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2022〕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沪府办〔202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22年立法工作作如下通知,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顺时应势谋划长远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以“十四五”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为引领,统筹立改废释,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为上海加快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创新优化制度供给
紧紧围绕浦东高水平改革开放等国家战略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为保障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服务,科学推进落实立法计划。坚持立法与改革同频共振,强化需求导向,以高质量、高效率的立法,增强改革的穿透力和竞争的新优势。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优化调研方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充分发挥立法专家库的作用,不断提升立法质量。全面准确把握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确保法制统一和法律体系内部衔接协调,确保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三、加强统筹协调,按时保质完成立法计划
市司法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加强与起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起草部门和单位要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全面落实立法风险评估等要求,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及时上报送审稿等材料。对部门间争议较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立法事项,市司法局要加大协调力度,提高协调层级,确保高质量完成年度立法计划。起草部门和单位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要书面报告市政府。对不符合要求的草案送审稿,由市司法局退回起草部门和单位重新研究起草。政府规章预备项目、调研项目,要在2022年10月底前向市司法局报送规章草案、调研论证报告。立法后评估项目,要在2022年10月底前将后评估报告及内容摘要报送市司法局。
对国家和我市部署开展的规章清理等工作,由起草部门和单位按照《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组织开展,并向市司法局报送修改、废止的清理决定草案等材料。
起草部门和单位可通过“上海市政府立法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材料,并将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司法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正式项目(33件)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18件)
1.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暂定名)(市经济信息化委)
2.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修改)(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3.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服务保障条例(暂定名)(市商务委)
4.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条例(暂定名)(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
5.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暂定名)(市农业农村委)
6.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暂定名)(市教委)
7.促进就业若干规定(修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改)(市市场监管局)
9.关于进一步促进和保障“一网统管”建设的决定(暂定名)(市政府办公厅)
10.住房租赁管理条例(立新废旧)(市房屋管理局)
11.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暂定名)(市公安局)
12.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改)(市交通委)
13.环境保护条例(修改)(市生态环境局)
14.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市绿化市容局)
15.动物防疫条例(修改)(市农业农村委)
16.浦东新区仲裁若干规定(暂定名)(市司法局、浦东新区政府)
17.浦东新区绿色金融若干规定(暂定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浦东新区政府)
18.浦东新区促进文物艺术品产业发展若干规定(暂定名)(市文化旅游局、浦东新区政府)
(二)政府规章项目(15件)
1.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暂定名)(市经济信息化委)
2.上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暂定名)(市司法局)
3.上海市美术馆管理与促进办法(暂定名)(市文化旅游局)
4.上海市消毒管理办法(暂定名)(市卫生健康委)
5.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暂定名)(市规划资源局)
6.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修改)(市绿化市容局)
7.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修改)(市气象局)
8.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修改)(市消防救援总队)
9.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改)(市市场监管局)
10.上海市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修改)(市司法局)
11.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修改)(市司法局)
12.上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废止)(市卫生健康委)
13.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废止)(市水务局)
1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规定(废止)(市市场监管局)
15.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废止)(市市场监管局)
二、预备项目(18件)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7件)
1.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暂定名)(市绿化市容局)
2.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修改)(市交通委)
3.机关运行保障条例(暂定名)(市机管局)
4.校外实践教育促进条例(暂定名)(市教委)
5.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修改)(市教委)
6.浦东新区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规定(暂定名)(市科委、浦东新区政府)
7.浦东新区促进化妆品创新和贸易便利若干规定(暂定名)(市药品监管局、浦东新区政府)
(二)政府规章项目(11件)
1.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修改)(市发展改革委)
2.上海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修改)(市科委)
3.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市科委)
4.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暂定名)(市规划资源局)
5.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修改)(市生态环境局)
6.上海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暂定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7.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修改)(市应急局)
8.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办法(暂定名)(市体育局)
9.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修改)(市医保局)
10.上海市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暂定名)(市粮食物资储备局)
11.上海市化妆品创新发展与监督管理办法(暂定名)(市药品监管局)
三、政府规章调研项目(8件)
1.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市规划资源局)
2.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市生态环境局)
3.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4.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5.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市交通委)
6.上海市种子管理办法(市农业农村委)
7.上海市优抚对象抚恤优待办法(市退役军人局)
8.上海市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市地震局)
四、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7件)
1.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市商务委)
2.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市规划资源局)
3.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规划资源局)
4.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管理办法(市交通委)
5.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市绿化市容局)
6.上海市环城绿带管理办法(市绿化市容局)
7.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上海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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