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林护〔2022〕60号《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林护〔2022〕60号
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经研究,现将《省林业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湖北省林业局
2022年5月26日
省林业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湿地保护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湿地保护法实施座谈会有关精神,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开展湿地保护法宣传培训
(一)组织专题学习。将湿地保护法纳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中心学习组、支部主题党日学习重要内容,采取专题学习和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学习。(责任单位:法规处、机关党委,局直各单位,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
(二)开展专题培训。采取集中与分片的形式,对全省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有关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责任单位:野保湿地处、湿地中心)
(三)开展面上普法。加强与各级普法办、教育等部门联系配合,将湿地保护法纳入全省普法宣传,推动湿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责任单位:法规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
(四)湿地保护修复成果宣传。制作《大美湖北湿地》宣传片和《湖北湿地风采》主题画册,举办“生态湖北·最美湿地”摄影大赛。加强舆论引导,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平台,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广泛宣传湿地保护方面的先进人物事迹、典型案例等,凝聚全社会珍爱湿地、保护湿地的共识。(责任单位:办公室、野保湿地处、自然保护地处、湿地中心,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
二、加强湿地保护顶层设计
(五)推动出台地方立法。积极配合省人大法工委、环资委做好《湖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立法工作。(责任单位:法规处、野保湿地处、省野保总站)
(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提请省政府主导,省林业局会同自然资源厅、水利厅、住建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建立省级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开展湿地保护协作和定期信息通报,协调解决湿地保护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参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责任处室:野保湿地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
(七)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研究制定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和发布规定等湿地保护法规定的配套制度。(责任单位:野保湿地处、湿地中心)
(八)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按照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和全国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完善全省“十四五”湿地保护规划。研究编制全省泥炭沼泽湿地专项规划。(责任处室:野保湿地处、规财处、湿地中心、省林调院)
三、着力加强湿地资源管理
(九)建立健全湿地资源调查监测预警制度。按照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草局统一部署,开展2022年湿地调查监测工作。加强湿地动态监测,发布2021年全省湿地动态监测报告。开展省级重要湿地动态监测、评估和预警。督促指导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一般湿地的动态监测。(责任单位:湿地中心、省林调院,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
(十)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我省湿地面积总量管控要求,确定各市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省政府批准。各市(州)按照要求对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分解到县(市、区),县(市、区)再分解到乡镇,明确边界四至,配合做好湿地资源产权确权登记。(责任单位:野保湿地处、湿地中心,省林调院,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
(十一)完善湿地分级管理。指导各地申报一批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发布一批省级重要湿地,督促指导县(市、区)发布一般湿地。(责任处室:野保湿地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
(十二)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加强对国家重要湿地的管理,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的,报国家林草局审批。(责任单位:野保湿地处、资源处、自然保护地处)加强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管理。与各级政府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对接,设置工程项目占用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行政审批事项。工程项目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应征求省林业局意见;工程项目占用一般湿地的,应征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责任单位:法规处、野保湿地处、湿地中心,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
四、推动湿地高水平保护与修复
(十三)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按照湿地保护规划、湿地保护需要以及国家批复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依法将生态地位重要的湿地纳入自然保护地。(责任单位:自然保护地处、野保湿地处、湿地中心,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
(十四)科学有效修复重要湿地。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的修复方案应逐级上报到省林业局,由省林业局审定后报国家林草局。省级重要湿地的修复方案应逐级上报到省林业局进行审批。修复完成后,修复实施单位应向省林业局提交验收申请,由省林业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将依法公开修复情况。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修复湿地后期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重要湿地修复批复、检查、验收、评估管理制度。(责任单位:野保湿地处、规财处、湿地中心、省林调院,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
(十五)强化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修复。神农架林区、咸丰县、宣恩县、夷陵区等泥炭沼泽湿地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应以全省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和国土第三次调查成果为基础,开展泥炭沼泽湿地专项调查,拟定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符合重要湿地标准的泥炭沼泽湿地,应申报重要湿地。根据泥炭沼泽湿地类型、发育状况和退化程度等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责任单位:神农架林区、咸丰县、宣恩县、夷陵区等林业主管部门)
(十六)开展湿地有害生物监测防控。开展全省湿地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开展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指导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开展湿地有害生物监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消除有害生物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危害。(责任单位:野保湿地处、自然保护地处、湿地中心,省野保总站、省林防总站,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
五、强化湿地监管和执法
(十七)突出监管重点。强化对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湿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卫片疑似违建点位核查,督促问题整改,视情开展约谈。(责任单位:野保湿地处、自然保护地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
(十八)强化执法力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野保湿地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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