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字〔2022〕9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东国家调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东国家调查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2〕9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对山东工作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完善统计体制机制,积极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更好发挥国家统计局派驻山东省各级国家调查队服务决策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山东国家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家调查工作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统计现代化改革不断深入,统计监督职能日益强化,高质量发展监测作用更加凸显,粮食产量、畜牧业、居民收支、农民工、劳动力、价格、采购经理等国家调查工作已覆盖全部市、县(市、区),延伸到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调查数据和监测分析为各级党委政府研判经济社会民生状况、进行宏观决策和科学管理提供了重要信息支撑。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国家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国家调查相关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为山东国家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支持和保障,确保调查数据客观真实反映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工作成效。
二、大力支持配合国家调查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调查基层基础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国家调查网点建设、调查样本轮换和辅助调查员选聘与管理工作,强化基层基础建设,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准确。对开启和维护调查网点、调查样本有困难的,当地政府要及时协调解决。调查力量不足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统计调查辅助性服务等方式予以解决。(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国家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政策和部门数据等信息,并在工作宣传发动、调查对象联络、调查网点建设、报表催报核实等方面及时提供协助。承担国家调查任务的县级统计局,要明确一定数量的与国家调查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国家调查制度组织实施调查,接受省、市级国家调查队的业务管理、指导、检查和考评,确保按时完成国家调查任务。(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调查工作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原则,把国家调查队承担服务地方的调查项目(包括县级统计局承担的国家调查任务)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统筹制定绩效考核政策,对同级国家调查队予以支持。要进一步加强国家调查队伍建设,把本级国家调查队干部培训工作纳入当地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计划。要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规定,配合国家统计主管部门,利用本级存量房源,支持解决本级国家调查队办公和业务技术用房,改善各地国家调查队办公条件。(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一)持续提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政治自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查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客观真实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质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持续落实国家调查制度方法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推动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支持各级国家调查队依法行使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职权,不得将国家调查队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国家调查工作。(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加强统计法治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推动统计法治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营造关心、支持、参与国家调查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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