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发〔2022〕1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2-05-24 03:16:07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22〕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推进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进一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和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的有效举措。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市场主体日益增长,新型产业不断涌现,对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和监测预警,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不断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大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意见》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有关要求,现就推进全省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全省深化发展和改革双“一号工程”推进大会部署,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依法依规推进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以良法善治为“江西办事依法依规”提供保障,强力推动营商环境大提升,充分激发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新动能新活力,携手书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江西的精彩华章。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建立通用型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机制,对省内全量市场主体实施科学分类,实现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中常态化运用。

到2023年底,实现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专业领域监管的有效结合,建立健全适用于专业领域的市场主体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实施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效实现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努力做到对风险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

三、主要任务

(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以全国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框架为基础,拓展至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类型,科学构建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重点围绕市场主体基础属性信息、市场主体动态信息、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方面,构建全省通用型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并根据监管实际不断更新调整,持续优化完善。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可以参考全国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建立本领域的分级分类指标体系,更加精准反映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状况。

(二)补充完善市场主体信用风险信息。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江西省通用型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归集事项清单,按照全面、及时归集的要求,除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归集应当依法公示的登记注册、备案、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抽查检查等信息之外,还应整合归集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侵权假冒治理、价格执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领域的市场主体信用风险信息。

各有关部门要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公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抽查检查等市场主体信息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公示系统有效归集。对不能公示的市场主体信息,要采取系统内部标注的方法进行归集。探索运用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大型平台企业等有关方面掌握的市场主体信用风险信息,进一步丰富信用风险信息范围种类。省市场监管局要加强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沟通对接,及时接收总局推送的中央部门掌握的涉企信用风险信息,夯实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基础。

(三)推进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建设。省市场监管局要以公示系统为依托,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化技术方案和标准规范,建设江西省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为市场主体信用风险自动分类和分类结果共享共用提供技术支撑。各地各有关部门已经建设并使用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的,要有序推动与江西省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进行对接,充分发挥信用大数据对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支撑作用,避免重复建设、多头分类;同时,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归集、分析加工、共享应用闭环模式。

(四)据实开展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状况分类管理。省市场监管局统一负责对全省市场主体进行信用风险分类,根据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将市场主体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依托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对全省市场主体进行自动分类。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记于市场主体名下,按月动态更新,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共享共用,并按照统一的数据规范推送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五)健全与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相适应的监管机制。省市场监管局要将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全量推送到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与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对接,并探索拓展应用领域,推动省直相关部门,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文化市场、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相关执法部门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信息互联互通,在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时,将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作为参考依据,执行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

对A类市场主体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以全面自治为主,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合理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可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措施。

对B类市场主体实行常规监管,保持正常监管频率,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取,被随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

对C类市场主体实行重点监管,提高监管频率;列为重点监测对象,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

对D类市场主体实行严格监管,大幅提高监管频率;列为重点监测对象,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增加监测次数;有针对性地大幅度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严格实行现场检查等全方位检查,必要时主动实施检查;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整治对象。

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通过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共享至江西省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为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动态更新提供实时数据支持。

(六)强化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与专业领域风险防控有效结合。通用型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不代替市场监管各专业领域对市场主体的分级分类。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在按照现有规定实行重点监管的同时,统筹行业风险防控和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强化业务协同,实行全链条监管。推动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直接使用通用型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或参考通用型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式,构建本领域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七)探索完善数字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监管新模式。坚定不移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处理好严格监管与包容审慎监管的关系,参考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数字经济市场主体进行管理,根据市场主体风险状况动态调整监管政策和措施,实施科学有效监管。对信用风险低和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设置一定观察期,探索推行触发式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为数字经济市场主体留出充足的发展空间;对信用风险高的市场主体,有针对性地采取严格监管措施,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区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

(八)推进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综合研判。结合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积极推进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在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中构建监测预警模块。省市场监管局要把握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高风险行为特征,从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中选取与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关联度高的重点指标项,进行实时监测,对市场主体风险隐患及时预警,推动监管关口前移。对监测发现的高风险市场主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提醒、警示、约谈、检查等措施依法处置,及早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风险,提升智慧监管能力。

四、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协同配合、信息互通和工作衔接。为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江西省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统筹管理全省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省市场监管局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牵头开展通用型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市场监管其他领域加快推进本领域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最终形成“通用+专业”的融合模式。

(十)落实各方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管理工作方案,确定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明确监管措施、结果应用、信息安全等各项内容,为开展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提供有力制度支撑,不断提升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范化水平。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不作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要注重信息安全问题,加强信息化系统的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防止失密泄密和侵犯个人隐私。要严格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对违规泄露、篡改分类结果、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等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十一)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采用更加鲜活生动和接地气的语言,宣传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成效明显的典型案例,扩大社会知晓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创造出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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