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22〕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13日
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关键之年,是湖北法治建设“一规划两方案”落实之年。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九次、十次全会工作部署,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为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将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将立法工作放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中谋划,确保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对于重大立法项目、涉及重大体制和政策调整的立法事项以及重大立法争议问题,应按规定向党委请示报告,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
二、进一步提高立法供给质效。要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立足实际,突出特色,加强构建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乡村振兴等重要领域立法,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立法项目工作进程,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要坚持立法和改革相衔接相促进,统筹立改废释,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工作,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三、抓好立法计划组织实施。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组建专班,制定工作方案,严格时间节点,按时报送草案。省司法厅要全程负责、全程把关,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加强与草案起草单位沟通衔接,提前介入立法项目调研、论证等环节,对草案送审稿有重大问题或者不成熟、质量不高的,要坚决退回起草单位修改完善后再提出,对立法进程缓慢的要加强跟踪督办,确保高质高效完成今年立法任务。各起草单位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完成情况将纳入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和法治督察,并作为下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
因特殊原因调整立法项目的,需报请省委、省政府同意。设区的市、州政府要根据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本级政府规章制定等相关立法工作。
附件: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项目
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项目
一、地方性法规及决定议案项目(10件)
1.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设立武汉长江新区的决定作出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武汉长江新区建设发展的相关决定(起草单位:武汉市政府)
2.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磷石膏纳入环境保护税税目“其他固体废物”范围的决定(起草单位:省财政厅)
3.湖北省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修订)(起草单位:省发改委)
4.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修订)(起草单位:省文旅厅)
5.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起草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6.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起草单位:省体育局)
7.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修订)(起草单位:省发改委)
8.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起草单位:省应急厅)
9.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起草单位:省住建厅)
10.湖北省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起草单位:省民政厅)
二、政府规章计划项目(5件)
1.湖北省数字经济促进办法(起草单位:省发改委)
2.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起草单位:省科技厅)
3.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修订)(起草单位:省委编办)
4.湖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起草单位:省地震局)
5.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起草单位:省经信厅)
三、政府规章调研项目(9件)
1.湖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起草单位:省公安厅)
2.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起草单位:省公安厅)
3.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修订)(起草单位:省教育厅)
4.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修订)(起草单位:省气象局)
5.湖北省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管理办法(修订)(起草单位:省经信厅)
6.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修订)(起草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7.湖北省教育督导规定(起草单位:省教育厅)
8.湖北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起草单位:省林业局)
9.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修订)(起草单位:省民政厅)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需及时制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依照法定程序适时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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