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财务字〔2022〕16号《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商财务字〔2022〕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依据财政部、商务部相关要求,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7日
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商务部相关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外经贸发展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北京市政府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外经贸发展的财政性扶持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下达我市的外经贸发展资金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外经贸发展资金。
第三条 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及区域发展政策,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外经贸发展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市商务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资金相关支出政策,制定项目绩效指标,提出资金年度预算建议,编制年度外经贸发展资金预算;
(二)根据国家外经贸发展政策及本市外经贸重点工作,研究制定具体的项目申报指南或其他管理文件;
(三)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及资金拨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商务局研究确定外经贸发展资金相关支出政策;
(二)负责审核资金支持重点及预算安排,办理资金批复下达手续;
(三)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市商务局对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支持内容
第五条 外经贸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优化外贸结构布局,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扩大对外投资合作;促进服务贸易发展;高质量引进外资;构建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等,主要支持方向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支持外贸稳增长、调结构
1.支持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包括:参加国际性展会、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境外广告、宣传推介、外贸软件云服务等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信息管理、资信调查、保单融资、企业培训、线上展会和三同产品认证等。其中优先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市场的拓展及“双自主”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推动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等社会资金,加大对外贸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2.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设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支撑体系,提升跨境电子商务数字化水平,发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跨境电子商务消费体验,支持各类跨境电子商务主体扩大业务规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新技术新模式创新应用。
3.支持外贸转型升级,优化外贸结构。促进外贸产品创新、品牌培育和宣传推介。引导高水平建设贸易平台体系,培育贸易发展新动能,提升贸易数字化水平,构建绿色贸易体系,促进内外贸一体化,促进外向型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促进完善外贸信息调查公共服务体系。加强贸易摩擦监测预警与法律服务,推进本市贸易调整援助工作,支持企业应对贸易壁垒。提升各类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及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创新发展,产品质量提升,培育竞争新优势。
4.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支持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当年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技术。
5.鼓励培育外贸新业态、新模式。鼓励企业开展离岸贸易,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鼓励提供外贸综合服务,开展新业态新模式公共宣传等,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帮助企业有效利用新业态新模式开展对外贸易。
(二)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1.优化服务进出口结构。重点支持符合《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鼓励进口服务目录》《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等范围的服务进出口。支持进口国内急需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服务。扩大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
2.鼓励服务贸易特色化发展。支持国家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升级扩围;支持服务外包转型升级;支持提升服务贸易(含服务外包)公共服务能力;探索发展数字贸易;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国际竞争;促进我市服务贸易整体提质增效。
(三)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1.支持对外投资合作。
(1)境外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2)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3)对外劳务合作,是指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2.支持境外渔业合作。
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捕捞许可、开办企业、派出渔船等方式,在境外从事的渔业捕捞、养殖、加工、销售及相关产业的开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3.支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
支持通过商务部、财政部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以及支持通过市商务局、财政局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市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
4.支持和建设企业“走出去”平台。
(1)支持建立企业“走出去”信息服务、引导平台及风险防控平台,帮助企业切实提高“走出去”及国际化经营能力。
(2)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相关规定,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信息咨询、素质培训、权益保障、规范引导等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辐射面。
5.对受主管部门委托的本市地方企业(单位)组织的促进我市对外投资合作发展相关活动予以支持。
6.支持建设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分平台。
7.其他纳入国家有关重点投资合作规划项目。
(四)促进商业会展业发展
采取系列措施,支持商业会展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发展。进一步推动商业会展提质升级,支持会展创新发展、创办引领产业发展的优质展会、引进境内外国际大型专业展会,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
(五)促进高质量引进外资
优化利用外资结构、营造外商投资环境、搭建投资促进平台、组织招商引资活动,为外资企业提供投资指引、项目推介等综合性服务,提升外商投资引资质量和水平。
(六)搭建促进外经贸发展平台
1.组织企业参加国际性、区域性、专业性展会,对北京展团场地租赁、公共布展、宣传推介、组织工作等费用予以支持。
2.支持企业投保信用保险、购买有关避险产品,提高企业防范经营风险能力,抵御汇率波动影响;指导企业妥善应对贸易摩擦,保障市场运行及监测、维护产业安全。
3.支持境外北京国际经贸发展服务中心发展,进一步提升境外服务北京企业、贸易促进机构、相关政府部门的品质,提高北京与有关国家地区的经贸发展水平。
4.组织开展外经贸发展战略规划编制、课题研究、评估,加强行业宣传。
5.促进企业走出去、开展行业咨询培训、搭建外经贸公共服务及担保平台,改善企业营商及融资环境。
(七)优化外经贸发展环境,对国家和北京市确定的重点外经贸发展领域予以支持。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式依据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确定,主要为财政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入股或资本金注入及其他经中央部委、市级财政允许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对于中央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按照年度工作要求经初步审核后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进行评审后,财政部将资金下达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收到财政部资金(或拨款文件)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市商务局,并由市商务局根据工作进度拨付至相关企业、单位。
第八条 对于中央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以及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外经贸发展资金按各支持方向实施方案规定的方式和标准使用。
第九条 对于中央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的资金,根据中央有关政策、通知执行。
第四章 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细则规定、各支持方向实施方案,结合中央年度外经贸重点工作的通知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外经贸发展资金年度申报工作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通过市商务局官方网站进行发布。在外经贸发展资金规定使用范围内,将外经贸结转资金调整用于年度重点支持项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企业被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
(二)申报企业被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应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或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三)项目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四)申报企业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统计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应缴还财政性资金的;
(五)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一)项目申报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由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局。公共平台类项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项目由市商务局直接进行项目审核。
(二)经市商务局复审通过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或资金审核。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对审核通过的支持企业发展类项目(涉密及不宜公示事项除外),市商务局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获得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可根据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在外经贸发展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项目评审、监督检查等,年度提取比例不超过市级外经贸发展资金总额的2%。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外经贸发展资金各类资金项目预算应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及考核指标,根据年度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确定下年度资金预算额度。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对外经贸发展资金进行监督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在专项审计与监督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的,被举报并经核查确实存在违规问题的,以及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项目单位,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外经贸发展资金。对提供假发票、假证明文件、假资质文件等虚假材料的单位,经查属实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期限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相关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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