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函〔2022〕18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江山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指标调查有关问题的批复》

浏览量:          时间:2023-03-07 00:43:57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江山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指标调查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政函〔2022〕180号







江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发布禁止在浙江江山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的请示》(江政〔2022〕47号)收悉。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江江山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确定的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控制范围。

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实物指标调查工作,按《浙江江山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大纲(报批稿)》进行。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浙江江山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由你市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乡镇、村张贴,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

四、你市要认真做好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和实物指标调查工作的政策宣传,依法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补偿处理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依法稳妥处理实物指标调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问题,依法维护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和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浙江江山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浙江江山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为确保浙江江山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顺利进行,全面准确做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指标调查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浙江江山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控制范围:

(一)工程占地区。分为工程永久占地和临时用地,主要涉及江山市上余镇塘岭一村、塘岭二村、苦叶田村,碗窑乡达河村、府前村、碗窑村、金龙村。

(二)水库淹没区。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区域和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因水库洪水回水、风浪和船行波、冰塞壅水等临时受淹没的区域。上水库正常蓄水位为高程665.00米,下水库正常蓄水位为高程254.00米。其中:

1.林地、草地和未利用地:上水库为高程665.00米以下,下水库为高程254.00米以下;

2.耕地、园地:上水库为高程665.50米以下,下水库为高程254.50米以下;

3.人口、房屋:上水库为高程666.00米以下,下水库为高程255.00米以下;

4.专业项目:按照《防洪标准》(GB50201-2014)和相关技术标准确定。

主要涉及江山市上余镇塘岭一村、塘岭二村、苦叶田村,碗窑乡府前村、碗窑村。

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范围详见《浙江江山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范围示意图》。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含扩建、改建及房屋装修等),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停止各类在建项目建设。违反规定继续进行建设的,按违法建设行为处理,不予补偿。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新生儿、婚嫁人口和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等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口迁入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迁入的人口,不作移民安置。

四、本通告发布后,由项目业主会同所在地政府根据《浙江江山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大纲(报批稿)》,组织开展实物指标调查工作。

五、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的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本通告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扰实物指标调查和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期满后如需延长,由浙江省人民政府重新发布。

特此通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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