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医保发〔2022〕47号《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2〕4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缓缴对象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医保、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书面承诺。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实施地区
按照2021年度决算数据,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具体名单附后(附件1)。
三、缓缴期限
2022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四、缓缴范围
对缓缴对象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缓缴,生育保险同步实行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职工的职工医保个人缴费仍需按时缴纳,企业在缓缴期限内应继续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不列入缓缴范围。
五、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
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双通道”药品费用仍按时、按正常缴费时的标准报销,个人账户按时、按正常缴费时的标准划入,确保基本医保待遇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
六、缓缴流程
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对于省医保信息系统已做“阶段性缓缴”标识的中小微企业,实行“免申即享”,相关企业可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或湖北省医保网厅,进入“医保专区”,根据提示勾选“阶段性缓缴”,确认后办理后续经办业务。自愿不缓缴的企业勾选“自愿不缓缴”即可直接核定缴费。
省医保信息系统未做“阶段性缓缴”标识的企业,如符合划型标准的,可线下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递交《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申报承诺书》(附件2),即可享受相关缓缴政策,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补缴费款
享受缓缴政策的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款,最迟于2022年12月15日前补缴到位,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缓缴期间因调整缴费基数等原因导致应缴费款变化的,按照调整后的应缴费款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
缓缴期限内,以及缓缴期满后尚未补缴期间,参保人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时,企业应依据参保人需求及时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八、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中小企业纾困稳岗的重要决策部署。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精准把握政策实施范围,规范办理程序,确保政策红利精准落地。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级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政策落地见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等要完善经办服务,制定优化相应的经办流程,为单位和参保职工提供便捷服务。
(三)加强信息调度。各地要加强基金收支情况监测,做好资金保障,切实防范风险。各市(州)按月汇总所辖县(市、区)缓缴企业数、缓缴人数、缓缴金额等数据,上报省医保局和省税务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定期相互传递相关信息。
(四)营造良好氛围。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企业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积极成效。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
1.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单位缴费统筹区名单
2.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单位缴费申报承诺书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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