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字〔2022〕8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计划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计划的通知
赣府厅字〔2022〕8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6日
江西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精神,充分挖掘信用信息应用价值,有效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加快构建江西新发展格局、激发高质量发展活力,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围绕缓解我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以搭建江西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江西节点)为抓手,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确保江西节点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全省符合条件的金融服务系统实现联通,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融资信用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我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持续降低,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不断提高,有效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全省融资信用服务网络。
1.加快江西节点建设。依托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江西节点,充分发挥各类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归集共享涉企信用信息开展融资信用服务,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等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2.强化系统平台链接。构设以江西节点为枢纽,实现与国家平台、省内各级各类融资信用服务系统互联互通,构建全省一体化的融资信用服务共享网络。各设区市应当按照集约、节约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征信平台、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整合形成本区域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接入江西节点。已有成熟融资服务系统的设区市,应当完善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符合要求的市级平台接入江西节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等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3.拓展融资信用服务网络。鼓励各行业部门所属各级符合条件的融资服务系统(以下统称接入系统)接入江西节点并与市级平台联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融资服务。支持有需求的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以下统称接入机构)入驻江西节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等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4.优化融资信用服务。江西节点与市级平台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接入机构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并将相关信息使用情况及时反馈数据提供单位。对依法公开的信息,应当整合形成标准化信用信息报告供接入机构查询,鼓励江西节点及有条件的市级平台根据接入机构需求,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批量推送相关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未经信息主体授权不得向接入机构提供原始明细数据,主要通过数据提供单位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合建模等方式输出服务,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信息中心等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二)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力度。
5.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力度。对照我省《信用信息共享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清单》),在归集信用主体基础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加大司法判决执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荣誉表彰、政策支持等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力度,不断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法院、省政务服务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省信息中心等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6.扩大信息共享范围。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清单》明确的共享方式,逐步将纳税、环保、社保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法院、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等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7.优化信息共享方式。依托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江西节点,灵活采取物理归集、系统接口调用、数据核验等多种方式共享相关信息。已实现全省集中管理的信息原则上在省级层面共享,在完成“省级层面”全面对接前,各地应根据实际需求先行推进“地方层面”的信息共享,再由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三)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利用。
8.深化信贷供给侧合作。各接入系统要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提供基础信息服务,根据不同数据特点,采取授权查询、核验比对等方式与金融机构共享。鼓励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信息主体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认证,提出信息查询授权申请。江西节点与市级平台应当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匹配的融资服务。鼓励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开展信用户、信用村评定,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加首贷、信用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9.完善信用评价体系。依托江西节点建立江西省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与金融机构联合建模、定制信用报告、调取“赣通分”等方式,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全覆盖信用评价,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精准“画像”。鼓励与企业征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合作,提升数据清洗加工能力,创新开发信用报告、信用评价等标准化产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
10.强化风险监测处置。江西节点与市级平台应当加强动态监测,分析研判企业潜在风险并及时推送相关机构参考。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线上公证”“线上仲裁”机制与金融互联网法庭,高效处置金融纠纷。对依法认定的恶意逃废债等行为,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法院、省司法厅、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
(四)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11.规范信息管理使用。各数据提供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明确信息共享公开属性与范围。江西节点应建立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和使用制度,信息主体有权免费查询其在江西节点上的所有公共信用信息,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申请信用修复。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12.加强信息安全保障。江西节点和市级平台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对接入机构进行信息安全评估,提升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接入机构要加强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息管理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严肃查处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金融监管局等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充分发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建立健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与省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衔接。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要依法依规对涉及的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快实现本辖区、领域相关信息系统与江西节点互联互通,推动信用信息应用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办、省法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南昌海关等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二)强化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市场化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合理分担信用风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予以补贴。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提高我省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等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三)发挥社会力量。引导信用服务机构、企业征信机构依法依规提供融资贷款尽职调查前置、信用评级等服务,金融机构可依据相关信用服务产品进行动态授信、贷款审批和风险管控。在切实加强监管的基础上,稳妥引入企业征信机构依法依规参与平台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等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正面引导,推广先进经验,大力宣传信用服务融资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等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信用信息共享清单
注:
1.“中小微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参照本行动计划执行。
2.“物理归集”共享方式是指数据提供单位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平台,由平台进行存储;“接口调用”共享方式是指数据提供单位向平台开放数据接口,由平台调用相关信息;“数据核验”共享方式是指平台向数据提供单位发送需要核验的信息,由数据提供单位反馈核验结果。
3.有关信息应依法依规经企业授权查询应用。“经企业授权”是指在充分告知企业相关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企业书面授权或企业实名注册后线上授权等方式进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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