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字〔2022〕7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及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浏览量:          时间:2022-11-22 17:36:05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及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赣府字〔2022〕71号







九江市、赣州市、吉安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复九江城区应急饮用水水源(石门水库)和彭泽县天红镇(童家垅水库)等4个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九府文〔2022〕47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复永修县(修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九府文〔2022〕51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全南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赣市府文〔2022〕70号)、《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撤销吉安市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吉府字〔2022〕94号)、《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吉安市安福县(岩头陂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吉府字〔2022〕9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划定九江市应急水源(石门水库)地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附件1);同意新划定九江市永修县(修河)、吉安市安福县(岩头陂水库)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附件1);同意新划定九江市、赣州市25个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附件2)。

二、同意撤销赣府字〔2007〕58号、赣府字〔2020〕80号批复的吉安市永丰县麻州水厂(恩江)、安福县水厂(泸水)、遂川县大坑乡(大汾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三、九江市本级和九江市、赣州市、吉安市所辖相关县要按照新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尽快确定地理界线,设置标志,建立“一源一档”。对保护区内影响水源环境的污染源及风险源,要加强执法检查,依法依规处置,及时消除污染风险隐患。

四、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定期组织开展水质监测,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附件:

1.部分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2.部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7日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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