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民宗发〔2022〕22号《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信息审核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信息审核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民宗发〔2022〕22号
各市民族宗教局,机关各处室、机关党委,各直属单位:
现将《山东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信息审核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2年5月23日
山东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信息审核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信息审核人员(以下简称信息审核人员)的管理,保障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宗教事务条例》《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是指在本省依法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服务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包括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其他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审核人员,是指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中专门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对本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和信息审核人员的从业前教育培训、定期教育培训。
市、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和信息审核人员日常指导、监督、检查,接受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和信息审核人员的举报。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信息审核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
第二章 从业基本要求
第五条 信息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三)严格遵守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四)具有拟任岗位所必备的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工作责任心强;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每个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原则上应当有不少于2名信息审核人员,每名信息审核人员不得兼职超过5个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
第七条 信息审核人员应当严格审核互联网宗教信息,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利用宗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狂热的;
(二)利用宗教妨碍国家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
(三)利用宗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或者利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欺骗、胁迫取得财物的;
(四)违背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和睦相处的;
(六)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损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七)从事违法宗教活动或者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
(八)诱导未成年人信教,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
(九)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
(十)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活动的;
(十一)违规在互联网上传教,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的;
(十二)在互联网上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展教徒的;
(十三)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的;
(十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教育培训和能力测试
第八条 信息审核人员首次从业前,应当参加由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或者受其委托的相关组织举办的教育培训和能力测试。教育培训和能力测试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教育培训实行申请报名制,根据报名情况定期或者定额举办。培训通告通过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教育培训采用个人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以个人自学为主,内容包括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各宗教基础知识等。
第十一条 信息审核人员应当在完成个人自学和集中培训后,报名参加能力测试。能力测试采用100分制,原则上成绩80分以上为合格,成绩合格后方可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信息审核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由各级宗教事务部门组织的经常性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审核人员教育培训制度规范,完善教育培训档案,加强教育培训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其加强对信息审核人员的教育管理。发现存在违反党和国家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等行为的,及时进行提醒或者约谈。
第十五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审核人员准入、奖惩、考评、退出等制度,及时报告本单位信息审核人员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 信息审核人员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核职责,造成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违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依约对其给予警示、处分,直至调离信息审核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信息审核人员未能及时有效进行教育管理和整改处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市宗教事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问题整改。
第十八条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建立信息审核人员信息库,及时记录和更新信息审核人员基本信息、从业培训经历、奖惩情况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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