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2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保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出生缺陷儿童全生命周期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保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出生缺陷儿童全生命周期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3〕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省残联、浙江银保监局《浙江省出生缺陷儿童全生命周期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4日
浙江省出生缺陷儿童全生命周期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省医保局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妇联 省残联 浙江银保监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提升出生缺陷儿童医疗服务保障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按照“浙有善育”集成改革要求,加强部门协同,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快构建以预防为主,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出生缺陷儿童全生命周期医疗服务保障体系。到2025年,全省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100%,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90%,产前筛查率达到95%,新生儿疾病筛查实现愿检尽检,严重致残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并逐步降低,出生缺陷儿童困难家庭医疗费用综合保障率达到90%以上,高额医疗费用帮扶化解率达到100%,出生缺陷儿童全生命周期医疗服务保障体系基本建成。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通过实施出生缺陷预防政府购买服务,推进优质出生缺陷防治资源下沉、优质医疗资源互通,加快完善筛查、诊断、治疗、康复一体的诊治机制,提升婚孕检—产检—新生儿疾病筛查三级预防能力。
1.提升优生优育服务能力。大力普及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做好婚前保健宣传教育工作。探索利用“互联网+”,结合婚前医学检查在线预约、热线咨询、智能终端等服务,开展在线婚育健康宣传告知。完善婚前和孕前优生检查项目,强化优生优育咨询、生育风险评估、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等针对性生育指导。
2.增强产前精准干预能力。广泛开展产前筛查,普及应用产前筛查适宜技术。提升结构性缺陷筛查能力,扩大产前筛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产前检查相关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3.强化新生儿疾病早筛早治。聚焦严重多发、可筛可治、愈后良好的出生缺陷病种,开展筛查、诊断、治疗和困难救助保障服务。全面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运用串联质谱筛查等检查手段,在新生儿四病(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和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筛查基础上,将新生儿疾病筛查26项检测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现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全覆盖,并逐步将遗传代谢性疾病治疗特殊用药纳入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范围。完善新生儿听力障碍筛查和诊治机制。广泛开展新生儿先天性结构畸形筛查,实现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全覆盖。强化新生儿神经系统类疾病筛查和儿童孤独症筛查。
4.建立不良生育史家庭风险干预机制。依法通过数据共享,建立全省不良生育史家庭风险预警机制,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健康教育、咨询指导、筛查评估、综合干预等孕前优生服务。对有遗传类疾病家庭史的孕产妇,做到孕期产期检查全覆盖,及时给予医学指导和建议,降低不良生育风险。
(二)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巩固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促进与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慈善救助等协同发展和有序衔接,强化兜底保障,降低出生缺陷儿童家庭医疗自费比例。
5.完善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降低出生缺陷儿童困难家庭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将政策范围内门诊个人负担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强化医疗救助,按规定资助出生缺陷儿童困难家庭参加保险,减轻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6.发挥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作用。深化完善全省统一的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向出生缺陷儿童家庭适当倾斜,不断扩大赔付范围,提高赔付标准。
7.优化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将出生缺陷等儿童疾病按规定纳入门诊特殊病种保障范围,实行动态调整。完善全省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结算方式,治疗出生缺陷等特殊疾病产生的门诊费用,按住院待遇结算。
8.建立医保暖心无忧专项基金兜底保障。通过医保暖心无忧专项基金,动态帮扶化解出生缺陷儿童困难家庭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三)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出生缺陷防治重点学科建设,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打造多跨协同场景应用。
9.夯实出生缺陷防治技术支撑。支持各级妇女儿童医院加强出生缺陷防治相关学科建设,建立全省出生缺陷防治区域联盟,发挥省产前诊断中心、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等平台作用,加快出生缺陷防治新技术研发突破、成果转化和适宜技术推广,减少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0.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加强出生缺陷儿童用药保障,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适时将临床治疗出生缺陷疾病的诊治项目纳入医疗保障支付范围。
11.打造多跨协同场景应用。以“浙里病贫共济”应用为载体,构建出生缺陷儿童“防、筛、诊、治、保”多跨协同场景应用,依法通过数据共享、资源共济,实现出生缺陷儿童家庭医疗负担一站提醒、共享信息一键推送、救助信息全程流转、多重保障一键智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出生缺陷儿童全生命周期医疗服务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政策与资金保障,有效配置资源,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由省医保局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省残联、浙江银保监局等参与的专班工作机制,加强会商研判和进度监测,实现清单化闭环式管理。
(三)加强工作评估。采用大数据监测、第三方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定期开展工作评估,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褒扬激励。
本意见自2023年2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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