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字〔2022〕3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及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及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赣府字〔2022〕30号
九江市、鹰潭市、上饶市、抚州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复我市修水县太阳升镇(修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九府文〔2022〕12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审批鹰潭市中心城区江南水厂(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鹰府文〔2022〕28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上饶市弋阳县(方团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的请示》(饶府文〔2022〕21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撤销抚州市临川水厂(宜黄河)、黎川二水厂(黎滩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抚府文〔2022〕2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划定鹰潭市中心城区江南水厂(信江)、上饶市弋阳县(方团水库)2个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和九江市修水县太阳升镇(修河)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二、同意撤销赣府字〔2007〕46号批复的鹰潭市中心城区江南水厂(信江)和赣府字〔2007〕36号批复的临川水厂(宜黄河)、黎川二水厂(黎滩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三、九江市、鹰潭市、上饶市要严格按照新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范,尽快确定地理界线,设置标志,建立“一源一档”。对保护区内影响水源环境的污染源及风险源,要加强执法检查,及时依法处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环境安全。
四、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开展水质监测,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附件:
1.2个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2.修水县太阳升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2022年6月6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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