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字〔2022〕3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及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浏览量:          时间:2022-06-19 04:16:20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及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赣府字〔2022〕33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批复宜丰县花桥乡等三个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撤销宜丰县花桥乡(西洋坑)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宜府文〔2022〕1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划定宜丰县花桥乡(地下水)、樟树市昌傅镇(地下水)、樟树市经楼镇(地下水)3个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二、同意撤销赣府字〔2020〕60号批复的宜丰县花桥乡(西洋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三、你市要督促宜丰县、樟树市严格按照新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范,尽快确定地理界线,设置标志,建立“一源一档”。对保护区内影响水源环境的污染源及风险源,要加强执法检查,及时依法处理。

四、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开展水质监测,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4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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