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卫通〔2022〕27号《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全省长期处方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8-04 04:55:57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全省长期处方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卫通〔2022〕2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部省属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长期处方管理,推动长期处方工作落地落实,推进分级诊疗,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根据《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7号)《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2〕10号)及《关于做好全省医疗机构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卫通〔2020〕35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做好长期处方管理工作的认识

做好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对减少患者就诊次数,降低常态化防控阶段交叉感染风险,推进药学服务模式转变,确保群众获得安全方便的用药服务,促进形成分级诊疗的合理就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站在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打造惠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高度,重视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做好长期处方开具、调剂、管理及医保支付工作,保障长期处方各项管理政策落地落实。

二、规范长期处方开具流程

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本机构开具、调剂长期处方医师、药师的管理和培训,严格落实《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相关规定,在保障用药安全、有效、适宜的前提下,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最长不超过12周。在沿用鄂卫通〔2020〕35号文件中明确的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用药范围及用药告知书的基础上,增加治疗精神障碍长期处方用药范围。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鼓励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各医疗机构应建立长期处方安全用药监测制度,及时向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用药范围及用药告知书执行情况,并逐级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监测情况对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三、加强长期用药处方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执行长期处方政策的监督指导,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用药目录的衔接统一,原则上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应统一配备《湖北省长期处方用药范围》内同通用名、剂型、规格、厂家的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长期处方用药的配备,确保患者长期用药可及、稳定。各医疗联合体可通过远程会诊、互联网复诊、医院会诊等途径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处方管理水平,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各地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不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其他监督、考核工作也应当视情况将长期处方进行单独管理。

四、确保长期处方用药费用结算到位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与长期处方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结算制度,支付长期处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不对单张处方的数量、金额等做限制,做好长期处方费用支付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及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的衔接。落实《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的意见》(鄂人社发〔2012〕60号)规定,合理确定全市州统一的门诊慢特病保障水平,按病种确定年度支付限额或定额标准,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取消按月、按日、按次确定门诊慢特病及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支付限额或定额标准的做法。各地要依托医保智能监控平台,加强对长期处方药品费用支出的监管,定期分析相关数据,杜绝药品滥用和医保基金浪费。要将长期处方管理纳入医药定点机构协议管理范围,加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引导医药定点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适宜的长期处方服务。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应向社会公开长期处方开具、报销的问题反馈渠道,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长期用药需求。




附件:湖北省长期处方用药范围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10日
 






附件:湖北省长期处 方用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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