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2022〕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鲁政办发〔2022〕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30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锚定“走在前列、全面开创”“三个走在前”总遵循、总定位、总航标,聚焦“六个一”发展思路、“六个更加注重”策略方法、“十二个着力”重点任务,紧扣省委“十大创新”任务要求,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政府立法工作,加快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新时代政府立法工作。
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主动对标我省“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找准立法工作的切入点和发力点,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严格执行立法工作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围绕不断改善人民生活、促进共同富裕,通过立法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法治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把改革发展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以立法引领和保障改革,确保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
坚持科学立法,改进调查研究工作,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大立法前评估力度,切实把好立法入口关。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善于通过“小切口”“小快灵”立法解决实际问题,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健全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立法项目信息,注重听取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对立法项目的意见建议,不断扩大公众参与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充分发挥立法研究服务基地、政府立法专家库、立法联系点等作用,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提供便捷、有效渠道。加快推进智慧立法,善于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服务政府立法工作。加强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完善制度规范、理顺工作机制,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及时开展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根据法治建设进程和改革发展要求,分期分批对上位法修改、国家政策调整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加大政府立法宣传力度,重点加强新出台法规规章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的宣教解读,不断提升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三、加快推进重点领域政府立法。
围绕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点安排黄河口国家公园条例、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条例等项目。围绕强化创新引领、推动高质量发展,重点安排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改)、高新技术发展条例(修改)、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等项目。围绕加强公共卫生法治保障,重点安排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条例等项目。围绕改善人民生活、促进共同富裕,重点安排压煤村庄搬迁办法、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项目。围绕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重点安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改)等项目。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保障平安山东建设,重点安排反食品浪费规定、粮食安全保障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办法等项目。
四、切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实施。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计划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加快工作进度。起草部门要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按时报送送审稿、公众参与情况、征求意见情况等送审材料,为审查、审议等工作留出必要时间。对列入抓紧调研和起草的项目,起草部门应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开展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省司法厅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实施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加大对设区的市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力度,建立健全上下沟通、事前请示等工作制度,开展业务培训和专项指导,提高设区的市政府立法质量。起草部门要及时与省司法厅沟通起草工作进展、争议协商解决等情况,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省司法厅要加大协调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协调机制研究突出问题,妥善处理分歧争议。起草部门不能按时提交立法草案的,应当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向省司法厅书面说明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立法计划的,应当向省政府提出书面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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