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23〕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3-05-05 01:03:58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3〕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21日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我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和关于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遵循“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制发省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照《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立足湖北实际,制定《湖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2.建立省级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统筹考虑必要性和可持续性,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湖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由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印发实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3.因地制宜确定本地服务项目。各市州人民政府对照《湖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容应包含《湖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的服务项目,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湖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基本养老服务覆盖范围和标准高于市州人民政府的,可单独制定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4.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统计工作。科学设置基本养老服务调查统计项目和具体指标,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健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5.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贯彻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推动评估结果全省范围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6.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依托全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地方政府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推进困难老年人基础信息采集和跨部门数据共享。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推动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家庭无障碍改造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推行“养老服务顾问”制度,依托基层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推荐、办事指导等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卫健委、省政务办、省残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7.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通过上门走访、电话探访、结对帮扶、邻里互助等方式,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支持专业社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网格员、老党员、亲属邻里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到2025年,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残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8.推动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加强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衔接。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做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的衔接。(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9.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省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占比不得低于55%。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发改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0.优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有需求或未达标的,经批准,在已建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征收土地价款。制定养老机构物业改造和持有支持措施,建立既有物业改造和重建绿色通道,务实解决存量住房转型发展养老服务消防审批问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支持运营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优秀民营企业利用各类房屋设施发展养老业务,允许国有物业租赁时限延长至10年以上,合理控制租赁收益水平。将基本养老服务中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有机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补贴重点向护理型床位倾斜,支持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11.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状况和发展趋势、环境条件等,分级编制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的整体方案,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发改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2.加快补齐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加强常态化督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四同步”工作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统筹整合利用闲置资源,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将老旧小区内或附近的闲置房屋,通过置换、划转、移交使用权等方式交由街道、社区统筹,因地制宜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清理,全面清查2018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情况,定期进行全省通报,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多个占地面积较小或居住户数较少的居住区可按标准统筹设置养老服务配套设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发改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3.强化公办养老机构保障作用。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建立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制度,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助餐服务。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年满60周岁及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推进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做好规划建设和运转保障等工作,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且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制定完善光荣院管理有关措施,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卫健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4.支持普惠养老服务发展。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分区分级建设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到2025年,基本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县级建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范围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60%。实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政府举办、出资或投入资源的养老服务设施,以及城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以普惠为导向,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湖北文旅集团组建湖北健康养老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省级国有平台的社会责任,做强做优做大养老服务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与政府投资平台合作建立养老服务资产管理运营公司,集中购置、改造、运营管理养老设施,降低服务机构初期的建设和运营成本,增加普惠型养老服务供给。(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15.提高家庭照护能力。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探索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喘息服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6.推进宜居环境和居家适老化建设。推进适老化社区创建,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支持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楼栋加装电梯。鼓励地方政府加大财政投入,优化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政策。积极推动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十四五”期间全省至少改造10万户。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提升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做细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实老年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做优医养结合中医药服务,推进医养结合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积极推进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养老服务认证工作。(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卫健委、省民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7.创新智慧养老服务模式。推进智慧养老平台建设,积极发展家庭养老床位,为老年人提供“点菜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的重要作用,定期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督促指导和监管。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省民政厅要会同省发改委等部门,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做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综合绩效评估工作。各地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三)大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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