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规〔2022〕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3日
“上海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做好“上海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上海市慈善条例》和《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上海慈善奖”的申报和评选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方式推荐,严格标准,差额评选,好中选优。
第三条(评选对象)
“上海慈善奖”是本市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旨在表彰本市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
本办法所称的慈善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海慈善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表彰总数的20%。
第四条(奖项设置及名额)
“上海慈善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奖项设置慈善楷模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捐赠企业奖、捐赠个人奖,每个奖项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个,总数不超过40个。
第五条(宣传推广)
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等应当积极宣传、推广本部门、本行业、本辖区获评“上海慈善奖”的单位、个人、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先进事迹,发挥标杆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本市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组织机构)
“上海慈善奖”主办单位为市政府,承办单位为市民政局,评选表彰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组织实施。
第七条(评选表彰委员会)
市政府成立“上海慈善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有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新闻媒体、教育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的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会知名慈善人士等组成。
每届评委会具体人选由市民政局提出,报市政府同意。
第八条(工作机构及职责)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制定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奖项评审日常工作,就评选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三章 申报推荐
第九条(申报推荐条件)
申报“上海慈善奖”的单位、个人、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上海城市精神,彰显上海城市品格,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申报慈善楷模奖,应当是在本市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团队。
(二)申报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应当是在本市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影响力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
(三)申报捐赠企业奖,应当是大力支持本市慈善事业,自愿捐款捐物,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社会慈善形象好,模范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表彰周期内贡献突出、一般捐赠款物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四)申报捐赠个人奖,应当是积极参与本市慈善事业,自愿捐款捐物,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在表彰周期内贡献突出、一般捐赠款物价值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捐赠款物价值在个人资产规模中占比较高、慈善事迹感人的个人。
第十条(推荐单位和职责)
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政府等是“上海慈善奖”的推荐单位。各推荐单位应当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负责单位、个人、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参评“上海慈善奖”的申报推荐工作。
各推荐单位应当在完成参评材料审核和初选工作,且经意见征求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后,向评委会办公室申报推荐候选对象。社会公示期间,各推荐单位还应当将被推荐对象的有关情况在其所在单位或者社区进行公示。
各推荐单位应当进行充分宣传、动员,挖掘先进典型,扩大活动影响,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建立健全推荐工作机制,秉承“公开、平等、择优”原则,做好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自荐)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个人、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可以向属地区政府进行自荐,由区民政局归口受理,并具体负责自荐对象的参评材料审核、意见征求、社会公示等相关申报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申报要求)
参评“上海慈善奖”,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应当提供捐赠票据等证明。
第十三条(推荐前意见征求)
坚持“谁推荐,谁征求”原则,由各推荐单位负责推荐前的意见征求工作。
对被推荐的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各推荐单位在推荐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意见;对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还需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意见。
对被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或个人,各推荐单位在推荐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意见。
对被推荐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各推荐单位在推荐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公安、业务主管(行业管理)、登记管理等部门意见。
对被推荐的其他单位、个人、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各推荐单位在推荐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公安、行业管理等部门意见。
第四章 评审表彰
第十四条(真实性审核)
评委会办公室和各推荐单位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及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参评者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评审)
评委会办公室汇总推荐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未按照规定填写的,可以要求推荐单位补正材料。推荐单位应当在接受推荐截止日期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逾期未向评委会办公室补齐材料的,可视为无效推荐。
评委会办公室经初步审核后,根据参评对象事迹,按照正式表彰名额的150%,提出“上海慈善奖”候选名单报评委会。评委会通过召开评审会等方式,对候选对象进行差额评选,形成拟表彰名单。
第十六条(名单征询审定与公示)
评委会办公室将拟表彰名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按照《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程序规定,报请市政府同意,并在报请市委审定正式表彰名单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表彰宣传)
以市政府名义对“上海慈善奖”获奖对象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及奖杯。一般于9月5日“中华慈善日”举办表彰活动。
第十八条(对重复参评的规定)
已经获得“上海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上海慈善奖”。
已经获得“上海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后续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再次参评“上海慈善奖”。
已经获得“中华慈善奖”表彰的,后续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评“上海慈善奖”。
第十九条(优先推荐)
获得“上海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等,可以优先推荐参评“中华慈善奖”。
第二十条(不授予奖项情形)
参评单位、个人、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上海慈善奖”:
(一)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下列单位、个人和团队:
1.被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个人和团队。
2.被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中严重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
4.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单位、个人和团队。
5.有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单位、个人和团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社会监督)
“上海慈善奖”评审接受媒体、公众及社会各界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
第二十二条(异议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上海慈善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评委会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奖项使用)
“上海慈善奖”获得者应当珍视荣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声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出租、伪造证书及奖杯,不得将证书及奖杯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奖项撤销)
“上海慈善奖”获奖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或者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并对外公布,收回证书及奖杯。
第二十五条(评审纪律)
对评选表彰工作人员借助“上海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收取费用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以及在评选表彰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解释权)
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
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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