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社发〔2022〕30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8-04 04:34:27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2〕30号








文件名称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的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17个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所属的困难企业(具体行业名单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企业在2022年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已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1号)缓缴二季度社保费的,继续按照鄂人社发〔2022〕21号执行到缓缴期满。二季度缓缴期满后继续申请缓缴的和新增申请缓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

2022年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


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及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拓宽失业保险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州)、县(市、区),可将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的地方,可根据疫情影响程度以及基金结余情况,进一步将留工培训补助拓展至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参保企业,实施政策的统筹地区应留足2年备付资金。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条件和期限与《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1号)一致。

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下同),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时发放1000元的就业补贴,其中,一次性扩岗补助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四、规范简化缓缴程序

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

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书面承诺(格式见附件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企业缓缴申请及书面承诺后,按程序办理缓缴业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全面推行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通过大数据比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资金。

各地要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细化事后监督检查办法,形成监督检查联动机制,按一定比例进行事后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各地批准缓缴的企业名单等情况按月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

五、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企业在缓缴期满后应及时缴纳缓缴的费款。

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精准把握政策实施范围,规范实施程序,健全备案审核机制,切实防范风险;要加强基金收支情况监测,做好资金保障,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

1.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2.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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