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发改价调〔2022〕196号《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动态调整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动态调整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鄂发改价调〔2022〕196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精神,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不断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按照最大限度缩减政府定价范围、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等有关要求,结合《湖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我委修订更新了《湖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清单》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文件、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涉企、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进出口环节等。制定和调整相关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等程序。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并制定应对预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要完善配套保障措施,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二、《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因国家和我省价格政策调整造成管理方式变化的,收费项目自动进入或退出目录。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收费标准,违规设立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执行。
三、省发改委将根据经营服务性收费改革进程,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新的《目录清单》,不再另行制发纸质文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更新本级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经营主体收费和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价格行为规则规范,加强对收费政策落实、执行和运行情况的督查检查,督促经营者做到明码标价、收费公示、自我约束、公平竞争,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动态和运行变化情况,并做好应急处置。
五、本通知印发后,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规定,按国家或省新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湖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 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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