持政策。(省级新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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