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发改价调〔2022〕403号《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发改价调〔2022〕40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登记审批的幼儿园、班)收费管理,维护学龄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按照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要求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收费项目。
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前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含餐点)费1项,代收费为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乘车(含校车)费、外出活动费4项。除上述项目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细化分类管理。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州)、县人民政府具体制定和调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由当地教育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与园方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收费标准。其他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依规自主制定和调整。全省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幼儿园按照家长自愿与非营利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三、合理制定标准。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应合理确定成本分担比例,区分不同等级、不同经费来源类别,以扣除优惠补助政策(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等投入部分的生均保育教育成本为基础,结合发展定位、市场需求、家庭承受能力等情况开展相关定价工作;由教育部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定调价意见,根据价格管理权限报发改、财政等部门依法履行定价程序。全省幼儿园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各地制定出台的收费标准文件,应报请同级政府同意后执行,同时抄送上一级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并根据执行情况开展跟踪评估,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同一县(市、区)域内相同性质、等级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相对统一。有设置分园的,以分园独立申请并取得教育部门评定的等级及经费来源情况为依据,按照相应的类别收费标准执行,不得直接参照总园的收费标准执行。新建幼儿园(含设立分园)暂未定级的,由教育部门按照不高于县(市、区)域内最低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原则提出试行收费标准意见,经同级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请政府同意后执行,待定级后按程序制定或执行正式收费标准。
四、加强信息公开。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定价机关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制定价格相关信息。各类幼儿园应当在门户网站等网络平台、校园公示栏等显著位置、招生简章、入园通知、财务信息公开公告、入园协议中,常年动态公开和更新收费项目、性质、标准及依据、服务内容、财政补助及减免政策、执行时间、投诉电话等内容。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于秋季开学前1个月向社会公示。鼓励幼儿园提供幼儿家庭线上直缴相关费用便利服务,让家长明白透明缴费。
五、严格行为监管。
全省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取应当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插班生按插入班级收费标准执行,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新标准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据实收取、单独建账、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收取或捆绑收取,且幼儿园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应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计入幼儿园收入和获取差价。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可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伙食费按照幼儿在园实际天数据实结算、按天计退。幼儿因住院或传染性疾病不能入园的、休学、退(转)园、园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停学的,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天计退保教费、住宿费等费用。复学后,按照就读班级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非毕业班级应清退费用可在幼儿家长自愿选择情况下,用于抵扣后期对应费用,毕业班级在幼儿离园前清算清退。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按省托育服务收费相关政策执行。
幼儿园应自觉接受发改、教育、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幼儿园教育收费、资助等政策,收取的相关费用按规定纳入专户管理,规范使用票据,建立健全教育培养成本、会计核算制度,如实提供成本调查、监审或监管检查所需相关资料。对相应幼儿园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超范围或幅度定价、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开办或变相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收费的,违规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的,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由教育治理乱收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查处,并可采取提醒、约谈告诫、成本调查等方式共同加强监管。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及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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