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2022年版全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78号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5月26日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2022年5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划初步审查
第三章 计划执行情况监督
第四章 计划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健全审查监督制度,增强审查监督实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初步审查、计划执行情况监督、计划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等活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对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告的审查和批准程序,按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简称计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简称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简称规划纲要)。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计划执行情况监督、计划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职权。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计划执行情况、计划草案初步方案及计划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对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监督,并做好与预算审查监督的衔接协调工作;有关专门委员会做好计划审查监督相关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市发展改革部门具体组织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第五条 开展计划审查监督,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代表参加计划初步审查,及时向代表通报计划审查监督的有关情况。有关专门委员会确定计划监督项目、开展计划执行情况监督工作应当听取代表意见建议。
市人民政府编制计划应当广泛征求代表意见建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建立计划审查监督顾问制度。计划审查监督顾问参加计划审查监督和调研等活动,就有关专业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常务委员会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计划审查监督有关事项协助开展工作。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建立财政经济综合监督平台,整合归集公共数据,开展全景、重点监测和智能预警。
财政经济综合监督平台公共数据目录及相关要求由财政经济办公室拟定,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目录及相关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章 计划初步审查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下年度计划草案初步方案、规划纲要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对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年度计划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参加计划的初步审查,会议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等人员参加。市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召开初步审查会议时,可以就计划指标安排、重点任务和下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初步安排进行专项审查。
前款所称市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九条 召开初步审查会议前,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下年度计划草案初步方案编制情况和下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初步安排情况汇报。
第十条 年度计划初步审查阶段,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审查,重点对本年度计划相关领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下年度计划草案中相关目标任务安排、重点投资方向和项目进行研究,提出专项审查意见。有关意见经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总研究后,纳入初步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规划纲要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常务委员会围绕规划纲要草案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必要时听取专题调研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对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报告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与下年度计划草案初步方案等有关情况,并按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下年度计划主要目标及任务安排情况;
(二)下年度计划草案初步方案;
(三)本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表;
(四)本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和下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初步安排;
(五)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四项下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初步安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排的基本原则、规模、资金来源、重点领域思路;
(二)拟安排的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的名称、投资额等基本情况;
(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对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报告规划纲要草案编制的主要思路,拟定的主要目标、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等有关情况,并按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五年规划纲要的总结评估报告;
(二)规划纲要草案;
(三)规划纲要编制情况说明,其中应当对本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下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编制依据和考虑等情况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拟编制的下一个五年专项规划目录;
(五)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对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年度计划草案初步方案审查的重点是:
(一)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在经济发展、民生保障和城市治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下年度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市委决策部署,符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已批准的规划纲要;
(三)主要目标和重大项目、重点任务应当符合规划纲要目标的年度分解落实进度安排,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符合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
对下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初步安排开展专项审查的,审查的重点是:
(一)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市委的决策部署,反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符合计划的整体安排;
(三)项目安排结构合理,重点投向基础性、公益性项目、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和需要重点保障的民生领域。
第十五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和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专业机构对部分拟纳入下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初步安排的新开工项目进行专题调研。
第十六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年度计划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意见,送市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处理。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十五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反馈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意见和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可以召开会议,听取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初步审查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计划草案变化情况的汇报。
第十七条 对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本五年规划纲要执行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下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市委关于规划编制的要求,能够发挥未来五年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的作用;
(三)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应当符合本市发展实际和发展阶段的基本特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本市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主要政策取向应当符合党中央、市委的决策部署,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实现全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第十八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的计划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计划执行的总体评价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计划草案是否可行的评价;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计划草案的建议;
(四)对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三章 计划执行情况监督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确定年度计划监督重点工作安排,重点关注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城市科学化治理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重点工作安排由财政经济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编制。
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计划监督重点工作安排、人大代表关注的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七月底前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四月、七月和十月召开会议,听取市发展改革部门关于年度计划一季度、上半年和前三季度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市统计等部门关于季度经济运行情况的报告,并将会议审议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完成进展情况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落实进展情况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决定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或者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报告,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监督。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中的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四条 每年九月底前,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投资规模、投资重点领域的项目执行情况及投资执行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对已建成的市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后评价报告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将评价结果报告送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
第二十七条 自规划纲要实施的第二年起的每年三月份,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送规划纲要上年度实施的监测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常务委员会可以运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统计监督成果,提高对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的效能。必要时,可以就计划执行中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听取市人民政府的审计报告;就计划执行中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听取市人民政府的统计报告。
第四章 计划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宏观调控政策取向和主要目标、重大项目、重点任务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等,导致计划主要目标、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三)其他重大特殊情况导致计划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第三十条 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末;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规划纲要实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除特殊情况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调整方案报送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调整方案草案送交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调整方案草案进行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的重点是:
(一)调整的依据;
(二)调整的指标和任务及其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完成调整后的指标和任务所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整方案草案是否可行的评价;
(二)对常务委员会批准调整方案草案的建议;
(三)对调整后的方案执行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二条 经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计划调整方案,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计划审查监督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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