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22〕5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3-03-13 04:36:01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2〕5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31日








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抢抓经济恢复重要窗口期,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打通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存在的堵点痛点难点,推动全省经济稳健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扩大新增贷款投放,2023年全省新增贷款规模8000亿元以上,其中普惠小微贷款新增1500亿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2023年新发放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次贷款,省财政按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的0.5‰给予奖励。推广“三分钟申贷、零人工干预、一秒钟放款”的“301”全线上纯信用快速贷款模式,鼓励银行适度让利,市县加强贴息支持,贴息后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贷户利率不超过4.35%,省财政按照各地贴息金额的50%给予补助。统筹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会同各地设立子母基金,形成联动效应,重点投向创新创业和突破性发展优势产业,力争2—3年在全省形成超过1000亿元的政府引导母基金群。加大企业上市奖励力度,单户企业分阶段奖励额度提高到500万元,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在北交所上市,对在沪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新三板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再融资的,省级按照募集资金总额再分档奖励。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探索设立省级REITs发展专项资金,对成功发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公募基金管理人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省属企业在高速公路、港口物流、城际铁路等领域谋划实施一批REITs项目,对成功发行项目的予以奖励。

二、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设立5亿元省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资金周转服务。省级安排1亿元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补资金,支持市县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直接补偿机制。补充省农担公司、省再担保集团资本金,提升服务小微市场主体、“三农”等实体经济的融资增信实力。鼓励市县扩大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和困难行业纾困基金政策覆盖范围,省财政在对下激励性转移支付中给予奖补支持。2023年延续执行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融资奖补激励机制,鼓励核心实体企业加快应付款确权,帮助中小微企业提高应收账款融资效率,省财政继续对确权积极、促成贷款成效好的核心实体企业给予单户最高200万元奖励。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预算总额的40%以上给中小企业。全面推进“政采贷”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无担保、无抵押”线上融资。

三、加强土地供给保障。强化资源要素配置统筹,通过加强土地储备和零星零散土地整合整理前期开发工作,实现“即时即供、供即能用”。实行灵活土地供应方式,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限方式供应。下调竞买保证金,新出让土地可按不低于底价的10%确定竞买保证金,允许以银行保函代替竞买保证金。在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深化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共享,企业免费享受评价成果,缩短拿地时间,节约拿地成本。

四、支持稳岗就业创业。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未就业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其单位缴费部分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分别给予2000元和5000元的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且符合经营时限和带动就业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按规定对个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进行贷款贴息,贴息后贷款平均利率控制在2.5%以内。

五、激发企业创新活力。设立100亿元省科创天使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引领天使投资行业发展,精准服务初创期科技企业。加快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以实现成果转化为导向,支持企业参与“尖刀”工程等省级重大科技计划,从2023年起技术创新项目主要由创新能力强的企业等生产服务一线单位牵头承担,且占比不低于全部技术创新项目的70%。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省级加大直接奖补力度,对其研发费用年度增量部分给予补助。继续安排1亿元科技创新券,支持科技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科创服务。

六、赋能市场主体数字化发展。省财政新增设立5亿元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采取激励性措施,激发企业数字化创新发展内生动力。从2023年起,省级每年遴选一批技术实力强、服务水平优的云资源云服务供应商,向中小微企业发放5000万元上云服务券,引导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对由工信部相关行业组织认定的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等数字龙头企业,省级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

七、保持政府投资强度。对接中央投资政策,抢抓政策调整机遇,加强重大项目谋划,2023年争取中央基建投资资金200亿元以上,新增政府专项债额度1500亿元以上。省级安排1亿元资金,对投资运行和项目建设成效显著地方予以奖励。对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当年新入库PPP项目和落地PPP项目,省级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鼓励中小企业加大投资。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通过免费诊断、设备补贴、示范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加大项目投资力度。获批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请工业技改补助,总投资门槛由20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取消设备投资下限,省级按照生产性设备购置的8%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稳定中小企业“进规”成效,对2022年及以后年度首次“进规”企业,两年内可比照享受上述技改政策支持。鼓励各市州出台“留鄂过年”政策,支持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春节期间不停工、不停产、早开工。

九、激活市场消费氛围。满足居民换季换新消费需求,2023年继续分批次向省内居民(包括省外来鄂人员)投放消费券17亿元,推动超市、商场、餐饮消费满减优惠,带动家电和电子产品购置,适时推出“惠游”消费券,加速释放流动性、聚集性、接触性消费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专项政策,促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领域消费,省级安排消费券额度时对成效显著的地方给予倾斜支持。开展“荆楚购·精彩全年”活动,围绕重要节庆时点、重点消费领域,举办“春潮涌动焕新季”“激情仲夏休闲季”“享悦金秋品质季”“暖冬跨年迎新季”等促消费活动,省市财政给予补贴支持。

十、发挥会展平台招引作用。2023年,对在我省举办天数3天以上、规模在25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展览项目,省财政给予每个标准展位100元的奖励。对新引进规模在500个标准展位以上且主办、承办单位注册地不在湖北的展览,以引进500个标准展位奖励6万元为标准,每增加500个标准展位,奖励金额增加3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对世界和全国500强企业、国内行业领军企业展出展位数占总展位数比例在20%以上的展览,给予10万元额外奖励;比例每增加10%,额外奖励金额增加5万元。

十一、延续汽车促消费活动。坚持“需求拉动先行、供需双侧发力”,全省促汽车消费专项政策延续执行至2023年3月底,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提振汽车产业发展。鼓励各地联合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成品油经营企业、保险公司等,通过发放购车补贴、汽车消费券、购车赠送加油保险优惠券等措施促进汽车消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二手车经销商融资贷款予以适当贴息,省级给予适当补助。

十二、支持“走出去”和“引进来”。开展湖北“百团千企走出去拓市场抓订单”活动,各级政府要加大组织引导和政策支持力度,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组团赴境外开展招商引资、项目对接和商务洽谈等活动。鼓励外向型经济发展,研究建立“楚贸贷”新型分险增信机制,探索实行出口退税“即出即退”,加快海外公共仓建设。围绕主导产业加快强链补链稳链,增加省级外经贸专项规模,鼓励招引产业链供应链重要配套企业,对年产值20亿元以上的实体龙头企业,采取技术合作、订单捆绑等方式,单个新引进配套企业的投资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奖励引荐企业150万元、1000万元、2500万元。

十三、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建立完善“人—房”和“房—地—钱”机制,合理配置金融、土地等要素资源,深化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改革,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住房需求。鼓励上市房企和涉房上市公司加快股权融资,切实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压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推动住宅项目加快建设交付。坚持“一城一策”,以城市为单元做好供需对接,积极探索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体制机制,加大力度推广老旧小区改造“当阳经验”。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加大专项债券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支持力度,省级统筹安排1亿元奖补资金,支持各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十四、支持交通物流业发展。省级新增设立3亿元供应链物流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供应链物流体系通道、枢纽体系和平台建设。对合规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23年底。对符合条件的新增规上公路货运、多式联运企业和货运代理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奖励。引入公路货物周转量综合评价奖补机制,对排位靠前的公路货运企业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继续对省内机场新开客运航线给予培育期航线补贴,对2019—2022年期间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新开客运航线培育期的认定延长一年。落实省级民航业货运航线奖励政策,对新开国际国内全货机货运航线和临时开通重大国际货运航线、机场引进基地货运航空公司、机场货邮吞吐量增量、货运代理企业国际出口货邮量等给予奖励。提前预拨民航业客货运航线奖励资金,缓解民航运输企业现金流压力。支持以武汉市为主体,出台新一轮长江航运航线补贴政策,补贴资金由省和武汉市按照3∶7比例承担。

十五、支持旅游业“引客入鄂”。鼓励旅行社开拓省外客源市场,采取包租客机、客运列车等多种方式组织外省游客入鄂游,推广小团游、跟团游新模式。省级建立综合评估机制,根据接待外省团队游客人次、游玩时长等因素建立综合考评机制,省级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予以分档奖励。

十六、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2023年继续对购置符合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认真落实对制造业企业的缓缴税费优惠政策。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到期后,允许参保单位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予以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023年,省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享受财政补助的创业创新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孵化机构,对承租其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1个月租金减免、3个月租金缓缴。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3年3月底前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并免收滞纳金。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有明确执行期限的,相关措施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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