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22〕5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3-01-13 03:34:01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2〕5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行政许可是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编制、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编制各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全省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编制并公布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编制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各市、县(市、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与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统称协调办)负责组织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协调办。各市、县(市、区)编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不得超出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范围。设区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原则上应当于2022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县(市、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原则上应当于2022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

二、制定和细化统一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各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且不得超出上级清单的范围。此前各级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的层级、方式与本次公布的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布的清单为准。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明确的省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梳理情况,制定全省统一的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各市、县(市、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明确的主管部门要根据省级制定的实施规范,细化完善本地区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上级主管部门已经明确的实施要素,下级主管部门要严格保持一致。在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过程中,各级协调办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格把关,防止出现扩大审批范围、增设许可条件、设置变相许可等行为。2022年底前,各级协调办汇总本地区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

三、严格依照清单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严肃清理整治以各种名义变相设立的许可,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坚决防止行政许可“明减暗增”。2022年底前,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根据实施规范,及时更新调整办事指南,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确保线上线下办事指南内容一致。办事指南一经公布,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审批时限等,可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各级协调办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会同事项主管部门及时纠正在清单外实施许可、加重申请人负担等违规行为。在严格执行办事指南的同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要求,通过优化业务流程,加强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加快推进“不见面审批”、“一网通办”、“一件事”、跨省通办、告知承诺、行业综合许可证等改革措施,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便利更满意。

四、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各地各部门要一体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托清单明确监管重点,逐项明确审批监管职责边界,严守监管底线。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审管一体事项,审批部门履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按照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大力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各地各部门要梳理审管联动事项清单,将与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实施情况进行“回头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杜绝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问题。

五、及时做好清单动态调整和有关清单衔接

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中,拟新设、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变更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实施机关,以及改变设定依据等,起草部门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司法行政部门在草案审查阶段,应当征求同级协调办意见。行政许可正式实施前,有关部门应当提出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申请,同级协调办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实施机关做好实施前准备。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调整情况及时报同级协调办。各级协调办要加强沟通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在事项调整期间研究提出衔接办法,稳妥做好清单内容对接匹配。

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细化方案,建立机制,配齐配强力量,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落实,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清单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指导,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支持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保证有序高效推进。各级协调办要加强统筹推进,狠抓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宣传解读等工作,为打造更规范、更公平、更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打下坚实基础。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14日









附件:江苏省行政许 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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