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2022〕1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
鄂政发〔2022〕1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精神,加快推进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充分发挥投资对稳定经济增长、优化经济结构的关键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按照“立足长远、适度超前、科学规划、多轮驱动、注重效益”原则,把握国家宏观政策靠前发力窗口期,抓紧谋划、审批、开工、建设一批重大项目,为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重点工作
聚焦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明确的五大领域,重点围绕交通物流、水利、流域综合治理、数字经济、城市基础设施、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公共卫生、能源等8个方面,明确发展思路、建设目标、重点项目及责任部门,清单化推进落实,发挥关键性、节点性重大项目的示范效应,带动全省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整体提升。
三、政策举措
(一)加强前期工作激励。年中、年底对各市州投资及重大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查评估,省政府安排1亿元财政性资金,对新开工项目推进实、省重点项目进度快、投资运行好的市州实行以奖代补,奖励资金专项用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加快投资项目审批。对列入“十四五”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政府投资的公路、水利项目,发改部门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合并审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优化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程序,随到随评,限时办结,不作为项目招投标和开工前置要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扩大专项债券资金支持领域,在原有基础上新增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公共租赁住房等投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已审核通过的项目,可合理容缺办理前期手续,放宽发行条件。用好专项债券25%可用于项目资本金政策,优先支持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等领域项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加大投资项目融资支持。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中,增加省重大项目融资对接服务功能,对省重大项目明确牵头银行,做好融资服务。对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省财政给予最高400万元奖励资金。深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完善项目手续、办理产权证书、推进国有资产转让,对成功发行的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对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增幅排名全省前3名的金融机构,每季度通报表扬并给予财政资金奖励。探索设立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对高速公路项目采取收益高低搭配、以丰补欠方式进行投资人招标。(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加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统筹“三区三线”划定,已经明确选址的省级“十四五”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省级统筹调整红线范围。纳入国家规划的项目,积极争取国家保障用地、用林指标。省重点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全部由省级统筹,应保尽保。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地方难以保障的由省级统筹,所需经费可纳入项目造价。(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局、省发改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优化投资项目用能服务。创新发展新能源直供电、隔墙售电等模式,健全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机制,对新建项目用能探索开展新能源就近直接交易,由符合条件的电源点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或用户侧专变。对新建抽水蓄能项目加大新能源指标匹配奖励力度,支持项目业主建设风光荷储一体化基地。积极组织绿电交易,满足新建项目绿色电力需求。新建项目能效达到国家标杆水平或行业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用能应保尽保。(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加快推动节能降碳。推动碳减排支持工具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在我省扩面增量。对整体能效提高的企业,所降低能耗优先支持该企业技改项目。金融机构将项目碳减排量和贷款利率挂钩,重点支持大型风电和光伏、抽水蓄能、节能降碳改造升级项目。创新开展森林碳汇收益权质押贷款“碳林贷”、可再生能源补贴确权贷款、新能源汽车积分收益权质押贷款等绿色信贷业务。(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林业局、省能源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简化投资项目环评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未作规定的项目,免予环评管理。实行环评并联申报审批管理,对项目涉及占用各类法定保护区、湖泊、岸线等的,主管部门的意见可不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生态环境部门在环评批复中明确相关要求,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对涉及《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保护区、保留区的项目,其自然生态保护影响纳入环评文件一并论证,不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对项目配套工程中含有输变电项目的,其环评纳入主体工程一并论证,不单独审批。对在规划期内已完成园区规划环评并落实环保要求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项目,根据规定分别采取降低评价级别、精简评价内容、免予环评等简化措施。(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保障。各市州统筹制定辖区内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调剂方案,省重点项目建设所需污染物总量指标可从“十四五”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治理项目形成的污染物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在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将技改项目土建投资、创新平台和揭榜挂帅项目科研投入等纳入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范围。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经省财政评定后对使用方按设备购置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研制方给予保险费用补助。对符合产业政策、建设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内设备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改造项目,省财政按照生产性设备投资的8%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积极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在武汉、襄阳、宜昌、十堰、鄂州、荆州等城市开展试点,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信贷支持力度,对开发建设、购买、装修改造、运营管理、交易结算等提供金融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执行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健全完善全省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压实各地、各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全省亿元以上重大项目逐一明确责任单位,建立进度台账,按月通报进展情况。
(二)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对投资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社会预期,增强投资信心,营造抓项目、促基建、扩投资的浓厚氛围。
(三)严格考核奖惩。将投资和重大项目推进情况纳入对各地、各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对项目推进好的,给予奖励;对项目推进进度滞后的,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全省加强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工作及责任分工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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