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发〔2022〕3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11-22 17:44:25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22〕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应急管理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15日









江西省应急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速推进全省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严格督促应急管理各项工作责任落实,促进全省安全态势平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消防工作考核办法》以及《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江西省年度综合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应急管理工作重要论述,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的目标要求,全面推行年度考核制度,引导和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立足“两个大局”、坚持“两个至上”、统筹“两件大事”、强化“两个根本”、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全力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细落实,切实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设区市、赣江新区、负有相关工作职能的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和森林防灭火等工作的年度考核(以下统称应急管理考核)。

设区市政府对县(市、区,含省直管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等的应急管理考核,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条 应急管理考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减灾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具体由省应急厅牵头,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应急管理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分级分类、综合评价、客观公正、持续完善、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应急管理考核以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为重点,以责任落实情况为主线,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体制机制建设、基层基础建设、责任落实、依法治理、预警预防、应急救援等内容。

第七条 应急管理考核工作按照日常监测计分、半年评估通报、年终综合评定等方式和程序进行。

省应急厅依据本办法,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年度应急管理考核指标计分细则。

第八条 日常监测计分。省应急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照年度应急管理考核指标计分细则,采取检查抽查、工作调度、综合督查等方式,逐月就考核对象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进行监测和评分。

第九条 半年评估通报。省应急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就半年监测评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并通报全省。

第十条 年终综合评定。省应急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年度督查考核组,结合全年日常监测计分情况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实地抽查、复核考核对象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成效。经综合评定后,提出考核等次评定建议,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综合评定采用扣分法,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100分-日常监测扣分-年终扣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一类设区市“优秀”等次原则上不超过4个,二类设区市“优秀”等次原则上不超过2个;县(市、区)、省直有关部门“优秀”等次原则上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5%。考核结果按照考核评分和下列情形分别进行认定:

综合得分90分以上,按分值高低排位确定考核“优秀”等次;综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及90分以上未被评为“优秀”的单位考核等次为“良好”;综合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单位考核等次为“合格”;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单位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根据对县(市、区)年度考核情况,向省应急厅推荐考核优秀等次单位,推荐名额不高于所辖县(市、区)数量的45%。

推荐考核优秀等次单位,应当结合地区实际,统筹考虑一类、二类、三类县(市、区)和省直管县优秀名额,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按照“优中选优、奖优惩后”的原则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优秀率,省应急厅牵头从各设区市推荐的优秀等次单位中,择优评定考核优秀等次县(市、区)。其中,对考核排名靠前和靠后的设区市分别适当提升和降低优秀率。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优秀。

(一)设区市发生1起重大伤亡生产安全事故或1起重大伤亡火灾事故或1起重大森林火灾的。

(二)一类设区市发生3起较大伤亡生产安全事故或3起较大伤亡火灾事故的,二类设区市发生2起较大伤亡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较大伤亡火灾事故的。

(三)一类县(市、区)发生2起较大伤亡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较大伤亡火灾事故的,二类、三类县(市、区)发生1起较大伤亡生产安全事故或1起较大伤亡火灾事故的。

(四)设区市、县(市、区)森林火灾发生率突破5次/10万公顷,或受害率突破0.9‰,或控制率突破10公顷/次,或查处率低于90%的。设区市瞒报2起以上森林火灾被查实的,县(市、区)瞒报1起以上森林火灾被查实的。

(五)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和出资监管职责的省直有关部门,因未依法履行规定职责,导致所管理或监管的行业企业发生1起重大伤亡生产安全事故或1起重大伤亡火灾事故的。

(六)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或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被国务院安委会(办)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

第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一)设区市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发生2起重大伤亡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事故风险(隐患)防范(整改)不力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3起较大伤亡生产安全事故被省安委会办公室约谈,或发生典型事故被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约谈的。

(二)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和出资监管职责的省直有关部门,因未依法履行规定的职责,导致所管理或监管的行业企业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重大伤亡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事故风险(隐患)防范(整改)不力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三)县(市、区)发生1起重大及以上伤亡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事故风险(隐患)防范(整改)不力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一类县(市、区)发生3起较大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二类、三类县(市、区)发生2起较大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设区市在考核年度内被查实有3起以上瞒报事故的。

(五)县(市、区)在考核年度内被查实有2起以上瞒报事故的。

(六)县(市、区)被列入森林防灭火重点管理的。

第十六条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减灾委员会向各地、各有关部门通报,并报省委综合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省文明办等单位,并向社会公开。考核评分分值可按比例换算后,运用于其他考核内容中。

各单项考核内容,可在政策条件允许且不与应急管理考核结果相抵触的情况下,单独开展通报和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设区市、赣江新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省应急厅负责督促落实。

县(市、区)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由设区市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被“一票否决”的地区和省直有关部门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第十九条 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消极应付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降低考核等次、通报批评等惩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我省应急管理工作需要,适时对本办法及考核内容、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赣府厅字〔2019〕102号)自行废止。各设区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细化本地区应急管理考核办法并报省应急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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