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林防〔2022〕102号《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森林火灾预防和火情早期处理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森林火灾预防和火情早期处理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鄂林防〔2022〕102号
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森林防灭火一体化意识,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预防与应对机制,规范森林火灾预防与早期处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省林业局制定了《湖北省森林火灾预防和火情早期处理工作规范(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林业局
2022年9月10日
湖北省森林火灾预防和火情早期处理工作规范(暂行)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全面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为契机,强化防灭火一体化意识,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预防与应对机制,规范森林火灾预防与处置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2016-2025)规划》《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森林防灭火“十四五”规划》《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等。
1.3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林业系统开展森林火灾预防和火情早期处理。
1.4 工作原则
森林防火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行业责任,分级负责、协调联动,预防为主、全面建设,以人为本、安全高效的原则。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森林火灾预防和火情早期处理,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立即按照相关规范处置,组织国有林场、森林类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扑救。
2 组织体系
2.1 防火专设机构
省林业局设置森林防火处,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设置或明确承担森林防火职责的机构,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及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
2.2 防火指挥中心
省林业局设立森林防火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省林业局防火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局长兼任,副总指挥由主管防火工作的副局长兼任。主要负责森林火灾的预防,火情早期处理,森林火灾的协助扑救和支援,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森林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协调及善后等工作。
省林业局防火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林业局防火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森林防火处处长兼任,办公室负责防火指挥中心日常工作,承办值班、火险预报、火情监测、火灾信息接收报送、林业系统火灾扑救中的相关事宜。省森林防火巡护站协助工作。重点森林火险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具体参照省林业局设立。
2.3 防火专家库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防火指挥中心均应设立防火专家库,将当地在森林火灾预防、处置、扑救中有丰富实战经验和理论知识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防火骨干等人员纳入专家库。
2.4 森林专业消防队伍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质量,高效精干"的原则,以国有林场、森林类自然保护地及林业经营单位为主体建设专业消防队伍。重点火险县(区)森林专业消防队伍配备率要达到100%。
管护森林面积3万公顷以上的,专业消防队伍的建队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人。
管护森林面积1-3万公顷的,专业消防队伍的建队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5人。
管护森林面积不足1万公顷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业队伍规模。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设专业消防队伍。
专业森林消防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各类消防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森林经营单位等建立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当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群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行政村,应根据防火任务建立5-10人的村级森林防火队。
2.5巡护队伍
巡护队伍主要有5类:森林消防队伍、专职护林员队伍、兼职护林员或防火员队伍、政府购买服务巡护队伍、其他巡护队伍。
(1)森林消防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按照“有火打火、无火巡护”的原则,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防火巡查工作。
(2)专职护林员队伍。专职护林员由生态护林员、林业经营单位的专职管护员、林业管护职工构成,专门开展野外巡查巡护工作。
(3)兼职护林员队伍。兼职护林员包括各级林业部门和各乡镇、村委会聘用的防火员、村组干部等。主要负责对林地的巡查巡护,协助专职护林员负责森林资源的巡查巡护。
(4)社会服务巡护队伍。社会服务巡护队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巡护队伍、社会公益组织巡护队伍,主要利用无人机等先进技术组织巡护。
(5)其他巡护队伍。森林公安等队伍根据防火形势需要,配合有林单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防火巡查工作。
3 火灾风险防控
3.1 防火宣传教育
3.1.1 宣教时机
全年开展宣传教育。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期间,重点开展森林防火宣教活动。
(1)每年春耕、秋收等农忙时节,应围绕烧荒、烧田埂,焚烧秸秆等农事活动开展宣教活动;
(2)针对春节、清明、红白事等民间习俗中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点放孔明灯等行为,开展防火宣教活动。
(3)每年“五一”、国庆等重要节假日期间,应围绕森林草原旅游、野炊等开展宣教活动;
(4)针对在林区内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施工作业期间的用火行为,开展宣教活动;
(5)其他高森林火险时段及有必要开展防火宣教的时机。
3.1.2 宣教方式
(1)利用高速公路、国省道、乡村公路、铁路等周边建筑物张贴或刷写宣传标语进行宣教;
(2)利用村庄、学校、林区周边的工矿企业等建筑物张贴或刷写宣传标语进行宣教;
(3)利用林区边缘的碑、牌、墙、封山育林围栏等固定设施粘贴或刷写宣传标语进行宣教;
(4)利用无人机喊话、播放防火警示音频;
(5)利用云广播开展防火宣传;
(6)乡村广播、黑板报、公示栏等进行宣教;
(7)通过印发纸质宣传资料,如:报刊、杂志、宣传页、宣传画、 春联等进行宣教;
(8)通过印制防火宣传物品进行宣教,如:宣传版面、条幅、彩旗、红袖章、围裙、坎肩、太阳帽、书包、手提带等;
(9)通过防火宣传车辆流动宣教;
(10)通过网络、电视、手机等媒介进行宣教;
(11)通过手机短信、微信、抖音、微视频、动漫等新型媒介进行宣教;
(12)利用防火宣传月、座谈会、防火讲座、培训会等形式进行宣教;
(13)利用以防火为主题的快板书、音乐舞蹈剧、有奖知识问答等文艺题材,创作群众喜闻乐见、乐于接受的文艺作品、文化活动等进行宣教;
(14)通过公开曝光火灾案例和肇事人员的处理情况,开展警示宣传教育。
3.1.3 宣教群体
(1)主要群体。森林防火宣传应全覆盖,主要对中小学生、林农群众、林区施工作业人员、林区工矿企业职工、旅游人员等进行宣教。
(2)特殊群体。突出对痴、呆、傻、聋、哑、精神病人等6种人及其监护人进行宣教;重点对坟(墓)主、返乡祭祀人员、放牧人员、矿主、七十岁以上老人等特殊群体进行宣教。
3.1.4 宣教地点
主要侧重于林区和林农交错区的农村、中小学校、工矿企业、旅游景区、火车站、汽车站、集贸市场、林业生产性施工和非生产性施工作业点等人流量集中的地方。
3.2 防火巡护
3.2.1 巡护方式
防火巡护应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区和责任人,严格落实网格化巡查、定点责任管护等制度,采取地面巡护、无人机空中巡护和GPS巡护等多种巡护方式, 确保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
3.2.3 巡护责任区
每个护林员都应明确巡护的区域、面积、责任,原则上人均巡护面积为0.2 万亩至0.5万亩。
3.2.4 巡护内容
巡护人员按照工作职责主要任务有:
(1)野外用火管控。对野外焚烧秸秆、烧荒、烧田埂、上坟烧纸、施工用火、点火取暖、野炊、吸烟等违规用火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必要时向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报告。
(2)隐患排查。①发现隐患。对责任区火灾风险点、危险源等隐患进行经常性的排查,重点对企业厂矿周边,林区内“林顶线”“林包线”“打火星”老化线路,以及对林路、林农、林缘地带可疑、可燃物等火灾隐患易发生点应逐一造册登记,建立隐患台账。②报告反馈。巡护人员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做到当日发现、及时报告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对发现的隐患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消除隐患。
(3)热点核查。对卫星林火监测系统等监测发现或上级通知核查的热点信息,应立即进行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核查结果。
(4)发现火情。巡查时发现的火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和应急部门。
3.2.5 巡护重点
(1)重要时段。在森林草原防火特险期、农耕期、春季旅游期、节假日、清明节等时段,应加强巡查巡护的频次和密度。
(2)重点区域。火灾多发区、重点林区、旅游景点等;
(3)重点人群。突出对痴、呆、傻、聋、哑、精神病人等6种人进行重点防范。对野外施工作业人员、放牧人员、农耕人员、坟(墓)主、返乡祭祀人员、七十岁以上老人、森林旅游人员等重点人群进行重点防范。
3.3 火源管控
3.3.1 封山禁火
森林高火险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及时发布禁火令,划定禁火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森林高火险期在通往林区的村口、路口、沟口和景区入口,应设立固定或临时防火检查站卡,加强防火检查,杜绝火种入山。防火检查站要做到有人值守、有检查标识、有道闸设施、有语音提示,通过扫“防火码”微信小程序进山入林。
3.3.2 用火管控
对于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应加大管控、查处、处罚力度。对在林区内进行施工作业用火,焚烧秸秆、烧荒、烧田埂等民事用火,应采取措施严格管控。
3.3.3 野外用火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野外用火审批,并及时通过全省森林防火综合应用平台报省林业局森林防火处审核备案。未经省林业局审核备案的野外用火,按森林火灾统计。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必须落实防火责任人,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保证用火安全。
3.4 联防联护
相邻的省、市、县、乡、村,国有林场与毗邻县、乡政府、村之间,均应建立区域联防机制,在信息共享、宣传互动、联防联查、应急处置等方面开展多层次的合作,实行有火共扑、无火共巡的联防联护机制。
3.5 火情监测
(1)卫星林火监测。省林业局负责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监测森林火情,通过全省森林防火综合应用平台发布卫星热点。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人每天负责查看、接收省林业局发布的卫星热点及其它火情信息;
(2)其他方式监测。各有林单位应通过远程视频监控、防火瞭望塔观察、无人机巡护、地面巡查巡护等“天空地”一体化监测体系,对所属林区进行全方位、全天候立体监测,及时发现火情,确保火情早发现、早报告。
3.6 督导检查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督导检查组,或以本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组织督导检查组,对下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乡镇、村组、国有林场、森林类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对督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4 预警及响应
4.1 火险预测预报
省林业局统一建设全省森林火险预测预报系统。省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利用全省森林火险预测预报系统,结合中长期天气预报,综合分析研判森林火险形势,制作高精准化的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2 火险预警
4.2.1 预警分级
根据各地森林火险天气条件(大风、干旱、高温等)、林内可燃物易燃程度以及林火蔓延成灾的危险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四级为最高级。
4.2.2 预警发布
省林业局负责向全省林业系统发布森林火险预警。省林业局根据火险等级发布红色、橙色、黄色预警信号,蓝色为较低火险等级,不进行预警信号发布。省林业局可定向发布预警信号。
省林业局及时与省应急厅、省气象局等部门会商森林火险形势,提请省森防指办公室,利用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
4.3 预警和响应
4.3.1 红色预警及响应行动
森林火险红色预警等级为四级,形势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森林火险极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极快。必须作出以下响应:
(1)预警地区应加强值班调度,密切注意火情动态;
(2)提请市、县政府及时发布禁火令或禁火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3)组织各类巡护队伍进一步加大巡查巡护密度,延长巡护瞭望时间,密切监视特殊人群动向;
(4)严格火源管控,在进入林区的主要沟口路口设卡布点,严禁携带火种进山;
(5)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对重要地区或重点林区严防死守;
(6)森林消防专业队全员值班备勤,半专业队应集结待命,进入临战状态,队员着装, 物资机具装车,确保在接到扑火命令后10分钟内出发;
(7)对红色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和值班备战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8)做好赴火场工作组的有关准备。
4.3.2 橙色预警及响应行动
森林火险橙色预警等级为三级,形势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森林火灾容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快。必须作出以下响应:
(1)预警地区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要对重点和特殊人群重点宣传;
(2)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3)在重点火险区设卡布点,禁止携带火种进山;
(4)组织巡护队伍开展不间断的巡查巡护和瞭望监测;
(5)森林消防专业队全员值班备勤,靠前布防;半专业队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
(6)对橙色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4.3.3 黄色预警及响应行动
森林火险黄色预警等级为二级,形势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森林火灾较易发生。必须作出以下响应:
(1)预警地区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2)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火源管理力度;
(3)认真检查扑火机具装备、物资等落实情况;
(4)森林消防专业队、半专业队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工作。
4.4 预警解除
森林火灾风险预警具备解除条件后,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决定终止预警响应,恢复正常工作。
5 信息报送
5.1 火情信息接收
(1)省林业局防火指挥中心接到国家林草局、省森防指通报、有关部门反馈、群众举报、网络反映的森林火情信息后,应立即通知所涉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指挥中心;
(2)巡护队伍、各森林经营单位、群众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第一时间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应急部门报告;
(3)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应接收任何公民或组织报告的森林火情信息。
5.2 热点核查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对发现、监测、接收到的森林热点信息,应立即通知乡镇(林业站)组织基层护林员现场进行核查,并立即在全省森林防火综合应用平台反馈栏填“正在核查”。
核查结果应在1.5小时内,通过手机APP终端或森林防火综合应用平台迅速反馈。反馈内容主要包括:火情发生地点的地类、核查人员姓名(或手机号)、火情描述、火情照片或视频等。上报核查结果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5.3 火情信息报告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接到火情报告后,应按照“有火必报” 的原则立即上报,并立即组织开展扑救。具体报告事项有:
(1)当确认发生森林火灾后,应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同时向当地森防指办公室报告;林业主管部门防火指挥中心应综合研判火情发展态势,重要火情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领导。
(2)各地发生森林火灾,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必须第一时间纵向逐级上报至省林业局防火指挥中心。
(3)初发森林火情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有: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起火原因、起火地点天气情况、植被情况、过火面积、扑救情况、可能蔓延的方向、是否需要支援等。
(4)火情(灾)信息应当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后应及时按正常程序上报。
(5)省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每天应汇总全省辖区内的森林火情火灾信息,及时报告局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6)跨行政区域发生森林火情(灾)的,火情(灾)信息应向其共同的上级报告,特殊情况可分别报告。森林火 情(灾)可能会蔓延到行政区域以外的,应及时通报相邻单位。
5.4 火灾扑救期间信息报告
(1)火灾扑救期间信息报告,应当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逐步求精”的原则,先报告大概信息,随后核实并书面报告全面、准确的信息;
(2) 信息应动态化报告。火灾扑救期间,每隔2小时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报告一次火情动态和扑救工作进展情况;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
(3)森林火灾扑救期间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有:火场指挥员、扑火力量组成及数量、火场主要气象因子、火线长度、火点数量、初判火场面积、火场发展态势、下一步打算等。
5.5 重要时段日报告制度
在森林防火紧要期、重点时期或者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定的时段,实行森林防火调度日报告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指挥中心于每天16时前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中心,通过全省森林防火综合应用平台,报告当天火情发生情况。
6 火灾早期处理
6.1 早期处理基本原则
(1)坚持常备不懈原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应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情的组织准备、工作准备和必要的扑火装备,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理得当。
(2)坚持主体责任原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行业管理责任,森林经营单位落实经营主体责任,积极主动落实各项火情早期处理措施。
(3)坚持协同配合原则。 实行“扑报同步”和协同配合的联动机制。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经营单位发现火情(灾),应立即采取火情早期处理措施,同时报告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4)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在火情早期处理过程中,应根据扑火人员构成和装备情况,采取积极安全稳妥的处理方式,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安全。
6.2 早期处理
森林火情发生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防火指挥中心应立即投入统筹、组织、协调等各项事宜中。具体如下:
(1)火情(灾)发生地林业主管部门防火指挥中心应立即指派相关人员赶赴火灾现场,组织指挥火灾早期处理工作;必要时应由相关领导带领当地防扑火专家赶赴火灾现场。
(2)迅速调集当地的专业消防队伍、半专业队伍赶赴火灾现场;
(3)根据火情处理需要,成立早期火灾处理指挥组、侦察组、专家组、扑救组、后勤保障组等组织,并分头展开工作;
(4)根据火场侦察情况,结合地形地貌、森林植被、气象条件、队伍到位、群众向导以及火场态势等因素,科学制定早期火情处理方案;
(5)扑救组根据方案,积极开展火灾扑救;
(6)根据扑火需要,迅速调集相应扑火装备、物资;
(7)火情早期处理过程中,基层单位要及时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火情处理情况,具体内容应清晰详细,包括火情发生时间、接报时间、起火地点、现场气象、扑救组织、早期处理情况及救援需求等。
(8)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应及时掌握一线火情, 并根据火情态势积极做好相关的指导、协调工作。
6.3 早期处理中的组织指挥
(1)应根据火场情况,结合地形地貌、森林草原植被、气象条件以及火场态势等因素,按照“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原则,采取灵活机动的战术,科学组织扑火。
(2)火灾现场指挥员应由熟悉业务、有扑火经验的领导担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提前选好避险线路和地点,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3)要根据天气、地形、火势等各方面因素,科学确定扑火时机。一般应在林区温度较低、湿度较大、风力较小、风向较稳定的时段(如:凌晨天刚亮前至上午 9时,一般为最佳时段),组织各类扑火力量,实施重兵扑救、科学扑救,实现 打早、打小、打了的目标。
(4)在火灾扑救中,各级森林消防专业队要发挥扑火专长,发挥主力军、突击队作用,主要承担打火头、攻险段、保重点的重任。要按照专业力量打明火、半专业队伍和群众消防队伍清余火、当地干部群众守火场的配置原则,科学配置各类扑火力量,提高扑火效率,确保人员安全。
(5)扑火人员的安全防护。参加扑火人员要科学选择行进路线,禁止从植被茂密、峡谷地带接近火场,禁止迎火头蔓延方向接近火场。在火灾扑救中,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
6.4 处理终止
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后,林业主管部门的火情早期处理工作自动终止,转换到在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配合应急管理部门火灾扑救相关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
(1)参加指挥部工作,参与指挥部决策;
(2)积极发挥专家组作用,为指挥部提供扑救方案及相关建议;
(3)及时向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以便科学指挥决策;
(4)根据扑火需要,及时提出需求,提请指挥部予以解决;
(5)根据火场情况及发展态势,提出调用或增援相关人力、物资、装备等建议。
6.5 火场清理和看守
森林火灾扑灭后,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前线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所属扑火力量做好余火清理等工作。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味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火场。火场看守工作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7 善后工作
7.1 火灾调查
火灾扑灭后,林业主管部门应在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领导下,配合做好火灾调查相关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蓄积及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7.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预防工作漏洞、火灾发生原因和火灾早期处置中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按时报送工作总结,并形成火灾档案。
7.3 植被恢复
火灾过后,林业主管部门应适时做好火烧迹地林木采伐、植被恢复等相关工作,有效避免次生灾害,尽快恢复森林植被。
8 防火基础建设
森林防火是一项长期的基础工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森林防火的各项基础性工作,持续不断地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物防”水平。
8.1 编制防火规划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上级森林防火规划等,编制本地区森林防火规划,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为森林防火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8.2 林火阻隔系统
省林业局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制订全省林火阻隔系统总体规划,指导基层全面开展林火阻隔系统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湖北省县级林火阻隔系统建设方案编制指南》,制订本地区林火阻隔系统规划,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重点在农林混交过渡区、重要目标保护区、重要森林植物种质资源区、国有林场森林密集区、省际县际交界区、火灾多发易发区等重点防火区建设林火阻隔系统。要因地制宜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防火线、防火通道、塔路等林火阻隔系统,适宜种植油茶的地区应优先选择油茶作为生物防火林带的树种。重点防火区林火阻隔网密度应达到 4.7 米/公顷。
8.3 以水灭火设施
省林业局制订《湖北省森林防火以水灭火工程技术标准》,按照《湖北省森林防灭火“十四五”规划》,全面推进全省以水灭火工程建设。各地根据森林资源、水源、道路等因素,重点在国有林场、森林类自然保护地以及火灾易发多发林区,建设蓄水池、蓄水箱、拦水坝、消防井,布设消防水管、水带等,配置高压泵和专用消防车,形成以水灭火网格。
8.4 防扑火物资储备
省林业局加强省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消防队伍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置需要。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防火物资储备库,配备必要的防扑火装备。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行政村和各国有林场、森林类自然保护地都要建立防火物资库,根据森林面积大小、防火队员人数,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车、巡护摩托车、风力灭火机、防火服等装备。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装备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和更新,确保装备使用正常。
8.5 防火设施设备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防火设施设备建设。重点火险县根据《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标准》,建设消防专业队、半专业队营房设施、训练场地、办公生活及必要的附属设施,满足消防队伍正常的工作、生活需要。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加强森林防火检查站卡、灭火飞机起降点、固定式防火宣传警示牌等建设,构筑森林防火基础设施体系。
9 技术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森林防火中的独特作用,着力构建集卫星监测、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护于一体的技防体系,全面提高森林防火能力和水平。
9.1 勘察防火基础数据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各自辖区内的地形地貌、植被类型、自然条件、社会环境等情况,将以下内容勘查、划定、系统梳理,形成防火基础数据库,并标注在全省森林防火综合应用平台上,形成可随时调阅和利用的地形图、森林资源分布图、卫星(遥感)影像图等森林防火基础工作资料。
(1)地形地貌概况,主要包括山势走向,山梁、山谷、河流、悬崖峭壁等分布,岩石裸露地、林中空地、地类、林分结构、林种及分布区域等;
(2)辖区内现有道路分布状况,明确道路类型(如,等级公路、简易公路、土路、步行道等);
(3)一旦发生火灾,比较适宜开设防火隔离带的地点、地域分布(如,辖区内可依托道路、河流、林中空地等适宜开设防火隔离带的位置、走向等情况);
(4)辖区内拟建设防火通道、生物防火隔离带的规划、打算;
(5)辖区内村庄、厂矿企业、学校及河流、湖泊、水库等取水点的分布情况;
(6)辖区内加油(气)站、天然气管道、化工厂等重要设施及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分布情况;
(7)林区内高压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等分布情况;
(8)林区火险等级区域分布情况;
(9)辖区内专业队、半专业队驻防及分布情况。
9.2 火险预测预报
省林业局负责全省森林火险预测预报,在全省建设森林火险因子采集站,建设森林火险数据模型,建成精细化的森林火险预测预报系统,及时向全省林业系统及应用单位发送森林火险信息。
9.3 指挥调度系统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防火指挥调度系统是森林防火的信息化枢纽,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设森林防火指挥调度系统。省林业局森林防火处负责全省指挥调度系统总体规划和技术标准,建设并不断完善全省森林防火综合应用平台,省、市、县根据相应级别登陆平台,实现统一平台,分级使用;全省各级统一通过该平台开展卫星林火监测、火险预警、热点核查、指挥调度、无人机巡护、护林员管理、日常工作管理等防火工作。
各市、县指挥调度中心应接入全省森林防火综合应用平台,形成全省互联互通的森林防火指挥调度信息系统。为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全省统一的指挥调度系统,避免出现“信息孤岛”。各市、县在建设指挥中心时,要充分应用统一的指挥调度系统,一般可只建设显示系统、中控系统、音响系统、基础网络、存储系统、安全设备、供电保障和视频接入平台等。
9.4 卫星林火监测
省林业局统一建设全省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对全省森林火情热点进行全覆盖监测,及时将监测到的热点信息通报各地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指导各地及时核实火灾发生的地点、时间、植被、火势、气象条件、过火面积等情况,有效处置早期火情。
9.5 视频监控系统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省林业局负责做好整体规划,加强统筹指导。各市、县、国有林场、森林类自然保护地要加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重点建设高山远程视频监控前端,一般实现3-5公里半径覆盖范围,按照省林业局制定的视频监控数据接口规范接入市、县级森林防火综合应用平台,逐步实现国有林场和森林类自然保护地视频监控全覆盖,重要森林生态功能区和重点火险县森林视频监控覆盖面显著提高。
通过与卫星林火监测系统、无人机巡所系统、护林员巡护系统相结合,构建“空天地人”一体化森林防火监测体系,提高森林火灾监测能力。
9.6 无人机技术应用
省林业局森林防火处制订全省森林防火无人机应用计划,组织全省租用无人机巡护服务,指导各地无人机在森林防火中的应用。省林业局森林防火巡护站负责全省森林防火无人机技术保障和培训。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构建以市级无人机巡护站为核心,以各县及所辖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无人机巡护队为网点的无人机巡护网络,并与全省无人机指挥调度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充分发挥无人机在森林防火宣传巡护、野外火源监控、热点信息核查、火情早期处置、火灾调查评估中的作用。
9.7 移动客户端
省林业局在全省林业系统统一推广使用“ 掌上森防APP”。“ 掌上森防APP”为手机客户端,通过该客户端接收省森林防火综合应用平台发送的热点核查信息,林业干部、护林员等接到火情核查信息后,立即赶到现场,通过 “掌上森防APP”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现场图片或视频等信息。各地一般不重复建设移动客户端。
10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将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火灾预防及早期火情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森林消防队伍建设、防火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防火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
10.1 资金项目入库
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森林防火项目实行申报入库管理制度, 一般在6月底前申报次年资金项目,未申报入库不得安排资金项目。
10.2 配套资金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基建类防火项目时,应由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配套资金承诺函。项目实施中,应将配套资金全额落实到位。如因配套资金不落实影响项目实施与验收的,不得申报新的建设项目。
10.3 保障经费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森林防火保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用于保障防火物资采购、消防队伍训练、消防队伍人员补助、防火演练、防火宣传、通信信息系统维护、防火阻隔系统维护、以水灭火工程维护等。森林防火保障经费应随当地国民经济不断发展相应增加。
11 制度机制
11.1 值班制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应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领导干部要坚持带班,重点防火期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
林业主管部门可与同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联合值班制度。
11.2 报告制度
当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立即逐级报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同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双报告”制度,做到“有火必报”。
11.3 协同联动机制
各级林业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森林火灾协同联动及信息互通机制。凡先接到火灾信息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基层单位核查,林业部门立即通知乡镇林业站或国有林场,应急部门立即通知乡镇防火办,同时及时通报对方,火情核查处置中应及时协调,及时上报。
11.4 会商研判制度
根据全省森林防火规律和火险等级,省林业局应及时会同省应急厅、省气象局开展会商,对森林火灾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适时发布火险预警信息,安排部署森林防火各项工作;根据火灾发展趋势等情况,积极与相关部门开展会商,研判火灾发展趋势,安排部署各项扑救工作。
11.5 网格化巡查、定点责任看护制度
森林防火巡查巡护应建立责任制,把林区划分为网格单元,每个网格单元都有明确的防火责任人,每个巡护人员都有明确的巡护区域、面积、责任,确保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
11.6 靠前驻防制度
在森林防火重点期,森林专业消防队、半专业队应到森林防火重点区域驻防,确保一旦发生火情,第一时间处置,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11.7 联防联护制度
相邻的省、市、县、乡、村,国有林场、森林类自然保护地与毗邻县、乡政府以及村委会之间,均应建立区域联防机制,在信息共享、宣传互动、联合巡护、应急处置等方面开展多层次的合作,实行有火共扑、无火共巡。
11.8 群防群治制度
森林防火工作,不仅要组织专职护林员、兼职护林员、森林消防队员、 森林公安人员开展巡查巡护,而且应广泛发动林区干部群众参与防火,形成专群结合的防火局面。
11.9 督导约谈制度
在森林防火的关键期、紧要期,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专门人员, 定期、不定期对所辖区域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防范化解风险,积极消除火灾隐患。必要时可用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开展督导检查。对森林防火工作不力的,省林业局可约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12. 附则
12.1 执行范围
草原火灾预防和早期火情处理按本规范执行。
12.2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规范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2.3 规范解释
本规范由省林业局森林防火处负责解释。
12.4 实施时间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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