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发〔2022〕17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2〕17号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精神,现就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符合《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4号)规定申请条件的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可以自愿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二、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参保单位可以申请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参保单位需要申请分期或逐月补缴的,自2023年1月1日起,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中选择“申请延长缓缴补缴期限”,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同意协议后即申请成功。
四、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在社保缴费查询中显示企业为正常缴费状态。参保单位缓缴期间,已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为正常缴费。
五、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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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京人社发,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 阶段, 缓缴, 社会保险费, 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