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2022〕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6-14 01:16:13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政办发〔2022〕1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7日









山东省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国家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省级节点

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为导向,建设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服务库作为省级节点,纵向联通国家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各级各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打通政府部门、公共事业单位等数据源单位与金融机构间的数据共享通道。加快推进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一体化建设,实现构建全省同标准、全覆盖的一体化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和管理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全面及时归集信用信息


根据国家确定的信用信息共享清单,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依托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全面整合归集市场监管、司法、纳税、生态环保、海关、知识产权、不动产、水电气以及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等14类37项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服务库。依托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渠道,建立数据对账机制,确保共享链路稳定、数据完整准确。已实现全国集中管理的信用信息,由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服务库与国家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实现“总对总”对接,在国家层面共享。明确由地方归集共享的信息,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按照信用信息共享清单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时限要求完成。对属于全国集中管理,但尚未实现“总对总”共享或共享内容不充分的信用信息,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由省本级、各市先行推进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法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版权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税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企业自主申报信用信息


鼓励中小微企业通过信用中国(山东)网站,以“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补充完善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作为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的有益补充,提升企业信用信息覆盖面。(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依法依规向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共享信用信息


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服务库的各项功能,着力提升信用信息共享服务水平和质量。在规范授权前提下,可采用接口调用、数据核验以及联合建模等方式,联通省内各级各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中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对申请联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服务库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进行资格审核登记,做好安全评估、授权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牵头)

五、规范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发展


在现有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暨地方征信平台的基础上,统筹建立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同时发挥好现有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省银税互动融资服务平台等作用,不断提升对全省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水平。鼓励各市整合辖区内各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推动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做大做强。支持各级各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在符合要求前提下,联通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服务库,构建覆盖全省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不断完善平台架构,强化平台信息分析功能,提高服务效能,推动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担保机构等相关主体之间有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探索建立一站式融资交易业务模式,打造便捷高效的申贷获贷流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助推银企高效对接

各级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组织引导辖区内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完善相关信息,发布融资需求,扩大市场主体覆盖面。各级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入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发布金融产品和服务,督促已入驻的金融机构及时处理企业融资申请,对接企业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依托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开展线上对接放贷业务,拓展应用场景,创新开发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推出多样化、专业化、个性化的融资贷款服务,创新放贷和续贷方式,推广“信易贷”“信易贴”“信易保”等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以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为立足点,减少对抵质押担保的过度依赖,逐步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的占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牵头)

七、建立健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入驻机构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机制


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以应用需求为导向,依法依规向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入驻机构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对依法公开的信息,通过信息推送、信用报告查询等方式,为入驻机构提供全方位、全流程、一站式便捷服务,缓解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尽职调查成本和信贷违约风险,有效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效能。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数据提供单位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合建模等方式供入驻机构使用,或经信息主体授权后提供数据查询、核验等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牵头)

八、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规范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通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服务库,共享给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数据提供部门。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强化综合分析功能,运用大数据技术和评价模型,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全方位、全景式信用画像,供入驻机构参考使用。鼓励入驻机构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开发信用评价模型,对中小微企业进行全面、深度的精准评价,提高风险识别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严格落实风险管控和安全管理措施


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融资服务全过程信息安全监督保障机制,明确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边界,健全信息分级管理制度,完整留存数据访问、操作记录,遵守数据安全及隐私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控制数据应用范围,切实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按照省级节点统一要求,做好数据汇总、校核、去重等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支持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对获贷企业信用状况持续跟踪,分析研判、及时预警潜在风险,并提示金融机构关注参考。依托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线上仲裁”机制和金融互联网法庭,高效处置金融纠纷。对于依法认定的恶意逃废债的企业和相关个人,将有关信用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严厉打击非法获取传播信息、违法处理或出售信息、侵犯个人隐私、泄露商业秘密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建立统筹协调、督导机制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推动部门间有效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及风险管控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各市、各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归集、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平台贷款发放等进行定期调度、通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依法依规对涉及的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加强监督管理。山东银保监局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发放,纳入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大数据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牵头,省法院、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版权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税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开展示范创建宣传推广专项行动

组织开展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全省巡回推介普及活动,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支持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积极入驻,广泛参与。通过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开设中小微企业融资页面入口,为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引流。打造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示范地区、特色平台,推选一批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优秀案例,做好典型经验的宣传推介,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积极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信用信息共享清 单地方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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