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发〔2011〕4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赣府厅发〔2011〕4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切实做好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工作,促进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自然保护区是江西自然资源最丰富、资源价值最突出、自然景观最优美、生态地位最重要的区域,也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自然保护区对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自然保护区在战略资源储备、生物多样性保护、维护生态安全和弘扬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重视和支持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发展。
二、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是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根本。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要定期开展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状况调查和评价,紧密结合各相关部门专业规划,统筹考虑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已建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要及时编制总体规划,依法划定功能分区和标桩立界,对范围和功能分区尚不明确的自然保护区要进行核查和确认。设立其他类型保护区域,原则上不得与自然保护区范围交叉重叠;已经存在交叉重叠的,对交叉重叠区域从严管理。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土地、水域等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按有关规定报批。
三、加强自然保护区划建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建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生态地位特殊、动植物物种丰富、地域相对集中的区域面积、动植物种类、水文地质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拟定出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类型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划建要突出“保护价值”,以原生的生态环境为主,尽可能避开人为干扰,避开保护价值不大、人口稠密、问题较多、不便管理的区域。
四、严格限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其生态功能,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旅游活动的监管。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项目可能造成的对自然保护区功能和保护对象的影响作出分析预测,提出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实施期间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对未按规定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和建设单位,暂停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新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规范自然保护区内土地和水域管理。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自然保护区涉及的土地、水域纳入土地利用、湿地、林地等相关规划以及水域功能区划统筹考虑。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土地和水域的管理,对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水域),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妥善解决好管理问题。依法使用自然保护区内土地(水域)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水域)用途,扩大使用面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水域)。禁止填堵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改变水系的自然状态。加强自然保护区水(环境)功能区限制排污和总量控制监督管理。
六、加强自然保护区资源权属管理。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做好自然保护区林地、湖泊等权属的登记造册工作,依法明确自然保护区内林木、林地、湖泊和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办理权属证明或托管协议。自然保护区内的国有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不得流转。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自然保护区内国有林地划归保护区使用、管理。自然保护区内符合条件的林地要逐步纳入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好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移民搬迁安置问题。
七、加大自然保护区建设投入。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国家发改委在现有投资渠道中统筹安排,能力建设资金由财政部以专项资金的形式给予补助,日常管理费用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要积极向国家争取基建和能力建设资金。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经费参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予以保障。建设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关键是要用好资金,发挥效益。要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功能定位和土地权属等特点,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快研究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采取各种方式和渠道,争取和吸收各方面资金,加大投入力度。
八、强化日常管护和监督检查工作。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自然保护区的资源调查和科学考察工作,查清本底情况,尽快建立自然保护区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体系,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外来物种入侵防范工作。自然保护区要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引入,需要引入和放归罚没野生动物的应进行科学论证,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环保厅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联合专项执法检查和管理评估,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对管理不善、保护不力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要依法制止、严厉打击各种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对造成自然生态严重破坏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环境和资源受到严重破坏,不再符合条件或失去保护价值的自然保护区,由批准机关给予降级或撤销处理。
九、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能力建设。
进一步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解决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级别、编制、经费和管理权限等问题。坚持“划要建、建要管、管要严”,落实管理机构,落实编制,落实工作经费,落实工作人员。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按规范化建设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要兼顾旅游和生态教育需要,适当建设旅游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保护区管护站、管护点建设,保障管护人员生活需要。配置必要的巡护、资源监测、科学研究设施设备,以满足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需要。
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构,科学划建自然保护区,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区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完善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评审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省环保厅要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规划,制定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发布相关信息。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促进我省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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