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安委〔2022〕3号《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安委〔2022〕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1月29日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工作方案
为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的通知》(安委〔2021〕12号)要求,结合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20〕5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我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积极推动《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在四川落地见效,全面调动各方力量,利用一年时间集中治理,进一步推动全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加大安全投入,压实安全责任,坚持严格监管执法与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并重,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机制,务必做到重大风险隐患排查见底、防范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真正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决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为迎接党的二十大和省十二次党代会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重点治理的突出问题和重大安全风险
(一)安全发展理念不牢问题。一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不深入不扎实,没有分析研判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对新情况、新问题不了解、不掌握。二是没有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只重发展不顾安全,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盲目发展和承接东部转移的高危工艺化工项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动化工产业升级措施不力、进展迟缓。三是源头治理不严不实,在化工园区外批准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非法违法“小化工”整治不认真不彻底。四是安全投入不足,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部分化工企业没有按期完成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的装备使用,自动消防设施功能失灵,消防基础设施设备及管道老化。五是应急处置力量不足,部分大型企业未按要求建设企业专职消防队,部分企业没有建设相关工艺处置队和应急处置队。
(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问题。一是安全监管执法力量薄弱,一些危险化学品重点地区未按要求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中具有相关专业学历、职业资格和实践经验的仅占三分之一,不懂不会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二是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已经明确的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甚至有的将自身业务工作与安全割裂开来,安全风险因素考虑不足,导致漏管失控。三是一些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风险辨识和管控制度执行不严,安全清单制管理推动不力,未按规定配备化工专业技术团队、高风险岗位操作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安全责任落实不到基层班组,一些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人只挂名不履职,一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取得自动消防设施操作员证。四是信息化监控手段严重滞后,一些化工园区和企业对重大危险源、重点场所、基础设施等没有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在线监测预警系统,相关部门之间存在“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尚未建立贯通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化系统,未实现区域联网。
(三)生产储存环节重大安全风险。一是一些精细化工企业没有按要求严格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部分涉及高危工艺的生产装置未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操作人员专业能力资质不达标。二是高危工艺和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计水平低,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常态化风险管控机制缺失。三是一些化工企业老旧装置数量多,压力容器管道安全风险增大,预防性维护和常态化监测监控措施跟不上,腐蚀泄漏风险增大。四是一些地方化学品储罐区缺乏科学规划,企业无证储存、超许可范围储存、边建设边储存,安全设施与消防应急设施不完善;一些地方化工储存设施分布广、总量多、单罐储量大,超大型化工储存设施安全风险聚集。五是部分大型油气储存基地本质安全水平低,紧急切断、气体检测、视频监控、雷电预警“四个系统”不完善,一些基地外部安全距离不达标,防火设施不达标,消防应急救援能力不足。
(四)交通运输环节重大安全风险。一是非法托运、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问题屡禁不止,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不达标、“带病运行”等问题突出。二是源头充装查验、特定时段禁行、重点路段巡查管控、高速公路服务区车辆临时停放管理等制度执行不严。三是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建设进展迟缓,车辆动态监控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四是油气长输管道缺乏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高后果区、地质灾害多发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五是部分托运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企业和车辆承运、不按规定装载危险化学品等现象时有发生。
(五)废弃处置环节重大安全风险。一是一些企业未严格落实相关法律制度,鉴别鉴定不及时,不主动申报;涉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设施未经安全评估。二是一些部门协同监管不到位,多部门联合会商督办、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不健全。三是部分涉易燃易爆危险特性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存在短板。
(六)化工产业集中园区重大安全风险。一是一些化工产业集中的园区功能定位不清晰,存在因企设园和企业无序聚集成园的现象。二是园区一体化管理水平不高,多数园区没有做到封闭化管理,专用停车场、信息化平台、实训基地等基础设施不完善,消防救援力量薄弱。三是化工园区专业监管人员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与监管任务不相匹配。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管责任落实
1.研究出台具体措施,强化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化工园区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落细监管执法责任,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建立完善与区域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体系。(治理时限:2022年11月;责任单位: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负责)
2.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统筹协调,设立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重大问题。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委员会专家组,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提供建议。(治理时限:2022年6月;责任单位:省安办负责)
3.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攀枝花市、绵阳市、泸州市、乐山市、宜宾市、南充市、广安市、遂宁市、雅安市、自贡市、达州市、凉山州等重点化工地区未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和专家组的,应参照省级设立情况进行设置。(治理时限:2022年8月;责任单位:地方各级政府负责)
4.全面落实《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省、市、县将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任务明确落实到责任人,制定工作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治理时限:2022年4月;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负责)
5.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提档升级,全面落实《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清单》,确保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任落实到位。〔治理时限:2022年12月;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6.强化督导通报和巡查考核,按时间节点完成《四川省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明确的任务。(治理时限: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7.防范化解化工产业转移企业安全风险,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产业转移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整治等。(治理时限:2022年11月;牵头单位:应急厅;配合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8.全面落实石油储备库等油气储存基地“一库一策”整改方案,开展本质安全提升专项整治,建立安全风险评估长效机制。(治理时限:2022年9月;责任单位:应急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四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防控高危细分领域安全风险,对硝化、氟化、过氧化工艺,以及硝酸铵、多晶硅、有机硅等企业开展专项整治问题落实情况“回头看”,开展苯乙烯、丁二烯、重氮化工艺、氯化工艺等企业专项治理,分领域指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标准。(治理时限:2022年11月;牵头单位:应急厅)
10.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分类整治,加强老旧装置安全运行监控,分步完成老旧消防设施改造,建立长周期安全运行的技术保障体系。(治理时限:2022年11月;牵头单位:应急厅)
11.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补充完善《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严格化工园区认定审查,达不到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一律不予认定公告。推动各地区落实“一园一案”整治提升方案。实施化工产业聚集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项目。(治理时限:2022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推进;牵头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防控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风险,开展管道占压、交叉穿跨越等隐患整治“回头看”,完善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安全防控措施,提高管道本质安全水平。(治理时限:2022年11月;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应急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联合执法检查,深化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治理时限:2022年11月;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化工园区管委会负责)
14.深入排查化解事故多发路段时段、敏感脆弱地区、港口企业储罐等重大风险。(治理时限: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处置的安全生产与生态环境等部门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回头看”。(治理时限:2022年11月;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整治危险化学品企业压力容器超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和变更使用登记。督促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按相关要求将本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相关信息录入全国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治理时限:2022年11月;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三)健全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17.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消地协作”督导检查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推动线上线下监管集成,构建重大危险源常态化安全管控制度。(治理时限:2022年11月;责任单位: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在总结试点建设经验基础上,推进基于信息化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治理时限:2022年11月;牵头单位:应急厅)
19.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平台全面投用。(治理时限:2022年6月;牵头单位:应急厅)
20.健全完善专家指导服务工作机制,对危险化学品重点县、高危工艺企业、化工园区等开展精准指导帮扶。(治理时限:持续推进;牵头单位:应急厅)
21.强化化工行业分类指导,修订(新编)合成氨、LNG、氯碱、黄磷、电石、溶解乙炔、氟化等有关行业企业安全控制实施意见。(治理时限:2022年11月;牵头单位:应急厅)
(四)提升危险化学品专业人员能力素质
22.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队伍建设,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人才严重短缺问题。(治理时限: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教育厅、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3.支持相关高校在一级学科“安全科学与工程”或“化学工程与技术”之下自主设置“化工安全”二级学科,支持高校加强化工安全领域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治理时限:2022年11月;牵头单位:教育厅)
24.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班组长集中轮训制度,实施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治理时限:2022年2月;责任单位:应急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数字化智能化管控水平
25.整合和优化四川省危险化学品信息监管平台、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等,完成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智能感知系统建设,全面开展信息化系统数据治理。(治理时限:2022年11月;牵头单位:应急厅)
26.建立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动态监测预警常态化机制,实现省、市、县、园区与企业上下贯通、联网管控。(治理时限: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应急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7.推动应急、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实现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治理时限: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应急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8.深入开展“工业互联网+危化安全生产”试点,推动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试点企业和园区建设方案实施,推广双重预防机制、特殊作业、人员定位、智能巡检、教育培训等应用场景建设,打造若干企业级、园区级平台,建设一批应用示范工程。(治理时限:2022年11月;责任单位:应急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9.配合推进化学品登记系统升级改造,拓展化工医药企业登记范围,推动企业对危险化学品实施“一企一品一码”管理,为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高效传递和实施全生命周期精准监管提供基础支撑。(治理时限:2022年11月;牵头单位:应急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负责人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高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要把本次集中治理工作作为2022年安全监管的首要工作,有关重点地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亲自带头抓实抓牢。要参照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领导小组设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高效推动工作落实落地。
(二)加强工作推动。各地区要对照本方案,2022年2月中旬前完成具体方案制定和动员部署,2022年11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2023年1月底前完成总结验收。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工作推进清单或专项工作方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调度,各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进展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治理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围绕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管责任落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健全重大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专业人员能力素质、提升数字化智能化管控水平,创新工作方法,完善重点保障制度措施。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推广,发挥典型带动作用,要在主流媒体上设立专刊(简报)鼓励群众参与,对一些创新性制度措施,加快完善上升为相关法规标准。同时,要对治理走形式、责任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公开曝光,加强警示教育。
(四)加强督导考核。各地区要把本方案确定的重点治理内容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大日常检查力度。要严格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对重大风险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要坚持寓执法于服务之中,全面提高治理成效。省安办适时组织专项督查,通报有关情况,并将此项工作纳入2022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重点内容和2022安全生产巡查重点内容。
请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安办每季度第一周星期一将阶段性落实情况报省安办,2023年1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省安办。(联系人:杨代春,联系电话:028—86630943,电子邮箱:scyjtwh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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