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22〕76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2〕7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28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广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加大稳岗拓岗力度,打造江苏残疾人高质量就业服务品牌,推动残疾人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坚实保障。
到2024年,全省净增残疾人就业5万人,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7万人次,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更趋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二、主要举措
(一)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制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项目推进计划,落实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年审制度,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长效机制,确保“十四五”期间所有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通过公开录用、遴选、选调、公开招聘、退役军人安置等多渠道、多形式,采取专设职位、岗位招录(聘)等措施,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上述机关和事业单位中,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有空编的,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编制数已满或者超编的,应当预留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合理制定招录(聘)残疾人计划,优先安置持有《残疾军人证》(1-8级)的退役军人。每个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名残疾人担任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对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本年度招录(聘)残疾人计划和上一年度完成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省退役军人厅、省残联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力度。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社会责任报告。常态化开展国有企业助残就业岗位开发、定向招录和专场招聘工作。在国有企业年度招聘计划中,应安排不少于1.5%的岗位,通过多种形式定向招聘残疾人。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自主创业残疾人,有关国有企业按规定对其生产经营予以优先支持。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社区公共服务点时,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的岗位专门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对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经营福利彩票零售点、体育彩票零售点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数量、距离等限制,并对设点建站、经营等给予指导和扶持。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残疾人用户制定专属优惠资费或予以在售主流套餐五折优惠办理。(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省邮政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省通信管理局、省企业联合会、省财政厅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民营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稳岗拓岗。各级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部门、工商联、企业联合组织及行业协会商会、人力资源机构等要加强合作,共同搭建民营企业助残就业平台,为民营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提供支持、指导和服务。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费优惠等援企纾困稳岗扶持政策,持续开展“暖心行动”“千企万岗”等专项就业援助活动,围绕行业特点和产业链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促进残疾人就业形势稳定向好。拓展残疾人新业态就业渠道,深入开展电商助残,组织一批头部平台、电商、快递等企业对接残疾人就业需求,扩大残疾人在云客服、云审核及网络直播等领域的就业规模。对在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减免加盟、增值服务等费用,并给予宣传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等帮扶。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和场地租赁补贴等扶持政策,加强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指导与扶持,提供联系劳动项目、就业创业培训和雇主培训等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工商联、省残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企业联合会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动员社会力量助力残疾人就业创业。发挥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作用,培育一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和示范带动作用、品牌化的助残就业服务项目。总结推广残疾人就业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积极实施“千企万人助残就业计划”“美丽工坊”等项目,每个设区市建成1个“美丽工坊”示范点,带动更多残疾人就业创业。各级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组织要加大助残力度,积极开展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引导各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妇联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鼓励残疾人通过劳动实现就业增收,对申请低保或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从事辅助性就业获得的就业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对获得的非固定从业收入,可适当给予豁免。符合低保渐退缓退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可视情延长缓退期。各地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开发1000个残疾人就业辅导员、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等助残类公益性岗位,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推进“残疾人之家”向村(社区)延伸,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打造残疾人家门口的“就业车间”。建立省、市、县三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项目资源调配中心,开发、储备、调配劳动项目,形成一批量产稳定、效益较好的辅助性就业产品项目和具有较大影响的服务品牌。(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拓展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渠道。将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纳入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内容,加大低收入残疾人及其家庭的帮扶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帮扶车间和农村残疾人就业基地按规定予以支持,对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提供优先扶持。鼓励农村残疾人创办家庭农场,按规定对评定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资金和技术支持。整合残疾人文创、农副等产品,搭建省级残疾人就业创业产品展销中心,鼓励各地在农贸市场、商贸中心、超市、旅游景点等场所开设残疾人就业创业产品售卖专区。深化东西部协作和区域合作,推动项目向残疾人就业倾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邮政管理局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做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服务。健全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一人一档一策”精准服务,落实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政策,实现有就业意愿的应届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服务率100%、就业率85%以上。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点对象,定期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对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且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做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政策宣讲、职业规划、岗位推介等就业指导和服务,组织参加优秀创业项目评选并按规定给予补助,对吸纳残疾人就业的大学生创业实践和就业实习基地按规定给予补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促进盲人按摩行业发展。加强盲人按摩行业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建设,把盲人按摩纳入生活服务业补短板内容,推动与社区生活服务、健康养生服务、职工生活服务协同发展,鼓励发放盲人按摩消费券,培育盲人按摩消费市场。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盲人医疗按摩岗位,促进盲人就业。做好盲人保健按摩师提升培训和等级评定,全省每年培训不少于1000人。鼓励盲人按摩师参加学历教育,并按规定给予学费补贴。对受疫情等原因影响正常营业的盲人按摩机构按规定给予场地租金减免或补贴。各设区市至少建立1家盲人按摩实训基地。〔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健全以就业为导向的覆盖城乡各类残疾人的培训体系,帮助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得到就业创业能力素质提升培训。对有需求和条件的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根据市场需求和残疾人特点,积极开发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引导和鼓励开展云客服、播音、新媒体营销、网络电商等新兴项目培训,扶持残疾人非遗、文创等特色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发展。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展示活动。鼓励引导中高等院校通过增设适合残疾学生的专业、单考单招等形式,扩大招收规模,帮助更多残疾人接受中高等教育,按规定落实残疾学生减免学费、生活费等资助政策。(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构建高质量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健全残疾人实名制就业服务系统,建立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基本状况、用人单位及岗位、就业服务机构数据库,提高数字化服务效能。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清单,对所有就业年龄段残疾人至少进行一次基础信息核对,对有就业需求的未就业残疾人至少组织一次职业能力评估、进行一次就业需求登记、开展一次就业服务;为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提供政策解读、岗位开发和人岗适配、残健共融文化建设、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指导服务。加大残疾人就业服务供给,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把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更多专业人力资源机构开展助残就业服务,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1年以上且符合条件的,根据成功介绍就业人数等因素按规定给予补助。建立残疾人就业岗位动态信息采集发布机制,运用网上“残疾人之家”、自媒体平台等,及时发布残疾人招录信息。建立残疾人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推进就业服务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退役军人厅、省医保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工作统筹,建立残疾人就业工作推进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将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各级残联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单位的信息联通、工作联动,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形成齐抓共管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合力,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二)强化政策支持。注重正向引导,探索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机关部门目标管理、信用承诺、文明单位评比内容,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调动各类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性。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促进残疾人就业杠杆作用,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1.5%的用人单位,依法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比例和超比例的用人单位给予补贴和奖励,取消企业奖补年限设置。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残联、省财政厅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开展“残疾人就业宣传年”活动。充分利用就业援助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力度。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就业创业取得突出成绩的残疾人、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讲好残疾人自强不息就业创业故事,帮助残疾人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引导用人单位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省企业联合会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监督评估。各县(市、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按年度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各设区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送方案落实情况,并在方案实施期间至少组织一次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和效果评估。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本文件自2022年1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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