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22〕41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更大力度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更大力度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2〕4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更好帮助小微企业、“三农”等领域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有效发挥融资担保体系增信分险的功能和作用,切实增强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优化融资担保降费奖补等政策。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省财政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其承担的担保责任比例最高给予年化1%的担保费补贴。其中,担保对象为粮油生猪及“菜篮子”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农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担保费补贴标准最高可上浮50%。对我省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符合“双控”标准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省财政给予不超过1.5%的担保费补助和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奖补,确保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8%。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省财政最高给予新增注册资本额2%的奖励,引导和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补充资本金,进一步提升支小支农服务能力。各地要安排资金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出台资本金补充和担保费奖补等政策、给予“三农”主体部分或全部担保费补贴,支持本地区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切实将支小支农业务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建立完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代偿损失核销制度,依法落实准备金税前扣除等财税支持政策。
(二)完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发挥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作用,健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机构、银行等多方风险共担机制。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参与风险分担的担保业务,资金池按照再担保机构实际承担代偿责任的60%给予补偿。对支小支农业务规模和占比保持较快增长、担保费率持续降低的,省财政适当上浮补偿比例最高至70%。对引领示范作用较强,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科技创新成效较为显著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单户金额1000万元(不含)以上、3000万元(含)以下担保业务的,省财政试点按担保机构实际承担代偿责任的30%给予补偿。
二、突出正向引导激励
(三)促进担保业务创新。用好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政策,优化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推广“小微贷”“苏农贷”等新型政银担合作专项贷款产品,2022年力争带动优惠贷款投放规模超过1000亿元,重点发展信用贷、首贷。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应急转贷资金提供担保,减轻市场主体周转资金压力,及时纾困解难。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合作,依据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需求和融资特点创新产品和服务,突出定制化、差异化,推广线上办理模式,努力满足多样化金融需求。
(四)深化银担合作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度提高贷款风险容忍度,鼓励对机构实力强、担保规模大、风险管控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放宽合作条件、降低合作门槛,对年度监管评级为A类的融资担保机构免收保证金,对年度监管评级为B类及以下的融资担保机构少收或免收保证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担保公司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计算担保责任余额,依法合理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额度,通过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等产品扩大合作业务规模。落实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政策,进一步明确风险比例责任、担保代偿条件、代偿追偿责任。
(五)推动科技赋能。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发挥省和设区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企业征信服务机构的作用,探索建设全省再担保业务信息系统,推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全国数据化平台等直连,实现融资供需精准匹配。加强融资担保行业数据挖掘,探索建立融资担保机构风险防控模型,提升行业整体风控能力。
三、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六)强化支小支农定位。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准公共定位,严格以支小支农为主业,原则上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的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不低于80%,其中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业务占比不低于5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严禁违规对外放贷。鼓励优先为首贷户贷款提供担保,支持粮食企业融资。坚持保本微利运行,切实降费让利,除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加快构建分支机构覆盖全省80%农业大县的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体系,让更多“三农”主体享受到优质担保服务。强化绩效评价导向作用,落实国家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相关规定,重点围绕支小支农业务规模、户数、占比、增量以及放大倍数、担保费率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档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
(七)加快再担保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省级再担保机构纽带作用和示范效应,带动更多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再担保合作范围,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纳尽纳,形成“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市县融资担保机构”三级融资担保体系,着力构建覆盖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支小支农业务为主的再担保体系。探索建立省信用再担保集团多渠道资本金补充机制,支持省信用再担保集团吸纳市县政府和国有企业注资,并通过区域合作等市场化方式控股设立或择优并购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有序整合归并股权,省财政通过统筹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方式增资。
(八)严格监督管理。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管理办法,规范机构设立、准入、退出、经营管理等重点事项。优化机构布局,在坚持市县全覆盖的基础上,控制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防止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义盲目新设机构、零星散漫发展。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制管理,坚持能进能出,对支小支农主业不突出、担保能力发挥不积极不充分的机构,采取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直至剔出名单。优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评级指标,每年组织评级,强化结果运用,实行分类监管。
四、落实各方责任
(九)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各级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引导,综合运用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手段,督促融资担保机构规范经营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出资人职责,全面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监管,落实财政奖补政策,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健全公司法人治理、完善内控制度、强化风险防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将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作为单独指标,纳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各地要加大融资担保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引进、培养、储备、使用规划,建立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健全尽职免责机制。省级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联合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工作指引。督促融资担保机构制定内部尽职免责管理制度,设立问责申诉通道容错纠错。对发生代偿损失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的,应当免除其相应责任。融资担保机构可探索设立尽职免责决策委员会,用好外部专家资源,借助专业力量做好尽职免责的调查、认定和处置等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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