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字〔2022〕5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赣府字〔2022〕59号
景德镇市、鹰潭市、上饶市、吉安市、抚州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报批浮梁县经公桥镇(小北港河)和蛟潭镇(建溪水)等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的请示》(景府文〔2022〕31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审批贵溪市鸿塘镇(信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鹰府文〔2022〕35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上饶市余干县、横峰县、万年县、德兴市部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的请示》(饶府文〔2022〕31号)、《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吉安市部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吉府字〔2022〕71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准南城县28个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抚府文〔2022〕3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划定景德镇市、鹰潭市、上饶市、吉安市、抚州市63个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二、有关设区市要督促所辖县(市)严格按照新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尽快确定地理界线,设置标志,建立“一源一档”。对保护区内影响水源环境的污染源及风险源,要加强执法检查,依法依规处置,及时消除污染风险隐患。
三、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定期组织开展水质监测,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附件:部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略)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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