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23〕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3-03-13 04:24:5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3〕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22年,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制度创新实践,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等方面探索形成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制推广事项

(一)在全省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11项)。

1.境外减持行为税收一体化管理。

2.创新“柔性监管+信用修复”。

3.“首贷担”助力小微企业信用培植。

4.襄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标准化建设模式。

5.宜才码。

6.“示证+同录”集成式控辩协商室。

7.出境竹木草制品批次抽查新模式。

8.保证金单证电子化。

9.智慧核查新模式。

10.税收“非强制性执法”机制。

11.“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

(二)在湖北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2项)。

12.许可前行政指导。

13.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退出改革试点。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是我省大力推进制度型开放、全面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高质量建设湖北自贸试验区升级版”的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做好相关改革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措施、时间节点、责任人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并于2023年4月15日前报省自贸办(联系人:戴辉;联系电话:027-85570199)。有关复制推广事项详情,可咨询省自贸办或省相关责任部门。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解读和跟踪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复制推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复制推广工作按时完成,并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省自贸办报送复制推广工作完成情况。省自贸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督促检查、总结评估复制推广工作进展情况及其成效,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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