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字〔2022〕7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对口合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对口合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22〕72号
赣州市、吉安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推进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对口合作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4日
江西省推进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对口合作任务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加快建立革命老区重点城市与东部地区部分城市对口合作机制,深化区域合作协作,支持革命老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统筹推进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推动江西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党的领导贯穿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对口合作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加强规划统筹,强化政策支持,全面深化革命老区重点城市与东部城市对口合作,促进优势互补、互学互鉴、互惠互利,支持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推动国家关于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对口合作的部署全面落地落实。
二、重点任务
(一)传承弘扬红色文化。
1.把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作为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的生动教材,积极支持赴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开展学习交流,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传承弘扬井冈山精神、苏区精神、长征精神、老区精神等伟大精神。(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省文化和旅游厅)
2.鼓励共同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共同传承弘扬红色文化,共同搭建红色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平台,合作促进红色旅游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
3.加强革命老区红色遗址保护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打造红色文化传承项目及载体,规范有序开展以红色文化传承为主题的研学实践活动,建设红色旅游目的地。(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
4.积极支持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全面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加大就业和产业扶持力度,推进乡村振兴。(责任单位:省乡村振兴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
5.持续加强消费帮扶,推进革命老区特色农产品产销对接。鼓励开展劳务合作,支持革命老区农村低收入群体就业技能培训和外出务工,提高收入和生活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支持革命老区重点城市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因地制宜建设区域性节点城市、重要交通枢纽、现代产业基地、商贸物流中心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
(三)完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
7.积极支持革命老区重点城市提升交通、能源、水利、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南昌铁路局、民航江西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8.以数字经济为引领,鼓励城市间在5G、智慧城市、电子商务、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领域加强合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
9.支持开展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合作交流,合作共建特色学科和创新平台。充分发挥“互联网+教育”作用,鼓励共建共享优质教学资源。(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10.支持开展重点医院对口合作,共建中西医优势专科,加强康养产业合作,支持共建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民政厅)
(四)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绿色低碳发展。
11.积极支持革命老区重点城市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推进生态保护补偿。(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财政厅)
12.支持合作开发碳汇项目,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绿色经济。(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3.在保护好生态的基础上,支持革命老区因地制宜利用采煤沉陷区、露天矿排土场、关停矿区建设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基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
14.坚持绿色发展,支持革命老区强化品牌意识,培育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建设绿色农产品供应基地。(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
(五)共同建设产业合作平台载体。
15.积极支持革命老区重点城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合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建设特色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研发基地等平台载体,做大做强清洁能源、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纺织服装、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农产品加工等特色产业及配套产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
16.争取东部地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江西革命老区各类园区加强合作,通过多种形式共建产业园区,引导支持东部城市社会资本到江西革命老区投资兴业,积极探索跨地区利益分享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三、实施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研究推动对口合作重大事项。省级层面建立健全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对口合作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推进机制。支持赣州市—深圳市、吉安市—东莞市建立健全对口合作工作机制,积极主动加强对接,共同研究推动重点工作,推动结对城市间开展互访与交流,开展干部人才双向挂职交流和学习培训。支持其他革命老区市县主动对接东部、中部地区城市,比照《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建立对口合作关系。鼓励本省市、县层面建立结对帮扶革命老区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
(二)加大政策支持。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革命老区对口合作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指导赣州市—深圳市、吉安市—东莞市共同编制对口合作五年实施方案。省财政加大对革命老区振兴发展重点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以及省政府确定的革命老区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用地计划指标重点保障。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革命老区支持力度,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积极参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三)加强督促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对口合作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工作进展,每年组织开展工作成效评估,对于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对于工作进展缓慢的要提出明确整改要求并督促改进落实,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直有关部门和赣州市、吉安市政府要将实施进展情况每半年报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赣州市、吉安市人民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推进革命老区对口合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强化部门协同和要素保障,形成工作合力。赣州市、吉安市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口合作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优化政策环境,进一步细化对口合作重点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建立年度评估和督促落实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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