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公通〔2022〕11号《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鄂公通〔2022〕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湖北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司法厅
2022年2月22日
湖北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人口信息管理,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中依法调查取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司法部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承办法律事务,需查询人口信息,包括查询全国户籍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相片、所属公安派出所等八项户籍静态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原则上应在被查询公民户口所在地、委托单位(委托人户口)所在地或者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职公司律师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下(含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查询时,应出具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委托单位或者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加盖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公职公司律师本单位印章的《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2)和介绍信。
第五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查询时,应提供被查询人的姓名和出生日期,或者提供被查询人的公民身份号码,以便查询单位准确提供被查询人的人口信息。因被查询人信息模糊或者不准确无法查询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 查询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遇有疑问的,也可以联系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核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不得无故推诿、拒绝。
第七条 人口信息查询结果以纸质形式提供,不提供电子文档,一般应当场出具。查询结果统一使用《人口信息查询结果》(见附件3),加盖查询单位户口专用章或者经登记备案的人口信息查询专用章。
第八条 查询单位要将律师执业证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介绍信等申请材料,以及查询过程中收集的相关材料,整齐装订造册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同时,上述材料一并录入湖北省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电子档案。
第九条 查询单位因系统故障、档案管理、调查核实等特殊情形,确实无法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应当向查询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在特殊情况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查询结果。
第十条 申请查询人口信息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查询单位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对查询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会商等方式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2.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
3.人口信息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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