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自然资规〔2022〕1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4-11 20:27:59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自然资规〔2022〕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3月2日





 



山东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公益林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省级公益林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种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省级公益林以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强化科技支撑,通过科学经营,形成高效、稳定和可持续的森林生态系统。

第四条   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要纳入各级林长的职责范围;纳入林业发展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做到规划协调一致,管理准确到位。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省级公益林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划   定





第六条   省级公益林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因害设防、合理布局,突出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实现,适当兼顾经济效益。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集中连片,保持生态功能完整性。

——与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区域不重合。

第七条   省级公益林应当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进行划定,并将符合条件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作为划定对象。

第八条   省级公益林的划定范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重要河流源头: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干流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河流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支流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5公里、汇水区内河流两侧最大5公里以内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二)重要河流两岸: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包括干流和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三)重要水库周围:库容0.1亿立方米-3亿立方米的大、中型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四)自然保护地: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其他自然保护地内符合省级公益林区划条件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五)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鲁中南山地丘陵区、鲁东丘陵区山体坡度≥25°,或虽然坡度<25°但土层厚度≤60cm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六)其他区域: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同时符合两个划定标准的地块,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顺序划定,不得重复交叉。

第十条   划定应当在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以及年度变更调查基础上,按照森林资源专项调查的有关要求和内容将省级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

划定结果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省级公益林划定成果,县级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省自然资源厅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划定报告(包括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利资源等情况详细说明,林地权属情况,认定成果报告),省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省级公益林划定统计汇总图表资料。

第十二条   划定省级公益林应当兼顾生态保护需要和林权权利人的利益。省级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征得林权权利人同意,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地核查等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呈报省政府批复。

批复后的省级公益林划定成果更新到下一年度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数据库中,作为省级公益林管理依据。

 



第三章   调出和补进





第十四条   省级公益林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稳定、动态管理、增减平衡”的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省级公益林的调出,以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为原则。同一地块一经调出,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补进。国有省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

第十六条   省级公益林的补进,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区划范围和标准,补进的公益林应是对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起重要作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第十七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省级公益林调出和补进,由林权权利人征得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调出、补进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对调出的省级公益林开展生态影响评价,提供生态影响评价报告,按规定对补进的省级公益林签订书面协议。审核材料和结果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上报的调出、补进情况进行查验和审核,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自然资源厅申报。省自然资源厅对申报的调出、补进情况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呈报省政府批复。

省级公益林的调出、补进结果在下一年度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数据库中进行更新,作为省级公益林管理依据。

上述调出、补进情况,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省级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占用省级公益林地。确需占用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林地手续,按照增减平衡的原则补进省级公益林。涉及公益林采伐的,按照“采一补二”的要求,必须采伐的面积或株数要在符合规划的造林区域内予以科学补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行政区域内省级公益林的划定和保护管理的具体任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省级公益林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省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省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省级公益林,管护责任主体为国有林场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省级公益林,管护责任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省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省级公益林,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主体采取服务外包的方式,由社会专业服务机构承担管护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要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通过森林经营方案的实施,将省级公益林的经营措施和相关政策落实到山头地块和经营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和林权权利人应当明确省级公益林经营的方向、模式和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集体和个人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指导实施。

第二十三条   省级公益林在确保生态系统健康和活力不受威胁或损害下,进行适度经营和更新采伐。需开展抚育、更新采伐的,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省级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

第二十五条   省级公益林内发生较为严重的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林木进行清理的,应及时予以补种,恢复森林植被,继续按省级公益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省级公益林资源档案,并根据年度变化情况进行更新,确保公益林图面资料与现地一致、各级成果数据资料一致。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上年度省级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提交涵盖省级公益林林地使用、调出补进等内容的资源变化情况报告及汇总统计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当地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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