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环办〔2022〕59号《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环办〔2022〕59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
为加快我省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推进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建立环境保护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鼓励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督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12月6日
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省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机制,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市场主体。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信用状况进行行业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监测活动的省外注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信用信息的识别、归集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主动提供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遵循统一规范、科学客观、公平公开和自愿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采取评分定级和直接定级方式,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执行。
第七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总分为100分(不包括加分项10分),评价基准分值为90分,采取扣分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等级(A级至D级)按照评价分值排序如下:
A级(诚信):评价总分为90分及以上;
B级(良好):评价总分为89-80分(含80分);
C级(警示):评价总分为79-60分(含60分);
D级(不良):评价总分为59分及以下。
第八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D级:
(一)在监测活动中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
(二)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经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
(四)在“信用中国(湖北)”等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采用初次评价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模式。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初次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等级状况。初次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参评机构。每年12月底前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区域内下年度自愿参评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单。
(二)识别和归集信用评价信息。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识别和归集本行政区域内参评机构提交的信用评价信息。
(三)评定信用等级。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参评机构提交的信用评价信息,根据评价指标进行记分,并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四)评价结果异议处理。参评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予以回复。
(五)评价结果上报及公布。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应将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上报至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对信用等级进行及时公布。
第十条 所有参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信息年度报告》(附件2)。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初次评价完成后,不再进行年度评价,实行动态调整,信用评价结果在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公布。
第四章 动态调整与信用修复
第十二条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参评机构的信用信息变化情况对其信用等级进行实时动态调整并将结果报送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公布。
因关闭、注销而不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参评单位,可以申请退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实后,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对符合退出条件的参评单位,应当准予退出。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为C、D级的环境监测机构应主动开展信用修复。环境监测机构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后,可以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信用等级为C级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于三个月内完成整改,经主管部门认定后,相关信用评价指标扣分予以调整。信用等级为D级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信用修复。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加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用,鼓励企事业单位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
第十五条 根据信用等级评价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A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B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C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D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指标体系要求识别、归集和评价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信息,或者滥用职权伪造篡改相关信息,造成评价结果失真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作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单独进行评价,不纳入《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内容。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指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
1.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2.《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 构信用信息年度报告》.doc
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类别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价内容 | 评价方法 | 评价依据 |
评分定级指标 (100分) | 基本情况(15分) | 基础信息 (5分) | 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固定场地证明、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实验室面积、 管理体系文件。 | 共5项内容,未提供的按1分/项扣分, 累计最多扣5分。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十八条 |
人员情况 (10分) |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不得录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检验检测人员。 | 不足15%的,扣10分;违规录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检验检测人员,扣10分。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六条 | ||
业务管理(40分) | 仪器设备 (15分) | 仪器设备使用、维护、维修等记录完整,及时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准并对检定/校准结果确认。 | 根据仪器设备清单数量,记录不完整比例为10%以下,扣2分;[10%,25%),扣5分;[25%,50%),扣10分;50%以上,扣15分。发现一台应检定/校准的设备未检定/校准,扣3分。累计最多扣15分。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第 4.4 项 | |
能力验证 (15分) | 参加能力验证或比对情况。 | 未按规定参加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能力验证的参评机构,扣10分; 参加能力验证或比对时结果出现“有问题”或者“不满意”,扣5分。累计最多扣15分。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项目分包 (10分)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项目分包时未事先征得客户同意,未对分包方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或违规进行二次分包、转包情况。 | 发现一份合同/检测报告扣1分, 累计最多扣10分。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第4.5.5项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
年报 (5分) | 审计年报 (3分) | 上一年度年财务年报审计情况。 (因机构性质无此项内容的则不扣分) | 根据审计意见,其中:保留意见,扣2分; 无审计年报或审计意见为否定意见或拒绝表述意见扣3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实施条例》 | |
年度报告 (2分) | 每年1月底前上交上年度的《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 未及时上交,扣2分。 | 本办法 | ||
评分定级指标 (100分) | 监督检查结果 (30分) | / | 评价周期内监督检查的评定结果。 | 评定结果为自行整改的,扣2分;评定结果为限期整改的,扣10分;除直接定级情形外,评定结果为限期整改并接受处罚的,扣30分。 | 监督检查评定结果 |
举报、投诉情况(10分) | /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因违法行为受到举报、投诉情况。 | 因违法行为受到举报、投诉,经调查核实属实的,扣10分。 | 举报、投诉的材料 | |
加分项 (10分) | 竞争能力(10分) | 监测能力 (6分) | 评价周期内主持/参与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定情况。 | 地方/团体标准编制,每项得1分; 国家/行业标准编制,每项得2分; 累计最高得3分。 | 标准发布文件 |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 使用情况。 | 建成并投入使用得1。 |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使用记录 | |||
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证。 | 通过CNAS认证,得2分。 | CNAS认可证书 | |||
荣誉奖项 (4分) | 评价周期内机构或个人获得政府部门有关生态环境监测相关的荣誉或奖项。 | 获得市州级荣誉或奖项,得1分;省级荣誉或奖项,得2分;国家级荣誉或奖项,得3分;累计最高得4分。 | 政府部门颁发的奖项证书或证明材料 | ||
直接定级 指标 | 在监测活动中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 | 出现一项的,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 | 法律文书或政府部门 的正式文件 | ||
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
经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 | |||||
在“信用中国(湖北)”等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备注:
1、评价指标体系采用扣分制度。评价总分为100分(不包括加分项10分),评价基准分值为90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等级(A级至D级)按照评价分值排序如下:
A级(诚信):评价总分为90分及以上;
B级(良好):评价总分为89-80分(含80分);
C级(警示):评价总分为79-60分(含60分);
D级(不良):评价总分为59分及以下。
2、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存在重复扣分情形的,按照最高扣分值指标进行扣分。
3、每一项指标下的加分项和扣分项不应超过该指标项的权重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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