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权限的公告(2022年06月24日)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权限的公告(2022年06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十二条措施的通知》(豫市监〔2022〕23号)规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从2022年6月24日起,对省本级市场主体登记权限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省局本级登记权限。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
2.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市场主体。
(二)调整部分市场主体登记权限。
1.授权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股份有限公司权限。
2.原由省局登记注册的10个省直管县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限授权至所在省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将原由省局登记且调整后不在省局登记权限范围内的市场主体,下放至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详见附表)。
二、具体步骤
(一)发布调整市场主体企业名单和调整后登记机关联系方式(见附件)。
(二)档案移交。调整的市场主体档案由省局统一移交。各级登记机关按调整登记管理权限新设立市场主体,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查询档案等事项到调整后登记机关办理。
(三)调整登记机关。公告后根据《调整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企业名单》统一调整登记机关,并对调整登记机关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送短信进行告知。
(四)营业执照办理。调整后的登记机关应督促接收市场主体办理换发营业执照,2022年10月底全部完成营业执照换发工作。
(五)信用修复。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调整登记机关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向省局申请信用修复;调整登记机关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向调整后的登记机关申请信用修复。
(六)监管工作。调整登记机关后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做好监管工作。
联系电话:0371-65566992
附件:调整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企业名单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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