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财务字〔2022〕17号《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商财务字〔2022〕1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16号),为促进我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北京市商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7日
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
根据《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16号),为促进我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支持范围
(一)支持国家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升级扩围。鼓励各类行政区级、园区级国家服务出口基地广泛吸引企业入驻,提供优质服务。
(二)支持服务外包转型升级。包括国际资质认证、新录用人员补助、培训机构培训后补助、创新研发、境外设点、办公用房租赁补贴、离岸业务奖励、开展数字贸易、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形成示范带动效应10个支持方向。
(三)支持公共服务能力提升。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我市服务贸易企业公共服务能力。
(四)支持整体促进服务贸易发展。以整体促进项目形式,支持开展服务贸易相关研究、培训、活动等工作,支持建设服务贸易统计体系。
(五)鼓励会计事务所参与国际竞争。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以自有品牌设立分支机构,以自有品牌参与权威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排名。
二、申请条件和支持内容
(一)国家特色服务出口基地项目
1.申请条件。申请主体应为国家商务部与相关部委共同认定的特色服务出口基地。
2.支持方式。以奖代补方式,鼓励行政区级、园区级国家服务出口基地扩大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个申报年度内每家基地累计获得奖励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二)服务外包转型升级项目
1.申请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申报单位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以实际执行金额为准,申报年度的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额不低于50万美元。
(3)如在本办法执行之后,商务部、财政部出台服务外包新规定的,则以新规定为准。
2.支持内容及标准
(1)国际资质认证。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的国际资质认证、或因数字服务出口需要按照业务对象国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要求取得的数字贸易合规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额度不超过认证费用支出的50%,每个企业支持项目不超过5个,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新录用人员补助。对服务外包企业申报年度新录用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员工(申报年度之前3年内毕业,含申报年度),在职满1年或申报审核期间在职的,按照每人不超过7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申请人数按企业在申报年度离岸外包业务收入测算出的人数进行核定。测算人数=申报年度离岸外包业务额(万美元)÷4(万美元/人)。如企业实际申请人数小于测算人数,则受补助人数不大于企业实际申请人数;如企业实际申请人数大于测算人数,则受补助人数不大于测算人数。
(3)培训机构培训后补助。对培训机构新培训从事服务外包业务、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的,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后补助。申请机构应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4)创新研发。对申报年度通过自主研发取得的专利、注册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给予注册费实际支出额不超过50%的资金支持。其中,给予每个申报单位发明专利不超过20万元、国际专利不超过2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5万元、外观设计专利不超过5万元、注册商标不超过5万元、软件著作权不超过5万元。
(5)境外设点。每个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支持30万元。采取分期拨付方式,首次申请拨付支持总额的50%,一年后上报运行情况报告,如经营正常拨付后续50%。原则上一家申报单位申请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累计不超过三个。一家申报单位在同一国别或地区申请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累计不超过两个。
(6)办公用房租赁补贴。申报年度核准通过的离岸外包业务额达到2000万美元(含)以上,且同比有增长的服务外包企业,可以申请该项目。办公用房租赁补贴面积按企业离岸业务年收入测算出的有效面积核定。有效面积测算基准为每人每年4万美元产值、每人办公用建筑面积10平方米(测算面积(㎡)=申报年度离岸外包业务额(万美元)÷4(万美元)×10㎡)。如测算面积大于企业在京实际办公用房租赁建筑面积,以在京实际办公用房租赁建筑面积为补贴面积。补贴标准为不超过20元/每平方米/月标准,且企业租房费用应大于享受补贴费用,每家企业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7)离岸业务奖励。离岸外包业务执行额达到1500万美元(含)以上,申报年度已通过“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登记执行金额且申报年度同比有增长的企业可以申请该项目。离岸外包业务额较上年增长超过3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增长超过5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增长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8)开展数字贸易。支持企业开发具备跨境交付能力的数字技术应用产品、提供数字化跨境服务解决方案项目,对研发过程产生的设备购置、软件购置(或委托开发)、技术购置费用进行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上述费用的50%,每个企业获得支持的产品和项目累计不超过两个,同一产品或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9)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支持参与制定并首次获得ISO(国际标准化组织)、ITU(国际电信联盟)、IEC(国际电工委员会)、CEN(欧洲标准化委员会)、APT(亚太电信组织)等知名国际或区域标准组织认定、或投票通过、或国家颁布、或行业认可的数字贸易规则和标准制定项目。申报单位作为第一参与单位参与的项目,按国际、国家、行业三个维度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申报单位作为第二、三参与单位参与的项目,按国际、国家、行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该项目应于申报年度获上述组织认定、通过并公布。每个申报单位获得支持的项目累计不超过两个。
(10)形成示范带动效应。申报单位在申报年度期间首次提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案例,并被商务部认可纳入案例集的,每条示范案例一次性给予申报单位20万元奖励。
以上(1)至(10)项支持内容,对每个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支持资金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对(3)项支持内容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培训机构支持资金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支持内容及标准”中(1)至(7)项的单位,需提供:
(1)《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资金补助申请报告》;
(2)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4)申报年度服务外包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5)申报年度服务外包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6)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年度收入明细表;
(7)结汇凭证及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8)《北京市服务外包业务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9)与项目申报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报“支持内容及标准”中(8)(9)(10)项的单位,需提供:
(1)《项目申报说明》;
(2)《项目申请表》;
(3)申请报告及资金使用承诺书;
(4)申报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以及上年度审计报告;
(5)申报年度内获得国际组织认定、通过并公布的网址和截图;(仅申报“支持内容及标准”中第(9)项的单位提供);
(6)与项目申报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服务贸易公共服务项目
1.申请条件
(1)在京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且为公共服务平台的实际投资运营单位;
(2)服务的对象包括承接国际服务贸易业务的企业及培训机构;
(3)具有一定数量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具备满足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必要的场地、设备;
(4)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的所有相关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支持内容及标准
公共服务平台须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支撑、云服务、检验检测、测试、统计监测、信息共享、品牌建设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贸易促进、知识产权、数据合规、专业翻译、法律咨询、海外风险预警、支付清算、版权服务等公共服务。
资金用于我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在建、新建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建设所需设备购置、软件购置(或委托开发)费用、技术购置的50%,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已完成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建设所需设备购置、软件购置(或委托开发)费用、技术购置的40%,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运营及维护项目费用,按照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原则上运营及维护费用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
3.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公共服务平台申报说明》;
(2)《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表》;
(3)申请报告及资金使用承诺书;
(4)申报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以及上年度审计报告;
(5)与项目申报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服务贸易整体促进项目
按照相关规定,以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对促进我市服务贸易整体发展的项目予以资金支持。
(五)鼓励会计事务所参与国际竞争项目
1.申请条件
(1)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北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经北京市财政局行政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以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支持内容及标准
(1)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以自有品牌设立分支机构(含并购吸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其成员所)。上年度,每在境外自主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含并购吸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其成员所),实现品牌统一,正常开展业务,经申请审核,给予15万元奖励,每年每家会计师事务所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2)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以自有品牌参与权威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排名。申报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以自有品牌设立分支机构两家以上,并以自有品牌参与权威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排名,分三档进行奖励:进入全球前30名,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进入全球前20名,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进入全球前10名,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国际排名名次以会计师事务所申报年度参与权威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排名较为靠前的名次为准,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重复享受奖励。
3.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鼓励会计事务所参与国际竞争项目申请表》,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概要、本企业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资金、同一项目是否已申请或享受其他财政资金等,以及申报说明;
(2)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鼓励会计事务所参与国际竞争项目申请承诺书》;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5)以自主品牌参与权威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排名所获得较高名次的证明材料(中英文);
(6)事务所自主品牌情况说明;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至所在辖区商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局。
(二)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复审。对复审通过的项目,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可视情况聘请中介机构开展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6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试点地区及示范城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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