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22〕66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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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2〕6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0年7月5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20日






 



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联防指挥部

2.3 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4 基层防汛抗旱组织

2.5 专家库

3 监测预报、预警和预备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

3.3 预备

4 应急响应

4.1 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2 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3 综合研判

4.4 应急响应行动

4.5 应急响应措施

4.6 信息报告和发布

4.7 社会动员和参与

4.8 应急响应变更与终止

5 保障措施

5.1 组织保障

5.2 资金保障

5.3 物资保障

5.4 队伍保障

5.5 技术保障

5.6 信息保障

5.7 交通保障

5.8 供电保障

5.9 治安保障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重建

6.2 水毁修复

6.3 物资补充

6.4 行蓄洪区运用补偿

6.5 征用补偿

6.6 总结评估

6.7 奖惩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7.2 预案解释部门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洪涝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抗旱预案编制导则》《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的指导意见》以及《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境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

灾害包括:洪水、雨涝、干旱和水工程出险等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强化预防和应急处置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1.4.4 统筹兼顾,服从全局。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流域区域兼顾,突出重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坚持第一时间响应,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上下联动。

2 组织体系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下设沂沭泗、洪泽湖、里下河、长江干流、秦淮河、太湖联防指挥部。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并服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2.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省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由省水利厅、省应急厅共同组成。

2.1.1 省防指组成人员

指挥:省长

常务副指挥:常务副省长

副指挥: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省军区副司令员、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水利厅厅长、省应急厅厅长、武警江苏省总队副司令员。

成员:东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江苏海事局、南京铁路办事处、省供销社、省电力公司、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水源公司、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1.2 省防指职责

省防指组织领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落实。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全省防汛抗旱工作的政策、规程、制度,启动、变更或终止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组织协调、指导、指挥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协调灾后处置等工作。

2.1.3 省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服从省防指统一指挥,及时高效执行各项指令;按照职责分工和省防指统一安排部署,负责本系统汛前检查及防汛抗旱督查等工作。

省军区:联合地方开展防汛演练、风险隐患排查等,掌握防汛抗洪薄弱环节;组织民兵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救灾,协助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必要时协调部队支援;按指令协调相关单位完成爆破分洪、滞洪和清障等任务。

东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协调组织军队相关任务单位参加支援江苏地区抗洪抢险工作。

武警江苏省总队:协调武警部队支持地方抗洪抢险;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协同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地方组织群众转移和安置。

省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协调防汛抗旱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协助做好防汛抗旱公益宣传、知识普及,提升公众防灾意识和避险能力;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预警信息的公众发布。

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安排防汛抗旱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水毁修复、抗洪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储备计划。负责对淮安市防汛抗旱工作的督查、指导。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协调校舍防洪保安;组织学校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提高师生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协调组织学校师生转移安置;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负责对连云港市防汛抗旱工作的督查、指导。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保障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频率、台站使用安全;组织对防汛抗旱无线电通讯台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应急处置期间对防汛抗旱无线电通讯造成有害干扰的行为;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所需物资器材的生产保障工作。负责对徐州市防汛抗旱工作的督查、指导。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依法打击阻挠防汛抗旱工作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负责对盐城市防汛抗旱工作的督查、指导。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级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防汛抗旱专项资金使用。负责对南京市防汛抗旱工作的督查、指导。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指导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和海洋灾害监测预警工作方案;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因雨洪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及时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和海浪预警等信息;指导开展地质与海洋灾害专业监测、观测;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镇江市防汛抗旱工作的督查、指导。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河湖库水质监测,及时提供水质污染情况;组织开展重要断面、闸控和排涝泵站水质监管,做好河湖库水污染溯源调查与处置工作,严查趁汛偷排偷放超标废水等违法行为,确保不因水污染事故影响防洪抗旱工程正常运行。负责对泰州市防汛抗旱工作的督查、指导。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排水防涝工程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协调城市排水防涝和供水安全保障;指导协调城市内涝风险、病房危房、市政公共设施、建筑工地临时工棚、塔吊脚手架等防洪保安。负责对苏州市防汛抗旱工作的督查、指导。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公路、机场、水运设施、在建交通工程防洪保安;及时向社会发布公路、港口、内河(航道)、湖区(航道)、渡口、码头(长江除外)等的洪旱预警信息,提醒公众做好防范和避险准备;组织协调基础交通设施的水毁抢修;保障抢险救灾交通干线安全畅通,必要时配合公安等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协调抢险救灾物资调运,协助蓄滞洪区人员撤退和物资运输;组织开展对具备防洪及调水功能的航道船舶、港口和渡口的安全监管。负责对无锡市防汛抗旱工作的督查、指导。

省水利厅:根据省防指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全省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及时组织开展水情、旱情、工情的监测预报及预警信息发布;组织开展水利工程日常检查、水利防汛抗旱抢险专业队伍建设、省级水利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管理。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及水量调度指挥;组织指导水毁水利设施抢修;指导蓄滞洪区、受灾地区人员转移撤离;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业水旱灾害和台风灾害的防灾、减灾,及时向出港捕捞船只、设施种植和养殖主体等发布预警信息,组织协调渔船回港和沿海养殖人员上岸避风;及时核查报送农业灾害情况、人员转移情况等信息。负责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配合做好农业救灾资金下达和协调灾后复产物资等的供需调度等。负责对扬州市防汛抗旱工作的督查、指导。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指导协调文保单位、A级旅游景区防洪保安;指导A级旅游景区、重大文旅活动场地及时发布防汛预警信息、落实避险措施;监督指导受洪水影响地区A级旅游景区游客转移避险、救护、疏导和景区关闭等工作。负责对常州市防汛抗旱工作的督查、指导。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灾区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工作,确保防汛减灾卫生应急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开展;及时核查报送灾区医疗卫生信息。

省应急厅:根据省防指统一部署,组织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应急系统抢险救援队伍建设、防汛抢险物资储备;组织协调应急系统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参与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提出省级救灾物资的动用决策。负责对宿迁市防汛抗旱工作的督查、指导。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组织开展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协调灾区粮油、猪肉供应和救灾物资调运,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省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组织开展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送公益性预警及应急响应提醒短信。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储备;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协助地方人民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群众。负责临时安置点消防安全工作。

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省内民航系统防洪自保;组织协调航空公司根据暴雨影响情况动态调整航班;保障紧急情况下防汛抢险物资、设备和抗灾人员的运输。

江苏海事局:负责长江江苏段和南通沿海海域的航行警告发布;加强在航船舶管理和防汛宣传,对辖区内重点船舶进行安全提醒、实时监控;组织协调长江江苏段和南通沿海海域水上搜救。

南京铁路办事处:负责所管辖铁路的防洪保安;保障防汛抢险物资、设备和抗灾人员的铁路运输。

省供销社:发挥供销社系统连锁超市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调节作用,做好应急期间农副产品供应和市场稳价工作;组织协调生产救灾所需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调运供应,保障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对南通市防汛抗旱工作的督查、指导。

省电力公司:负责所管辖电力设施的防洪保安;保障防汛抗旱用电需要。

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成品油等货源的组织、储备、供应和调运。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负责所管辖高速公路、过江桥梁防洪保安;保障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优先通行;协助人员转移,必要时配合公安等部门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江苏水源公司:负责所管辖南水北调工程的防洪保安。

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参与抢险救援救灾,协助地方人民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2.1.4 工作组

省防指设立综合协调、监测预警、技术支持、抢险救援、转移安置、交通通信、医疗救治、秩序保障、宣传报道、灾情评估等工作组,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等组成。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负责综合协调、上传下达、工作指导、财物协调、督办核查等工作。

监测预警组:由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组成。负责气象、水文、海洋、地质、水质、积淹水及墒情监测、预报,视情向相关单位和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技术支持组:由省水利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江苏海事局等组成。根据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抢险需要,组织专家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支持。

抢险救援组:由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军区、东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武警江苏省总队、省公安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粮食和储备局、江苏海事局、省供销社、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工程抢险、受灾群众救援,统筹协调抢险救援队伍、物资等。

转移安置组:由省应急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粮食和储备局、江苏海事局、省供销社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受灾人员家属抚慰,组织调拨救灾款物。

交通通信组:由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南京铁路办事处、省电力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等组成。负责做好防汛抗旱交通运输、应急通信、电力等保障,组织协调优先运送伤员和抢险救援救灾人员、物资。

医疗救治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省应急厅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调度医疗队伍、物资,组织指导受灾群众的医疗救援救治、卫生防疫和安置人员、救援人员的医疗保障,做好灾后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秩序保障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等组成。负责指导灾区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做好灾区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疏导和管制,维护交通秩序。

宣传报道组: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与引导,回应社会热点关注;加强避险自救等公益宣传。

灾情评估组:由省应急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灾情和灾害损失统计、核查与评估。

2.1.5 省防办职责

承担省防指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防汛抗旱工作。

2.2 联防指挥部

联防指挥部(以下简称联防指)是省防指下设的流域(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省水利厅、所在流域(区域)设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组成,协助省防指负责所在流域(区域)的防汛抗旱准备、防汛抗旱应急处理和灾后处置等指挥协调工作。其办事机构为联防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相关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处。

2.3 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2.4 基层防汛抗旱组织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级防指和乡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2.5 专家库

省防指组建专家库,由相关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技术支撑。

3 监测预报、预警和预备


3.1 监测预报

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气象、水文、海洋、地质、水质、积淹水及墒情的监测预报,将结果及时报告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按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及处置措施建议报告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2 预警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报送、发布制度,督促、提醒相关企业、单位、公众做好防汛抗旱准备。

3.2.1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依法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同级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实时共享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3.2.2 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情汛情旱情监测预报,依法及时发布水情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和水利工程险情信息;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情汛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和调度信息。

3.2.3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开展与防汛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负责海洋观测预报、监测预警工作,依法及时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信息;与同级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实时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3.2.4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依法及时发布农业干旱预警信息,与同级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实时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3.2.5 各级交通海事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公路、港口、内河(航道)、湖区(航道)、渡口、码头等方面洪旱信息监测,依法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号,提醒公众做好防范和避险准备;与同级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实时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3.2.6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和园林、水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政道路重点点位积淹水信息监测,依法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号,提醒公众做好防范和避险准备;与同级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实时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3.2.7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的方式包括网站、广播、电视(含移动电视)、报刊、短信、微信、微博或警报器、宣传车等,必要时可组织人员逐户通知。

3.3 预备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各单位与公众积极开展自我防范。

3.3.1 防御准备

(1)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落实责任人、抢险队伍和应对措施,加强专业机动抢险队伍和服务组织建设。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防汛抗旱工作。

(2)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江河湖堤防、水库大坝、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汛抗旱工程实施应急消险加固,做好工程运行准备;对险工患段和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等防汛抗旱工程抢险预案,城市防洪预案,蓄滞洪区、淮干滩区及江心洲等人员转移安置预案,水工程调度方案,抗旱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修订完善本行业、本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承担防汛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制定本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4)物资准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区域储备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在重点防御部位,现场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

(5)通信准备:组织省内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络的汛前物资储备和重点电信设施隐患排查,落实应急通信设施设备。

3.3.2 检查巡查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定期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隐患,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2)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电力、交通运输、通信管理、教育、文化和旅游、民航、海事等部门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保护对象的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船只、设施等进行调查,并登记造册,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4 应急响应

省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全省境内发生的流域性、跨设区市及其他需省级参与的洪涝干旱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按洪涝干旱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4.1 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1.1 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可能发生一般洪涝灾害,启动全省或局部Ⅳ级应急响应。

(1)国家或流域防总发布涉及我省范围的防汛Ⅳ级应急响应;

(2)省水利厅发布洪水蓝色预警;

(3)省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暴雨蓝色预警;

(4)长江(含太湖)流域受淹(涝)面积超过550万亩或淮河(含沂沭泗)流域受淹(涝)面积超过950万亩;

(5)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水库大坝等可能或已经出现一般险情,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因雨洪可能或已经出现一般险情;

(6)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1.2 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可能发生较大洪涝灾害,启动全省或局部Ⅲ级应急响应。

(1)国家或流域防总发布涉及我省范围的防汛Ⅲ级应急响应;

(2)省水利厅发布洪水黄色预警;

(3)省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暴雨黄色预警;

(4)长江(含太湖)流域受淹(涝)面积超过700万亩或淮河(含沂沭泗)流域受淹(涝)面积超过1400万亩;

(5)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水库大坝等可能或已经出现较大险情,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因雨洪可能或已经出现较大险情;

(6)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1.3 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可能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启动全省或局部Ⅱ级应急响应。

(1)国家或流域防总发布涉及我省范围的防汛Ⅱ级应急响应;

(2)省水利厅发布洪水橙色预警;

(3)省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暴雨橙色预警;

(4)长江(含太湖)流域受淹(涝)面积超过900万亩或淮河(含沂沭泗)流域受淹(涝)面积超过1900万亩;

(5)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大中型水库大坝等可能或已经出现重大险情,小型水库出现垮坝,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因雨洪可能或已经出现重大险情,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6)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1.4 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洪涝灾害,启动全省或局部Ⅰ级应急响应。

(1)国家或流域防总发布涉及我省范围的防汛Ⅰ级应急响应;

(2)省水利厅发布洪水红色预警;

(3)省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暴雨红色预警;

(4)长江(含太湖)流域受淹(涝)面积超过1300万亩或淮河(含沂沭泗)流域受淹(涝)面积超过2800万亩;

(5)流域性防洪工程可能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险情,大江大河堤防可能或已经发生决口,多处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或区域性河道可能或已经发生决口,大中型水库或重要小型水库可能或已经出现垮坝,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因雨洪可能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险情,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6)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 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2.1 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可能发生轻度干旱灾害,启动全省或局部Ⅳ级应急响应。

(1)国家或流域防总发布涉及我省范围的抗旱Ⅳ级应急响应;

(2)省水利厅发布水情干旱蓝色预警;

(3)长江(含太湖)流域受旱面积超过350万亩或淮河(含沂沭泗)流域受旱面积超过950万亩;

(4)因旱影响多个县级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水;

(5)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2 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可能发生中度干旱灾害,启动全省或局部Ⅲ级应急响应。

(1)国家或流域防总发布涉及我省范围的抗旱Ⅲ级应急响应;

(2)省水利厅发布水情干旱黄色预警;

(3)省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干旱黄色预警;

(4)长江(含太湖)流域受旱面积超过550万亩或淮河(含沂沭泗)流域受旱面积超过1400万亩;

(5)因旱影响某个设区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水;

(6)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3 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可能发生严重干旱灾害,启动全省或局部Ⅱ级应急响应。

(1)国家或流域防总发布涉及我省范围的抗旱Ⅱ级应急响应;

(2)省水利厅发布水情干旱橙色预警;

(3)省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干旱橙色预警;

(4)长江(含太湖)流域受旱面积超过700万亩或淮河(含沂沭泗)流域受旱面积超过1900万亩;

(5)因旱影响多个设区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水;

(6)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4 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可能发生特大干旱灾害,启动全省或局部Ⅰ级应急响应。

(1)国家或流域防总发布涉及我省范围的抗旱Ⅰ级应急响应;

(2)省水利厅发布水情干旱红色预警;

(3)省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干旱红色预警;

(4)长江(含太湖)流域受旱面积超过1000万亩或淮河(含沂沭泗)流域受旱面积超过2800万亩;

(5)因旱严重影响多个设区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水;

(6)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 综合研判

当出现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由省防办组织综合研判,必要时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相关联防指及设区市防指参与,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等级建议。

4.4 应急响应行动

4.4.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副指挥或省防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省防办主任主持会商,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气象局等主要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视情连线有关市、县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3)省防办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变化。

(4)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单位职责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工作,向省防办报告工作动态,遇重大险情、灾情及时报告。

(5)相关设区市防指应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工作,并向省防办报告工作动态,遇突发险情、灾情及时报告。

4.4.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省防指副指挥或委托省防办主任主持会商,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气象局等主要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提出工作目标、对策措施。重要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和国家防总及流域防总。视情向事发地派出督导组、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视情连线有关市、县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3)省防办主任带班,省防办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变化,做好抢险物资队伍调用准备。

(4)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单位职责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工作,向省防办报告工作动态,遇重大险情、灾情及时报告。

(5)联防指加强联防区域防汛抗旱工作督导,及时向省防办报告工作动态。

(6)相关设区市防指应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工作,并向省防办报告工作动态,遇突发险情、灾情及时报告。

4.4.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常务副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省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委托副指挥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市、县防指负责同志参加,提出工作目标、对策措施,并将情况报省政府和国家防总及流域防总。向事发地派督导组、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督促检查指导相关区域防汛工作。

(3)省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委托副指挥坐镇指挥,相关地区党政负责同志深入重要险情灾情现场靠前指挥、现场督查。省防办实行24小时防汛抗旱值班,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气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省防办进行联合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变化,做好抢险物资队伍调用准备。

(4)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单位职责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工作,每天不少于1次向省防办报告工作动态,遇重大险情、灾情及时报告。

(5)联防指加强联防区域防汛抗旱工作督导,及时向省防办报告工作动态。

(6)相关设区市党委、政府视情采取限制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及其他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相关设区市防指应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每天不少于1次向省防办报告工作动态,遇突发险情、灾情及时报告。

4.4.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省防指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省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市、县防指负责同志参加,提出工作目标、对策措施,紧急部署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派出督导组、专家组,督促检查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省防指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指挥坐镇指挥,相关地区党政负责同志深入重要险情灾情现场靠前指挥、现场督查。省防办实行24小时防汛抗旱值班,全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到省防办联合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变化,做好抢险物资队伍调用准备。

(4)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单位职责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工作,每天不少于2次向省防办报告工作动态,遇重大险情、灾情及时报告。

(5)联防指加强联防区域防汛抗旱工作督导,及时向省防办报告工作动态。

(6)相关设区市党委、政府应果断采取限制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及其他防范措施,力保人民生命安全,并给予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支持。相关设区市防指应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每天不少于2次向省防办报告工作动态,遇突发险情、灾情及时报告。

(7)情况特别严重时,由省防指报请省政府依法宣布全省或部分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国家防总及流域防总。采取非常紧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相关设区市党委、政府应果断采取其他非常紧急措施。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所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8)需国家或省外援助时,省防指适时提出申请,主动对口衔接,明确抢险救援任务,保障后勤服务。

4.5 应急响应措施

当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4.5.1 洪水

(1)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水利部门适时调度水工程。

(2)当发布江河洪水预警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人员巡堤查险,并做好抢险准备。

(3)当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或者预报洪水接近或超过设计水位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强化重点保护对象的防护,提前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当预报水位接近或超过蓄滞洪区启用条件时,提前做好转移准备。

(4)根据丘陵山区强降雨预报,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人员转移安置。

(5)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依法行使相关权力,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5.2 雨涝

(1)根据暴雨及城市积淹水预警,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应科学调度水工程和排涝设施设备,尽快排除涝水。

(2)当城镇发生严重内涝时,公安、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相关区域管制,禁止人员、车辆进入,组织受灾人员、车辆等撤离,必要时关闭或限制使用可能受到危害的场所。

(3)交通运输、通信、电力等部门确保相关重要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4.5.3 水工程出险

(1)当出现溃堤、漫堤、水闸垮塌、水库溃坝、漫坝等前期征兆时,当地人民政府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

(2)当发生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等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水利部门负责抢险技术支撑,并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抢险创造条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部队、武警等力量参与抢险救援。

4.5.4 行蓄洪区启用

(1)当达到黄墩湖滞洪区启用条件时,由淮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商省政府决定,报国家防总备案,省防指负责组织实施。当达到洪泽湖周边(含鲍集圩)滞洪区启用条件时,由淮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商省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家防总决定。当达到蒿子圩蓄洪区启用条件时,由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商省政府决定,报国家防总备案。

(2)当达到赤山湖蓄滞洪区启用条件时,由省防指决定,镇江市防指负责组织句容市防指实施。当达到里下河滞涝圩启用条件时,由省防指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决定,所在市防指负责组织实施。

(3)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行蓄洪区管理、建设,按要求执行行蓄洪区调度指令,负责落实各项分蓄洪措施,提前做好运用前准备,积极做好宣传预警预报工作,提前组织人员转移,并妥善安置。

(4)行蓄洪区运用后,地方人民政府做好行蓄洪区内居民、灾民生活救助和救灾物资发放工作,有关部门组织对行蓄洪区运用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4.5.5 干旱

(1)农业农村、气象、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及时掌握旱情灾情;水利部门调度抗旱骨干水源工程,提前开展引水、蓄水、保水,增加干旱地区可用水源。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研判,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及影响,上报、通报旱情和抗旱信息,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3)抗旱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人工增雨等各项抗旱措施。

(4)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4.6 信息报告和发布

4.6.1 信息报告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的《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做好险情、灾情信息报送工作。

(3)一旦发生重大险情、灾情,事发地防指必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向省防办口头报告,1小时内向省防办书面报告。省防办接报后,应在第一时间处置并同时通报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或所在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报告省防指,按照规定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国家防总和流域防总办公室。

(4)各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单位、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险情、灾情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6.2 信息发布

(1)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动态等信息由行业部门统计、审核,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防汛抗旱信息按分级负责要求由各级防办组织发布,信息发布后应及时报送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时,各级防办应及时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4.7 社会动员和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汛抗旱。

4.8 应急响应变更与终止

4.8.1 视汛情、旱情、险情等情况变化,由省防办适时提出变更或终止应急响应的请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经同意后宣布变更或终止应急响应。

4.8.2 应急响应变更或终止后,相关应急响应行动及措施等视情进行调整,同时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

5 保障措施

5.1 组织保障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细化成员单位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衔接关系,建立与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

5.2 资金保障

省级财政安排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遭受水旱灾害的市县和省属单位开展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设施以及抗旱支出。各级用于防汛抗旱抢险的支出,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5.3 物资保障

各级水利、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供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及装备,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物资及设备。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委托代储部分抢险物资及设备。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和生活必需品。

5.4 队伍保障

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基层抢险队伍及社会抢险力量等组成。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电力、海事、民航等部门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工作。

5.5 技术保障

省防办搭建水旱灾害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平台,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加强对各级防办能力建设的检查指导,提升全省防办系统水旱灾害应对与综合防御能力。

省水利厅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省自然资源厅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省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信息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

5.6 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应急广播体系,提升公众通信网络防灾抗毁能力和应急服务能力,推进实施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建设工程。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优先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通信保障,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7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统筹各类交通工具通行管理,健全运力调用调配和应急绿色通道机制。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协助地方做好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泄洪时航运、港口和渡口的安全,负责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8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雨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9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相关险情消除后,临时设置的应急工程和设施应尽快拆除,恢复原水利工程功能。

6.2 水毁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各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通信、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电力等水毁工程设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

6.3 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6.4 行蓄洪区运用补偿

行蓄洪区运用后,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运用损失予以补偿,财政、水利等部门组织核查财产损失,提出补偿方案,报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6.5 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因防汛抗旱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6 总结评估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推行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

6.7 奖惩

6.7.1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集体和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

6.7.2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防汛抗旱重要险情或者防汛抗旱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省水利厅牵头负责编制,省人民政府审批。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相应的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省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编制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报省防指备案。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职责完善细化相关预案方案,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修订一次,并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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