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发改价调〔2022〕323号《湖北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11-06 04:00:05

湖北省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





鄂发改价调〔2022〕32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局,国家统计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调查队: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340号)精神,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将我省阶段性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工作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职能认真组织落实。

一、阶段性扩大保障范围。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410号)规定基础上,将领取失业补助金和低保边缘人口等两类群体,阶段性新增纳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

二、阶段性降低启动条件。将我省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中的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阶段性下调为3%,同时保持食品价格同比涨幅达到5.5%的启动条件不变,满足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单月同时满足两个启动条件的,补贴金额按照从高原则计算发放。

三、阶段性补贴执行时间。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分别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价指数。

四、加强增支资金保障。将低保边缘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并降低启动条件的增支资金,以及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降低启动条件的增支资金,中央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补助后,剩余部分从各地相关结余资金中统筹解决。结余不足的,由市县财政予以保障。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增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各地自行增加的其他增支资金,由市县财政予以保障。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先发放,中央财政后结算。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各地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各项工作,坚决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二)明确范围对象,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提前全面梳理保障范围和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各地要落实资金保障责任,按规定做好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安排,严格对照有关规定要求,准确测算补贴标准。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优化程序、提高效率,务必做到在物价指数公布当月将价格临时补贴足额发放到位。

(三)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反馈情况。各地要抓紧组织落实相关政策,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每月5日前,请各市(州)发改委牵头汇总本地区上月价格临时补贴实发人次、金额及资金增支情况并反馈省发改委(价格调控处);2023年4月10日前,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将此次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执行情况报送省发改委(价格调控处),相关材料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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