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环办〔2022〕47号《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因素法测算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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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因素法测算细则(暂行)〉的通知》






鄂环办〔2022〕47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因素法测算细则(暂行)》已经第38次厅党组会议研究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因素法测算细则(暂行)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10月2日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因素法测算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推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改善我省生态环境质量,科学合理分配使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根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对因素法测算评估方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补资金因素法测算评估工作,按照“公平公正、量化评价”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奖补资金因素法测算评估对象为17个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以及74个省财政直管县(市、区),共计91个。

第四条  测算因素具体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情况及改善情况、水环境质量情况及改善情况、土壤污染防治任务量、农村污染防治任务量、生态省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创建成果、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成效、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资金绩效等八个方面。

第五条  大气环境质量情况及改善情况因素权重为25%。测算评估对象为市(州)的,该因素主要考量上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情况。测算评估对象为县(市、区)的,该因素主要考量上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情况。(大气处负责)

第六条  水环境质量情况及改善情况因素权重为25%。测算评估对象为市(州)的,该因素主要考量省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完成情况,测算评估对象为县(市、区)的,该因素主要考量县域断面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水处负责)

第七条  土壤污染防治任务量因素权重为7.5%。该因素主要考量各市县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考核调度情况、资金执行率调度情况、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任务量、污染地块调查任务量和污染地块调查情况。(土处负责)

第八条  农村污染防治任务量因素权重为7.5%。该因素主要考量农村环境整治村庄完成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国家监管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完成数。(土处负责)

第九条  生态省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创建成果因素权重为15%。该因素主要考量上年度生态省建设考核结果和生态示范创建成果。(生态处负责)

第十条  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成效因素权重为10%。该因素主要考量上一年度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申报、储备和重大项目谋划情况。(财务处负责)

第十一条  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因素权重为5%。测算评估对象为13个市(州)的,该因素主要考量辖区内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县(市、区)覆盖情况、跨市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情况;测算评估对象为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其余74个县(市、区)的,该因素主要考量签订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数量情况、跨市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情况。(流域处会同财务处负责)

第十二条 资金绩效情况因素权重为5%。该因素主要考量上一年度各地奖补资金的绩效评价综合情况。(财务处负责)

第十三条 财务处归口奖补资金的测算评估工作,各相关处依照上述职责划分对相应指标按满分100分进行测算,原则上应于每年2月底前提交相关指标测算结果,监测处会同监测中心站负责提供相关监测数据。财务处根据各相关处提供的测算结果,按权重换算汇总后形成各地测算评估总分。测算评估总分按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应用。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省生态环境厅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因素法具体测算指标和测算方式作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因素法各指标测算方法




 

指标名称(权重)

评分标准(百分制)

1.大气环境质量情况及改善情况

(25%)

一、对17个市(州),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和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情况各占50%评分。其中:

1.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完成优良天数比例年度目标任务得满分100分,未完成优良天数比例年度目标任务的,离目标任务量每差0.1个百分点扣5分。

2.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情况:按照同比变化幅度情况(60分)和当年值情况(40分)分别计算得分。其中,同比变化幅度情况以基准值40分加上变化情况分值(当年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减去上年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每降低0.02加1分,每增加0.02减1分,空气质量变好为正值,变差为负值);当年值情况以基准值40减去与省内最好考评单位的差值得分(当年度考评单位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减去省内考评单位综合指数最低值,每差0.2减1分)。

二、对其余74个县(市、区),按照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情况评分。评分标准同上一条第2点。

2.水环境质量情况及改善情况

(25%)

一、对17个市(州),按照省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完成情况评分,完成得满分100分,未完成按比例得分。

二、对其余74个县(市、区),按照县域断面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评分,公式如下:

得分=100-(1-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指数)×10,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指数=(1.5×改善断面数+稳定断面数-1.5×恶化断面数)/辖区断面总数,其中水质类别为优(Ⅰ类、Ⅱ类)断面,均按照改善统计;恶化断面达到目标要求的,按稳定统计。

3.土壤污染防治任务量

(7.5%)

一、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考核调度情况,满分20分,未按时提交考核调度结果的市(州),扣1分。

二、资金执行率调度情况,满分20分,未按时提供资金执行最新进展的市(州),扣1分。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任务量,满分20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数量占全省比例≥10%,得20分;5%≤数量占比<10%,得18分;数量占比<5%,得16分。

四、污染地块调查任务量,满分20分,需调查的污染地块数量占全省比例≥20%,得满分20分;10%≤数量占比<20%,得18分;数量占比<10%,得16分。

五、污染地块调查开展情况,满分20分。有污染地块调查任务,但是不存在逾期未调查地块的,得满分20分;无污染地块调查任务,统一按照12分进行赋分;有污染地块调查任务,且存在逾期未调查地块的,根据逾期未调查地块数量占当地所有污染地块总数量的占比进行扣分。评分公式:某地得分=指标权重-(逾期未调查地块数量/某地所有污染地块总数量)×指标权重/2。

4.农村污染防治任务量

(7.5%)

一、农村环境整治村庄完成数,满分70分:完成年度目标得65分,未完成按数量扣分,一个村扣1分,扣完为止;超额完成1个建制村整治任务加1分,最高加5分;有1个建制村未达到整治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满分15分: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国家当年度下达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目标时,得10分。当超额完成时,加分=(市县当年污水治理率-国家当年度下达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目标)×100,最高加5分;当未完成时,扣分=(国家当年度下达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目标-市县当年污水治理率)×100,最多扣5分。

三、国家监管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完成数,满分15分:完成年度治理任务得10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已整治水体达到治理要求的得5分,有1条治理未达到要求的扣2.5分,扣完为止;若完成任务率为0,此项得分为0分。

5.生态省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创建成果

(15%)

按照生态省建设考核结果占80%,示范创建成果占20%计算得分。

一、生态省建设考核结果:对17个市(州),采用上一年度省对市(州)生态省考核分数;对其余74个县(市、区),采用其市(州)得分。

二、示范创建成果:

(一)对17个市(州),按下述计算得分:

1.本级创建情况占10分,截至上一年度末,获得省级以上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命名的得10分;

2.截至上一年度末,市域县(市、区)创建情况,占10分,计算方式为10分×所辖县(市、区)命名比例。

3.截至上一年度末,市域省级生态乡镇创建情况,占40分,计算方式为40分×市域省级生态乡镇命名比例。

4.截至上一年度末,市域省级生态村创建情况,占40分,计算方式为40分×市域省级生态村命名比例。

(二)对其余74个县(市、区),按下述计算得分::

1.本级创建情况占20分,截至上一年度末,获得省级以上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命名的得20分;

2.截至上一年度末,县域省级生态乡镇创建情况,占40分,计算方式为40分×县域省级生态乡镇命名比例。

3.截至上一年度末,县域省级生态村创建情况,占40分,计算方式为40分×县域省级生态村命名比例。

6.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成效

(10%)

一、2021年度申报情况,满分20分。根据各市县2021年通过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申报并通过省级审核的项目数评分,0个得0分,1个得15分,每多出1个加1分,上限为20分。

二、2021年度储备情况,满分55分。根据各市县2021年及以前年度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储备库的项目数评分,其中2021年新纳入储备库的项目按2倍计算数量,0个得0分,1个得50分,每多出1个加1分,上限为55分。

三、针对2021年度省直部门重大项目谋划等重要工作项目谋划情况分档给分,最高25分。

7.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

(5%)

一、对13个市(州)评分规则:辖区内已签订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的县所占比例不超过60%的,按比例×100得分,超过60%的得60分。县级全覆盖或者辖区内县签订了跨市协议的,得80分。全覆盖且辖区内县签订了跨市协议的,得100分。以市政府名义签订了跨市补偿协议的,得100分。相关生态补偿工作成效获得国家级领导批示肯定的,得100分。

二、对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其余74个县(市、区)评分规则:签订1个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的,得60分,每多签订1个多得10分。已签订跨市协议的,直接得100分。相关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成效获得国家级领导批示肯定的,得100分。

8.资金绩效

(5%)

根据上一年省厅对各地相关奖补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评分,满分100分。对评价年度尚未安排奖补资金的,使用原生态文明和总量减排以奖代补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评分。

一、对评价年度未安排相关奖补资金的地区,该指标不占权重。

二、对评价年度安排有相关奖补资金的地区,本指标得分为该地区绩效评价得分。(其中同时拥有生态文明建设、总量减排等两项资金绩效评价得分的,以资金量进行加权平均后的分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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