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22〕4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2〕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17日
关于加强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乡村振兴局 省委农办 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推动帮扶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持续发挥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要求,坚持精准方略,坚持“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的工作原则,在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构建分级分类合理、权属关系清晰、监管职责明确、运营管护严格、收益分配优化、处置方式规范的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帮扶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为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工作
(一)实施分级分类认定。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南北合作、五方挂钩、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帮扶项目资产,开展分级分类认定。在对帮扶项目资产全面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合理分类,分层级建立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台账。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和权益性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包括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到户类资产主要包括原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二)明晰资产权属关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立足当地实际,分年度对帮扶项目资产进行核查统计,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并做好资产移交、纳入相应管理。县级政府要组织制定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明确所有权登记程序,及时公示确权结果。确权登记要遵循现有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充分考虑帮扶项目资产受益群体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受益权尽量下沉。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对象和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帮扶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县、乡统筹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应按资金投入等约定因素将权属量化到相应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整合精准帮扶资金形成的帮扶项目资产,原则上将权属量化到原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折股量化要严格履行清产核资、公开公示程序,确保资产公允计价。对公益性资产,应在项目建成后及时按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移交、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原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对权属无法清晰界定的,可由县级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权属关系。确权登记后,县级政府应组织开展已确权项目资产的账实清点。对账实相符的,应于清点核对结束后30天内开展资产移交。
(三)落实资产监管职责。设区市政府要履行好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和监督责任。县级政府对本县域内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承担主体责任,要把帮扶项目资产监督管理纳入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统筹推进,明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帮扶项目属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结合本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清单,明确管护主体责任单位。乡镇政府要加强帮扶项目资产运营的日常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切实履行职责。村级组织应将确权到村集体的帮扶项目资产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畴,担负起具体监管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各司其职。
(四)严格资产运营管护。按照“谁所有,谁管护;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根据帮扶项目资产类型、层级和特点,明确具体管护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建立健全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对经营性资产,要制定详实、科学、合理的运营方案,包括明确的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以及各方权利义务、管护经费支出要求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管护经费原则上根据运营方案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对公益性资产,要按行业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加强后续管护,落实管护具体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鼓励由直接提供服务向购买服务转变,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管护。鼓励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优先聘用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与管护。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注重发挥受益群众作用,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帮扶项目资产运营管护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引导受益群众参与管护和运营。对到户类资产,由原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自行管理,并接受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帮扶。
(五)优化资产收益分配。帮扶项目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方面支出,优先用于低收入农户帮促和重点帮促村发展。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民主决策,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体现精准和差异化帮扶。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统筹实施的精准帮扶项目资产收益,约定期内要保障原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基本利益。鼓励帮扶项目资产运营主体优先录用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帮助解决其就业问题。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采取一系列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措施,促进农村低收入人口通过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六)规范资产处置方式。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国有和集体帮扶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帮扶项目资产。对超过使用年限、长期闲置、损毁、权属转移等确需处置的,应按照相应权属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将帮扶项目资产用于抵押担保的,要切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在相关文件中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帮扶项目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对涉及金额少、规模小的帮扶项目资产,县级政府可根据实际简化处置程序。帮扶项目资产的流转,属于农村集体资产范畴的,应按规定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流转。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各地要增强对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统筹谋划,认真抓好落实,将其纳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中扎实推进。市、县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市、县级乡村振兴、财政、农业农村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推进工作机制,根据职能分工,加大协同力度。市级要注重加强政策培训,强化监督指导,县级要严格规范执行,认真落实到位。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好跟踪服务,全面推进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依托现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平台,结合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体系,实现工作信息动态共享。不断提升帮扶项目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分级分类建立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台账,规范推进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确保帮扶项目资产应纳尽纳,监管不留死角。
(三)建立模式创新机制。各地要及时总结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学习借鉴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和创新成果,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努力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成果。适时推行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发挥绩效评价对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四)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风险防控,严格筛选运营主体,及时发现纠正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趋向性问题,杜绝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各地可探索采取多种形式分散和降低帮扶项目资产运营风险。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帮扶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建立健全帮扶项目资产报告制度,如实反映资产实物存量、价值及其变动、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情况。充分发挥驻村第一书记、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基层监督作用,强化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帮扶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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