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自然资函〔2022〕1182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做好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规划保障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3-01-12 23:59:16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做好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规划保障工作的通知






苏自然资函〔2022〕118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体育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2〕41号),现就进一步加强规划引领和资源要素保障,支持促进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规划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制体育设施专项规划,优化设施布局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积极支持体育等部门编制或修订体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或涉及体育设施布局的相关公共服务专项规划),着力提高设施布局的均好性和利用效率。综合考虑城市规模、经济发展、人口结构、空间特色等,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合理确定体育设施空间布局、类型体系和配置要求。严格控制大型综合体育场馆的规模和数量,优先提升现有场馆服务能力。积极将体育设施建设融入公园绿地、滨水空间、慢行绿道等系统规划,提升城市公共空间品质和综合服务功能。经批准的专项规划成果要形成矢量数据库,纳入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管理。

二、加强详细规划深化落实,明确用地安排


在编制详细规划时,深化落实“一张图”系统中的体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要求,明确各级各类体育设施具体布局和用地安排,并征求体育部门意见。充分结合城乡社区生活圈构建、城市更新行动、乡村建设行动等,合理规划布局、补充完善各类体育设施,更好地满足全民健身常态化需求。加强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引导保障,以规划发展村庄为主要空间载体配置体育设施,避免资源错配和闲置浪费。推动体育设施与乡村旅游融合发展,户外运动设施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应符合相应管控要求。

三、加强规划实施管理,保障设施落地

规划确定的体育设施用地,严禁擅自改变用途。出具各类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全民健身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和相关规范标准、政策文件等进行明确。新建居住区的规划条件中,要明确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公共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不得挪用或侵占。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相邻居住地块,可以统筹规划、共享配置公共健身设施。未达到配套标准的既有居住区,可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统筹规划社区健身设施。

四、严格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提高设施品质

在规划许可过程中,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把关,严格审查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落实情况,符合要求的,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合理配置、建设全民健身设施,杜绝全民健身设施“中看不中用”。在规划核实阶段,重点核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设施。新建、改扩建各类体育场馆,应当聚焦核心功能,禁止超标准建设不符合全民健身服务功能的附属设施。新建、改扩建中小学校原则上应单独规划设置体育设施用地,推进教学与运动区域相对分离,为推动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提供基础条件,避免建设屋顶操场、楼顶跑道、地下活动室等不利于学生活动安全和身心健康的体育设施。

五、推进土地复合利用,盘活空闲土地

在不改变、不影响建设用地主要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复合利用土地建设健身设施,通过与具有相容性用途土地产权人达成使用协议的方式促进健身设施项目落地。在不影响相关规划实施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前提下,允许利用城市闲置空间资源建设全民健身体育设施。落实《关于梳理和公布城市可用于健身设施的非体育用地的通知》(苏自然资办发〔2021〕36号),会同体育等部门梳理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定期更新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非体育用地目录,并通过自然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六、探索多种供地方式,保障土地供应

新建体育设施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办理供地手续。鼓励通过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为全民健身设施项目用地供应土地。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土地兴办体育产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对利用既有建筑建设改造成体育设施的,允许按照体育设施设计要求,依法依规调整使用功能、租赁期限、车位配比等土地利用、规划设计要求,实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体育局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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